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新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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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新改.docx

最高额抵押合同新改

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314000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314000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2013年10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束;

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咨询。

 

根据(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现抵押人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反担保。

立约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债权”包括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而形成的由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担保协议书》之约定为准。

该债权包括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和其产生的利息(含调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二)“抵押额度有效期”是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余额都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本金”指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即抵押最高主债权数额;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因实现债权的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五)“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六)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

该余额是指抵押担保有效期内,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担保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七)“主合同”是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合同。

第二条被抵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担保的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双方协商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合同名称:

委托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担保金额:

500万,币种:

人民币,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2、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金额:

,币种: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第三条抵押额度有效期

一、抵押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所称的抵押额度有效期即指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含起始日和届满日),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的债权都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抵押最高主债权数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最高主债权数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

二、在该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附件)。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存续期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六条担保范围

一、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协商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三、无论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连带抵押担保上述债务,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四、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七条抵押期间

一、抵押权与抵押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

二、按抵押登记部门的要求,抵押期限登记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并占管抵押物所生孳息。

第九条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将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之前,如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的,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别足额投保。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保持保险的连续性,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

如抵押权人未代为续保,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三、抵押权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另行追偿。

第十条抵押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有关登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抵押物折价或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偿还担保债务:

(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清偿担保债务的;

(四)抵押权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一、抵押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或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抵押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五、抵押物上未设定租赁、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抵押物的流通不存在法律或契约上的障碍,不是依法或依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六、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七、抵押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八、抵押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九、如发生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如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抵押人将于事件发生后三日内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通知不及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抵押人履行了抵押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

十一、如果债务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其他反担保合同,则其他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十二、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抵押人将按抵押权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补足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十四、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保证不再以出租、出借、再抵押、质押、出售等方式处置抵押物。

十五、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十六、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抵押人应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权人权利

一、抵押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的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四、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抵押权转让。

第十四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抵押人确认,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抵押人,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担保债务,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清偿担保债务;

(四)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抵押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债务资金),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方式: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抵押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八条通知

一、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法定地址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法定地址发生变化,应在法定地址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抵押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抵押人发送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抵押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六、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偿清后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书交还抵押人。

七、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未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八、本合同正本壹式份,抵押权人执份、抵押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抵押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

抵押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抵押人(自然人签字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登记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一: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不动产)

抵押物名称

所有人

使用人

处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协议价/评估价(元)

抵押最高主债权额(元)

产权证号码

 

土地证号码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单位印章):

经办人(签字):

填写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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