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权瑕疵之四股权转让价格2股权转让价格每股1元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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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瑕疵之四股权转让价格2股权转让价格每股1元钱

IPO股权瑕疵之(四)股权转让价格-2.股权转让价格每股1元钱

2.股权转让价格每股1元钱

(1)迪森股份(300335)

瑕疵:

以每股1元价格转让股权给马革等人

反馈问题:

发行人2006年三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均未支付转让价款,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转让股权给马革等人。

关于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未支付转让价款或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和潜在纠纷的补充核查意见。

解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6年三次股权转让及苏州松禾、北京义云1元转让股权等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6年9月及2006年11月张耿良受让股份的基本情况2006年9月,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张耿良的情况如下:

【略】

2006年11月,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张耿良的情况如下:

【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张耿良共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

2007年5月,张耿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3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2007年8月,张耿良认购了C&T公司发行的300万股无面值普通股;2010年2月,张耿良将其持有的C&T公司的300万股普通股分别转让给了Leadway公司、Market公司、Cultural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2006年9月及2006年11月的股权转让中,张耿良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7年5月,张耿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2007年8月,张耿良认购C&T公司股份时亦未实际支付股权认购价款;2010年2月,张耿良将其持有的C&T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了Leadway公司、Market公司、Cultural公司。

1、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耿良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张耿良为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引进的专业人才,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张耿良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10年2月,张耿良基于个人原因的考虑决定退出,不再参与迪森股份的发展,因此,张耿良将其持有的股份无偿退回。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耿良2006年9月、2006年11月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事宜分别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张耿良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张耿良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2006年11月冯佐彩受让股份的基本情况2006年11月,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冯佐彩的情况如下:

【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冯佐彩持有发行人200万股股份。

2007年5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2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2007年8月,冯佐彩认购了C&T公司发行的200万股无面值普通股;2010年2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C&T公司的200万股普通股分别转让给了Leadway公司、Market公司、Cultural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冯佐彩已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4.08万元;2007年5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2007年8月,冯佐彩认购C&T公司股份时未实际支付股权认购价款;2010年2月,冯佐彩将其持有的C&T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出,Leadway公司、Market公司、Cultural公司共计支付给冯佐彩股权转让金14.08万元。

1、转让价款较低的原因

根据股权转让各方与冯佐彩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7.04万元/每100万股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价款较低的原因为冯佐彩可以帮助公司拓展业务,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考虑,发行人主要股东决定低价转让一部分股份给冯佐彩。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冯佐彩2006年11月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事宜已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冯佐彩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冯佐彩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三)2006年11月刘东昌受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2006年11月,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刘东昌的情况如下: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刘东昌持有发行人50万股股份。

2009年6月,刘东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转让给了马革。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2006年11月的股权的刘东昌并未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09年6月,刘东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马革时为无偿转让。

1、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刘东昌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刘东昌为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引进的专业人才,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刘东昌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09年6月,刘东昌由于个人发展方向改变,决定退出迪森股份,因此,刘东昌将其持有的股份无偿退回。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刘东昌2006年11月受让发行人股份的事宜已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刘东昌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刘东昌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四)2006年12月股份转让2006年12月,发行人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张志杰、朱活强各持有发行人股份150万股,陈燕芳持有发行人股份50万股。

2007年5月,张志杰、朱活强将其持有的15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2006年12月的股权转让中,张志杰、朱活强、陈燕芳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7年5月,张志杰、朱活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了洁密特环保时亦为无偿转让。

1、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志杰、朱活强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张志杰、朱活强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主要股东为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决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核心员工,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张志杰、朱活强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后因张志杰离职、朱活强工作岗位调整,2007年5月,张志杰、朱活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洁密特环保。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各方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燕芳取得发行人股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原因为陈燕芳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主要股东为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决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核心员工,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陈燕芳无须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6年12月的股份转让事宜已经迪森股份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张志杰、朱活强、陈燕芳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依法经发行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常厚春、马革、李祖芹、钱艳斌、张志杰、朱活强、陈燕芳分别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经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五)2010年4月股份转让

2010年4月,发行人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略】

1、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和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

2009年12月,苏州松禾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

根据该《投资协议书》,苏州松禾向迪森股份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3.52元/股。

该《投资协议书》约定,如迪森股份2010年主营业务利润或生物质销售合同年保底累计签约总量达到约定条件时,苏州松禾应无偿转让不超过2,644,575股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1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苏州松禾签订了《补充协议》。

根据该补充协议,迪森股份截至2010年3月底已签订的合同测算可以达到《投资协议书》中规定的利润条件,同时根据市场预测,2010年底完成保底累计签约总量不存在问题。

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办理股份回转手续。

根据该补充协议,由苏州松禾转让2,644,575股股份给发行人管理团队,定价为1元/股。

本补充协议为原《投资协议书》的有效附件,原《投资协议书》中的股份回转条款不再有效。

2011年5月18日,苏州松禾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签署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原《投资协议书》中关于股份回转、股份回购等条款、2010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履行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各方均认可并确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除财务投资者之外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引入的投资者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的条件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之一,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较低。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经核查,苏州松禾于2010年4月30日与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苏州松禾亦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

根据相关《访谈笔录》及《声明与承诺函》,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真实、合法、有效。

(六)2010年5月股份转让

2010年5月,发行人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和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

2010年3月,北京义云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增资合同》及《增资补充合同》。

根据《增资合同》及《增资补充合同》,北京义云向迪森股份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3.68元/股。

《增资补充合同》约定,如迪森股份2010年主营业务利润或生物质销售合同年保底累计签约总量达到约定条件时,北京义云应无偿转让不超过1,420,976股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1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北京义云签订了《补充协议》。

根据该补充协议,迪森股份截至2010年3月底已签订的合同测算可以达到《增资补充合同》中规定的利润条件,同时根据市场预测,2010年底完成保底累计签约总量不存在问题。

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办理股份回转手续。

根据该补充协议,由北京义云转让1,420,976股股份给发行人管理团队,定价为1元/股。

本补充协议为原《增资补充合同》的有效附件,原《增资补充合同》中的股份回转条款不再有效。

2011年5月18日,北京义云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增资补充合同》及2010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增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履行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各方均认可并确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除财务投资者之外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引入的投资者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的条件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之一,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较低。

2、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经核查,北京义云于2010年5月5日与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马革、郁家清、张开辉、陈平、钱艳斌、陈燕芳、张茂勇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北京义云亦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

根据相关《访谈笔录》及《声明与承诺函》,上述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各方均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并确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真实、合法、有效。

(七)股份代持和潜在纠纷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针对发行人2010年4月、5月的股权转让,苏州松禾、北京义云分别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签署了《承诺函》,其中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及股份纠纷的情况进行了确认。

综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各方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迪森股份的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迪森股份的股份的情形;股权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任何的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分析:

1.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系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引进的专业人才或公司核心员工,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刘东昌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后来,由于部分该等人员自身原因,无偿转回受让股权。

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其他人员均无异议。

2.部分股权转让系公司财务投资者转让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根据双方协议,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一定标准时,财务投资者无偿转让若干股份给实际控制人。

3.以上股权转让均不存在纠纷。

(2)华灿光电(300323)[1]

瑕疵:

JingTianCapitalI,Limited(以下简称“JingTianI”)和JingTianCapitalII,Limited(以下简称“JingTianII”)前三次增资和受让股份,折合人民币价格均为1.00元/1.00元注册资本。

反馈问题:

根据历次验资报告,JingTianCapitalI,Limited(以下简称“JingTianI”)和JingTianCapitalII,Limited(以下简称“JingTianII”)前三次增资和受让股份,折合人民币价格均为1.00元/1.00元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是否存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分配或影响股权稳定的其他协议安排,如有,请提供协议并补充披露执行情况,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第4条)

解释: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描述了JingTianI和JingTianII前三次增资和受让股权的情况。

现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于相关问题进一步阐述如下:

4.1JingTianI和JingTianII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JingTianI和JingTianII前三次增资和受让股份的定价情况如下:

【略】

上述三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

经投资双方协商,JingTianI和JingTianII以增资1000万美元的总对价获取华灿有限25%的股权,其中,根据华灿有限的资金需求情况,JingTianI和JingTianII先期增资400万美元(即第一次增资和第二次增资之和),随后增资600万美元(即第三次增资)。

由于同一时期内对华灿有限增资的香港华臻增资价格较低,并且当时审批机关要求在同次增资中各增资方的增资价格必须保持一致,因此JingTianI和JingTianII将400万美元分二次增资,其中第一次增资的价格与香港华臻保持一致。

因香港华臻未实现继续为华灿有限引入能够专职在发行人工作的海外技术人才的目标,而IDG-Accel基金已按原计划完成了对华灿有限的增资,因此,香港华臻按照注册资本的价格向JingTianI和JingTianII转让其持有的华灿有限5%股权作为对IDG-Accel基金的补偿。

4.2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安排的核查

根据IDG-Accel基金、魏世祯为代表的境外个人投资者(简称“魏世祯等人”,与“IDG-Accel基金”在《投资框架协议》中被合称为“甲方”)曾与发行人(在《投资框架协议》中被称为“乙方”)于2007年12月8日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存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力分配或影响股权稳定的其他协议安排。

具体包括:

(1)“甲方内部的持股调整”约定:

作为境外个人投资者将依托自身行业经验及社会资源,负责为华灿光电引入合格的LED外延及芯片研发之5人以上的境外(包括中国台湾地区)技术团队。

待引进团队之具体资格,须经各方共同认可。

引进团队后,魏世祯等人设立的境外专项投资公司应当以不高于其原有股东持股成本130%的优惠价格向得到各方认可的技术团队成员转让或增发占其总股数30%的股份,其持股所需的款项可以该团队成员在华灿光电所获薪资、奖金、间接分红等全部收入的50%为下限逐年支付。

若在IDG-Accel基金完成第二期投资后到2009年6月底,魏世祯等人未达成该团队引入目标的,魏世祯等人应当同意以所获华灿光电股权之原始价格,向IDG-Accel基金一次性转让其境外专项投资公司所持有的华灿光电5%的股权,以免除其引进技术团队成员并向新团队转让或增发境外专项投资公司股份的义务;若到2009年6月底魏世祯等人未达成团队引入目标,而同时IDG-Accel基金未完成第二期投资,魏世祯等人应当同意以所获华灿光电股权之原始价格,向IDG-Accel基金一次性转让其境外专项投资公司所持有的华灿光电3%的股权,以免除其引进技术团队成员并向新团队转让或增发境外专项投资公司股份的义务。

(2)股东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

IDG-Accel基金与发行人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股东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条款,例如:

A、回购权:

甲乙双方在投资合同及章程中应规定,甲方投资交割完成后五年内如果公司仍未达到上市标准,或甲方提出上市要求而由于乙方或其他原因不能上市,根据甲方的要求,创业者有义务以现金形式按以下价格中较高者购买甲方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1)以甲方投资价格加上累计未支付股利;

(2)以甲方投资价格加上自投资日起10%/年复利。

B、优先清偿权:

甲、乙双方在投资合同及章程中应规定,在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歇业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财产分配:

(1)甲方股东有权在公司对前期投资者及创业者股东进行财产分配之前,优先获得相当于投资总额的120%的金额加上所有应向其分派但未支付的所有股利(“甲方优先清偿额”);

(2)在满足甲方优先清偿额后,任何剩余可合法分配给股东的公司资金及财产将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向保证甲方优先清偿额,则公司财产将按照甲方股东各自应获得的优先金额在甲方实际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向其支付。

(3)协议的终止履行及其影响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以魏世祯为代表的境外个人投资者未能如约完成引进海外专业人才,而IDG-Accel基金已按原计划完成了对华灿光电的增资,因此,香港华臻按照其获得华灿光电股权的原始价格向JingTianI和JingTianII转让其持有的华灿有限5%股权。

上述协议均已执行完毕。

香港华臻、JingTianI和JingTianII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确认书》,进一步确认各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未履行事项。

发行人、香港华臻、JingTianI、JingTianII均出具了相关承诺确认已经对上述协议予以解除:

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除签署已经报送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增资协议》以外,除享有《公司章程》所明确之股东权益以外,不存在以口头约定或者签署补充书面协议等任何方式,另行协商确定涉及股东权利再次分配或者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之任何其他协议;如若存在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则承诺该等协议均将予以自动解除。

4.3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的核查

发行人包括香港华臻、JingTianI和JingTianII在内的所有股东已经出具相关承诺确认:

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以及任何非股东第三方之间:

不存在签署相关协议以委托他人持股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股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协议安排的方式共同扩大本人或者他人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以构成一致行动事实的情况;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公司、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4.4本所律师意见

经本所向发行人股东询证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2007年底IDG-Accel基金与发行人、魏世祯等人之间曾经签订的以引入海外技术团队为条件的协议均已经执行完毕;发行人、香港华臻、JingTianI、JingTianII均已经确认对其曾签署的协议中涉及股东特别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已经解除,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与股东之间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分析:

经投资双方协商,JingTianI和JingTianII以增资1000万美元的总对价获取华灿有限25%的股权,其中,根据华灿有限的资金需求情况,JingTianI和JingTianII先期增资400万美元(即第一次增资和第二次增资之和),随后增资600万美元(即第三次增资)。

由于同一时期内对华灿有限增资的香港华臻增资价格较低,并且当时审批机关要求在同次增资中各增资方的增资价格必须保持一致,因此JingTianI和JingTianII将400万美元分二次增资,其中第一次增资的价格与香港华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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