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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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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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指引文档格式.docx

(6)推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发行人经交易中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接受交易中心自律监管的承诺书;

(11)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附件2)的要求。

第九条交易中心接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对。

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受理回执》(附件3),并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会议;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

交易中心可以要求发行人、推荐机构补正材料。

第十条审核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经济金融专业知识;

(3)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审核组成员名单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后,交易中心从审核组成员中选定至少5人参加备案会议,并指定一名召集人。

审核组成员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参加备案会议:

(1)本人或近亲属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本人或近亲属曾经为发行人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3)本人申请回避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第十二条审核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备案材料,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备案意见,不得干扰审核小组其他成员发表相关意见,遵守交易中心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纪律。

第十三条备案核对过程中,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备查资料。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和会员等中介机构,到场回答和陈述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审核组成员应当填写《备案意见表》(附件4),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意见分为“接受备案”、“有条件接受备案”、“推迟接受备案”三种:

(1)备案材料完备性核对通过的,发表“接受备案”意见;

(2)备案材料需要补充的,发表“有条件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3)备案材料不完备且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根据审核组意见,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审核组成员一致发表“接受备案”意见的,交易中心接受备案,交易中心向会员或发行人发送《接受备案通知书》(附件5);

(2)2名以上审核组成员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的,交易中心推迟接受发行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会员或发行人,退回备案材料;

(3)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交易中心有条件接受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组成员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发行人。

发行人或相关中介机构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审核组成员书面同意的,交易中心接受备案,向发行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交易中心停止受理并退回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向合格投资者发布《接受备案通知书》。

第十八条私募债券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当修改有关备案材料并及时通报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备案会议决定后至《接受备案通知书》发出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修改完毕的备案材料提交交易中心。

审核组将根据修改后的备案材料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备案会议进行完备性核对。

第二十条《接受备案通知书》发出后至私募债券发行完毕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交易中心。

审核组认为有必要的,发行人应当将修改完毕的备案材料重新提交备案会议评议。

发行人已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材料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在完成发行之后,才可以通过推荐机构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新的备案申请。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者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可以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法人;

(3)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经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投资者个人名下和家庭的各类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3)与承销机构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审核。

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根据中心提供的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参加。

投资者测试得分高于80分的,承销机构可以确认其通过基础知识测试。

第二十九条参加测试的投资者和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承销机构可以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销机构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2)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

(3)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4)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会员应当与其签署《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附件6),并填写《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附件7)。

第三十三条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要求见《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附件8)。

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测试试卷、《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提示参与私募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对会员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会员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定期对会员提交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帐户名单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交易服务

第三十九条私募债券全额或部分发行后,可以在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十条私募债券交易双方应当满足《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全面了解私募债券发行、交易等规则,事先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得私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知晓相应的私募债券发行交易等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私募债券交易双方应当持有足额的私募债券和资金,及时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与交易中心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附件9),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以下材料:

(1)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申请书;

(2)私募债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3)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须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会员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并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私募债券交易的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报备合格投资者账户。

交易中心对参与私募债券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私募债券可通过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

通过代理买卖机构达成交易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当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经交易中心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中,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超过200户。

交易中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交易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交易不予确认。

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交易中心申报投资者已经达成的交易意向,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会员进行虚假申报,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固定收益平台每个交易日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接受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交易和意向报价。

指定对手方报价的要素包括约定号、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

固定收益平台按照双方的约定对申报的证券代码、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进行匹配。

第四十八条私募债券现券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

私募债券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交易。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私募债券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四十九条私募债券交易价格为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应为交易价格和应计利息之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私募债券兑付前5个工作日,固定收益平台停止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私募债券交易行情仅在固定收益平台和交易中心网站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时停止或终止提供私募债券交易服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推荐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督促、辅导、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十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对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现发行人存在对私募债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交易中心披露的文件应当以不可修改的电子文档格式送达交易中心。

第五十八条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其债券持有人披露至少包括私募债券名称、代码、期限、发行金额、利率、发行人及推荐机构的联系方式、募集说明书、付息及本金兑付事宜、存续期问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向所有合格投资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债券名称、代码、期限、发行金额、利率、发行人及推荐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披露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到期本金的偿付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在本金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前累计提取的本金不低于债券余额的50%,在本金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须累计全额提取债券余额。

在本金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发行人未能累计提取债券余额100%的,差额部分由担保公司(若有)代偿。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显著位置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交易中心免责提示:

本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已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不对本企业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私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本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六十一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在私募债券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及本金兑付事宜。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3)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4)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5)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6)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8)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及推荐商会员,并通过发行人在交易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备案审核组成员、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2)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3)不得泄露备案初核工作和备案会议信息;

(4)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与发行人等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五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募集说明书约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推荐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在发行环节违法违规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会员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交易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交易行为违反本指引、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会员、交易双方及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中心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推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专业,交易中心可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6个月;

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1年;

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3年。

交易中心对前述主体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指引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

(2)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格式与内容

(3)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备案受理回执

(4)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备案意见表

(5)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接受备案通知书

(6)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

(7)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8)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9)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10)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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