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625487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38.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6页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公务员刑法讲义.docx

公务员刑法讲义

公务员考试必备资料

刑法讲义

主要内容

刑法主要研究罪与罚的问题,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学科,体系庞杂,内容丰富。

为了帮助司法考试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我们约请全国著名司法考试辅导名师,结合考试要求及命题特点,对刑法学基本而重要的知识点归纳串讲,口传心授,指点复习要领,讲解应试技巧,以期帮助广大考生提高复习效率与应试能力。

第一讲刑法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例题】(2000年试卷二第25题)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答案】D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犯罪地的确认:

(1)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适用属地原则,确立刑法效力。

(2)在中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罪,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3)未遂犯、共犯犯罪的确认,通常采取扩张立场。

(4)发生在火车、使领馆的犯罪,其犯罪地点应当以该火车、使领馆所在地为准。

2.属地原则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发生在港澳特区的犯罪。

  属人原则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1.适用对象:

国际犯罪。

如:

公海上的海盗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种罪等。

2.处理原则:

或起诉或引渡。

3.补充作用:

对属地、属人、保护原则的补充。

 (三)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1.通过司法协助。

2.保留再次审判权。

刑法第10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推导:

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对中国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溯及力规定的掌握:

从旧兼从轻

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

2.犯罪行为在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3.连续犯罪至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

4.累犯(前罪发生在生效前的,后罪发生在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二)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协调

 (三)需要注意的基本知识

1.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决犯。

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3.跨法犯罪问题。

4.新旧法规定相同时,适用旧法。

    

 

 

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三、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意:

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

 

(二)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的要件

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哄抢、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要求“数额(或数量)较大”。

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犯罪,要求“情节(恶劣)严重”。

3.量的标准的掌握:

要注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尤其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有关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关于犯罪规定的、确定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3.客体要件。

4.客观要件。

以上称为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体系或框架)。

 

(二)运用

1.解析法条。

2.分析案例。

 (三)犯罪的两个基本点(原理)和法制原则

1.两个基本点:

(1)客观上:

有行为及危害。

反对惩罚思想、信念(反对“主观归罪”);反对无谓、无效益的惩罚。

人权和功利观念。

(2)主观上:

有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

罪过本质:

行为人应对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

反对“客观归罪”。

注意:

对两个基本点的应用:

 ①没有犯意,不是犯罪。

 ②没有行为,不是犯罪。

 ③没有危害,不是犯罪。

表现:

 ①法定罪过形式:

故意和过失。

 ②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是犯罪。

 ③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

 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2.法制原则:

(1)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法治社会要求只有当其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认为是犯罪。

(2)犯罪需具备(法律形式上的)“法定性”要件。

(3)无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由此推导:

  ①犯罪的核心:

行为性。

  ②犯罪基本特征: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惩罚性。

  ③犯罪的基本要件:

   A.客观上有行为。

   B.主观上有犯意。

(4)法律上确定犯罪的形式:

  ①总则规定:

罪与罚的通用规则。

  ②分则规定具体的罪与罚:

依据分则构建犯罪论体系。

总则与分则都有规定,优先适用分则(包括定罪与处罚两方面)。

(5)确定(或排除)具体罪与罚的形式:

依据具体罪刑条文——罪状+法定刑。

由此可以解决许多相关的问题:

如罪数问题、共犯问题、预备犯问题、未遂犯问题、教唆犯问题等。

犯罪构成示意图       

(1)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行为)

=被刑法禁止的行为(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的)=应受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

(2)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要素的总和)

=(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的)法定犯罪构成

(3)罪状中描述的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

=(在中国“四要件”模式中划分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4)行为、对象、结果

①人(甲乙丙丁)实施罪状中描述的行为=直接触犯刑律的行为

=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狭义的犯罪行为

②人(甲乙丙丁)的行为侵害或影响罪状中描述的对象=该当构成要件的对象

=狭义的犯罪对象

③人(甲乙丙丁)的行为造成罪状中描述的结果=该当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犯罪结果

④罪状描述的行为形式=作为=作为犯=立足于禁止规范

⑤罪状描述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不作为犯=立足于命令规范

A.人(甲乙丙丁)的不行为+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

=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形式一致=普通情况

B.人(甲乙丙丁)的不行为+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形式不一致=特殊情况

(5)故意、过失

①故意的认识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认知

=构成要件事实认识

②故意的意志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③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误认

=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误认

④过失=对发生构成要件结果应预见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对罪状描述结果的认识或态度

⑤犯罪目的=希望实现犯罪结果的心态=希望实现罪状描述结果的心态

A.一般=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B.特殊=罪状特别要求的目的=超出故意的主观要件

(6)犯罪的着手=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开始实施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

(7)犯罪既遂=完整实现了罪状中描述的事实(要素)=完整实现构成要件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进度的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完整)处罚

=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状态

(8)犯罪未遂=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

=开始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以外原因

+没有既遂=没有完整实现罪状事实=没有完整实现构成要件=未完成罪

=犯罪进度的非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打折)处罚

=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非标准状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9)犯罪预备=(主观)为了犯罪=为了实施罪状行为

+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非罪状描述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着手

=没有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没有开始构成要件行为=没有实行行为

=没有狭义的犯罪行为

(10)共同犯罪中

①实行犯=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实施实行行为=有狭义犯罪行为

②帮助犯、教唆犯=帮助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本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本人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罪状行为=没有实施狭义犯罪行为

③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简单共犯

④除实行犯之外,还有帮助犯或教唆犯的共同犯罪=复杂共犯

(11)罪数中

人(甲乙丙丁)的一个行为+触犯一个罪状=具备一个构成

=标准一罪

人(甲乙丙丁)的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状=具备数个构成=标准数罪

一行为+在法律中被规定为一罪=一个构成要件+人(甲乙丙丁)的一个行为

=一罪=理论意义上标准一罪

数行为或数罪+在法律中被规定为一罪=一个构成要件

+人(甲乙丙丁)的数个行为=一罪=理论意义上不标准一罪

(12)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①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罪状(假定)+法定刑(法律效果)

=犯罪和处罚的标准情况

②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行为)=分则条款直接禁止的行为

=基本的犯罪构成=按具体条款处罚的基准状态=在程度上既遂

=在行为特征上实行行为(实行犯)=严格意义或狭义犯罪

③总则规定的预备犯=没有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处罚的特殊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④总则规定的未遂犯=开始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完整实现罪状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处罚的特殊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⑤总则规定的帮助犯=没有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通常认定为从犯

=处罚的特殊形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⑥总则规定的教唆犯=没有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

⑦对同一事实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发生竞合时,分则优先适用,排除总则适用。

A.在教唆行为上的竞合:

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事实

=总则教唆他人犯伪证罪=分则妨害作证罪=按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B.在帮助行为上的竞合: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事实=

总则的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分则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按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C.在预备行为上的竞合:

为组织偷越国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事实

=按总则组织偷越国境罪的预备行为

=分则骗取出境证件罪=按照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

D.某行为事实从总则角度看是预备、帮助、教唆、组织行为,但如果被:

分则条文规定为一种犯罪=罪状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狭义的犯罪行为

=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犯罪和处罚的标准形态

=排斥适用总则预备、帮助、教唆犯的规定

三、犯罪主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基本知识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

意外事件等。

1.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认识因素:

  ①事实认识:

对罪状事实有认识(明知)。

  ②价值认识:

意识到行为有危害性(被禁止)。

(2)意志因素:

希望或放任。

2.过失的认定: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特殊故意的推定:

从司法操作上考虑,认为这类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上仍然坚守罪过责任原则的底线,反对“严格责任”。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

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

  ①直接故意的认识是必然和可能。

  ②间接故意是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

投毒杀妻,却毒死儿子。

注意:

间接故意通常排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必然”导致某结果发生,仍执意为之,应当认定为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通常都不追究未遂的责任。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相似点:

(1)都不积极追求(希望)结果的发生。

(2)对结果都有认识。

2.理论区别:

认识程度、态度不同。

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一般判断情况:

对“不发生结果”,有无确信的依据;避免结果的措施。

4.情理与类型判断:

(1)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

例:

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一结果而造成的,属于间接故意。

(2)在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预见而轻信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

轻信与放任。

例:

猎物旁站一人,射猎物时射中人。

【例题】(2003年试卷二第1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三)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在于对结果有无预见:

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无认识的过失”。

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四)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表面上:

是否应当预见。

实质上:

是否具有“罪过”。

罪过实质:

对造成损害应受到责备,有过错。

特定领域的判断:

1.一般:

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

例:

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医疗事故。

2.特殊:

结合预见能力(主观标准)当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则可视情况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否则应为意外事件。

【例题】

甲为一个60多岁老眼昏花的老人,在女婿家小住。

一日见女婿从床下摸出一酒瓶,喝了一口。

女婿说,这是药酒,治腰痛。

又一日,村里另一老妇串门,抱怨腰痛。

甲主动说,女婿有药酒,不妨一试。

便从女婿床下摸出酒瓶,倒出给老妇喝下,造成死亡结果。

原来女婿喝完瓶中药酒后,把瓶装农药用。

【答案】

本案的情形,认为是意外事件较为合理。

 (五)犯罪目的

1.目的的功能:

通常,目的是直接故意的主要内容;分则中某些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否则不构成该罪。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目的犯”的目的与故意的区别:

故意的认识内容与客观要件一致,而目的犯的目的则超出客观要件的范围。

 (六)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违反刑法)发生了误解。

(2)种类:

  ①假想无罪(法律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而自认为不是犯罪)。

  ②假想有罪(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而自认为是犯罪)。

  ③误解处罚(对法律规定的处罚有误解)。

(3)处理原则: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因此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2)种类:

  ①对象错误:

同类对象错误(法律性质相同);不同类对象错误(客体错误,法律性质不同,不排除未遂的责任),“法定符合”说。

注意:

对对象属性的误认;打击错误(既遂犯处理)。

  ②手段或方法错误。

  ③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④行为性质错误:

    A.假想防卫。

解决的结论是:

       第一,不认为是正当防卫。

       第二,不认为是故意犯罪。

       第三,判断有无过失。

有过失的,是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是意外事件。

    B.假想避险。

  ⑤因果关系的错误。

(3)犯罪中的错误与生活中的错误:

如果行为人本无犯罪意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认识错误”而导致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需判断其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可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无罪。

【例题】(2002年试卷二第50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BCD

 (七)罪责的原理

1.客观上有损害,应受责备。

2.罪过形式:

故意、过失。

3.犯罪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罪过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四、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八种性质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不限于罪名。

绑架杀害人质的、拐卖故意杀害被拐卖人死亡的。

2.准确掌握。

如贩卖毒品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而其他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未作特殊规定。

3.责任年龄计算。

4.跨年段责任:

只能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判断标准。

双重标准说:

(1)生理(医学)标准:

精神病。

(2)心理学标准: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注意:

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以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为基准(同时性原则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刑法对特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4.保安处分:

强制教养、医疗。

 (三)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广义理解,包括:

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性别等。

如:

贪污罪、背叛国家罪、传播性病罪、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等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注意:

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

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如:

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四)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单位犯罪的特点:

(1)整体性,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2)双罚制,单位和责任人都受罚;但个别时有单罚的情况,只处罚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

(3)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

2.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1)合格的单位。

(2)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

注意: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的4种情况(即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无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五、犯罪客观要件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1.无意识举动不是行为。

如:

梦游、错乱、不可抗力等。

2.思想不是行为。

3.言论是行为。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物质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不作为犯的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