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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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保护,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和技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资料,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活动和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各县(市、区)也应明确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科技、财政、旅游、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绍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八条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市本级由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工作。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第九条设立绍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对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经评审并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其“绍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条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申请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事部门做好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为保护、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市政府设立专项保护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组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工艺美术大师及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含拍卖)所得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的发掘、抢救;

  

(二)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三)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四)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工艺美术活动宣传经费。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从各地实际出发,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强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四条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制作独特且艺术价值高,但产销低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可由市政府征集、收购或珍藏;

  凡被市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主管部门授予制作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

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绍兴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主管部门做好下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发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第十七条工商、税务、文化、科技、教育、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研究和生产工作,并为其开展以下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

研究开发的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三)帮助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或工艺美术品特色街等。

  第十八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传统工艺美术品。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条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绍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绍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三年,外地省工艺美术大师在绍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五年的,可享受绍兴市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支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和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荣誉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认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索享受的有关优惠资助或者其他优惠待遇,并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今后申报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解聘,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如实反映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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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和技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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