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标准化评分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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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矿灯

在用矿灯完好率100%,使用合格的双光源矿灯。

完好矿灯总数应多出常用矿灯人数的10%以上

井下发现1盏灭灯、不合格灯不得分,完好矿灯总数未满足要求不得分

1.矿灯应符合《矿灯使用管理规范》(AQ1111)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要求。

2.完好率计算参照“设备完好”项

机电事故率

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

1

查资料。

机电事故率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机电事故率应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能源煤﹝1989﹞104号)附件五中的第8项“煤矿机电事故”公式计算

设备待修率

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

设备待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0.5分

设备待修率应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能源煤﹝1989﹞104号)附件五中的第5项“设备待修率”公式计算

大修

改造

设备更新改造按计划执行,设备大修计划应完成90%以上

无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或未完成不得分;

无大修计划、计划完成率全年低于90%或上半年低于30%不得分

1.“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应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能源煤﹝1989﹞104号)“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附件六煤炭工业企业设备折旧年限”的要求,并结合煤矿使用的设备状态和发展的需要编制。

2.“设备大修计划”应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能源煤﹝1989﹞104号)“第五章检修”、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在用的设备状态编制

二、煤矿机械(20分)

主要提升

(立斜井绞车)

系统

1.提升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过放、提升容器和载荷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提升装置、连接装置及提升钢丝绳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制动装置可靠,副井及负力提升的系统使用可靠的电气制动;

6.立井井口及各水平阻车器、安全门、摇台等与提升信号闭锁;

7.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内,安设有防撞梁和缓冲托罐装置;

单绳缠绕式双滚筒绞车安设有地锁和离合器闭锁;

8.斜井提升制动减速度达不到要求时应设二级制动装置;

9.提升系统通信、信号装置完善,主副井绞车房与矿调度室有直通电话;

10.上、下井口及各水平安设有摄像头,机房有视频监视器;

11.地面机房安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12.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有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13.主井提升宜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可不配司机值守,但应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5

第1~9项提升人员绞车1处不符合要求“煤矿机械”大项不得分,其他绞车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第10、11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1项,矿井核算的提升系统能力不低于煤矿生产能力。

2.本条中的第2项,“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10项保护。

3.本条中的第3项,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

4.本条中的第4项,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六至四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条中的第5项,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五至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要求提升机制动压力的确定有准确的计算依据;

正常运行时制动闸不参与调速。

6.本条中的第6项,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要求。

7.本条中的第7项,立井防撞梁和缓冲托罐装置的安设位置以及阻尼缓冲构件强度和承载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8.本条中的第9项,直通电话功能应满足:

可以摘机直接通话,不需要拨号,不会出现占线等紧急情况下影响双方即刻通话的要求。

9.本条中的第12项,“有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是对提升机电动机定子和轴承、滚筒轴承等主要部位的温度和振动等情况进行实时精准监测和故障诊断

(带式

输送机)

1.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⑴提升运输能力满足矿井、采区安全生产需要,人货不混乘,不超速运人;

⑵各种保护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装设便于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⑷上、下人地点设声光信号、语音提示和自动停车装置,卸煤口及终点下人处设有防止人员坠入及进入机尾的安全设施和保护;

⑸上、下人和装、卸载处装设有摄像头,机房有视频监视器;

⑹输送带、滚筒、托辊等材质符合规定,滚筒、托辊转动灵活,带面无损坏、漏钢丝等现象;

⑺机房安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

⑻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有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⑼宜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第⑴~⑸项提升人员带式输送机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其他带式输送机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第⑹、⑺项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项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⑴项,矿井核算的带式输送机运输能力不低于煤矿生产能力。

2.本条中的第⑵项,“各种保护装置”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五条要求的保护。

3.本条第⑷项中的“安全设施”,是指机械式的防护设施;

“保护”是指防止乘坐人员越位的电气保护

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⑴提升运输能力满足矿井、采区安全生产需要;

⑵电动机保护齐全可靠;

⑶装设有防滑、防跑偏、防堆煤、防撕裂和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以及温度、烟雾监测和自动洒水装置;

⑷上运运输机装设防逆转和制动装置,下运运输机装设有软制动装置且装设防超速装置;

⑸减速器与电动机采用软连接或软启动控制,不应使用离心式联轴器,液力偶合器不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⑹输送带、滚筒、托辊等材质符合规定,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滚筒、托辊转动灵活,带面无损坏、漏钢丝等现象;

⑺倾斜井巷使用的钢丝绳芯输送机有钢丝绳芯及接头状态检测装备;

⑻钢丝绳芯输送机设有沿线紧急停车、闭锁装置,装、卸载处设有摄像头;

⑼机头、机尾及搭接处设有照明,转动部位设有防护栏和警示牌,行人跨越处设有过桥;

⑽在大于16°

的倾斜井巷中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安全措施;

⑾连续运输系统安设有连锁、闭锁控制装置,沿线安设有通信和信号装置;

⑿集中控制硐室安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

⒀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有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⒁宜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1)~(8)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第(9)~(12)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项扣0.1分

1.本条的考核范围包括矿井和采区主提升以及采区主运输的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和普通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2.本条中的第⑴项,矿井核算的带式输送机运输能力不低于煤矿生产能力。

3.本条中的第⑵~⑸项,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要求。

4.本条中的第⑺项,要求倾斜井巷使用的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有钢丝绳芯检测装备并有效利用。

5.本条中的第⑾项,要求两台及以上的输送机提升运输系统有联锁闭锁、通信和信号装置

主通

风机

1.主要通风机性能满足矿井通风安全需要;

2.电动机保护齐全、可靠;

3.使用在线监测装置,并且具备通风机轴承、电动机轴承、电动机定子绕组温度检测和超温报警功能,具备振动监测及报警功能;

4.每月倒机、检查1次;

5.安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

6.机房设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仪表,并定期校准;

7.机房安设应急照明装置;

8.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

第1~6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第7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项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1项,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要求,新安装、技术改造、更换主要部件(叶片、电动机)、改变动叶或导叶角度以及运行5年的通风机需要测试运行参数,通风机要在最佳工况范围内运行,若通风机运行工况不能满足矿井风量要求时,应更换通风机。

2.本条中的第3项,要求通风机在线监测装置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温度、振动等各监测传感器检测的数据准确,参考正常运行数据设定报警值。

3.本条中的第4项,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要求,每月倒机并对通风机进行检查

压风

1.供风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压缩机、储气罐及管路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

3.电动机保护齐全、可靠;

4.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设置齐全有效,定期校准;

5.油质符合规定,有可靠的断油保护;

6.水冷压缩机水质符合要求,有可靠的断水保护;

7.风冷压缩机冷却系统及环境符合规定;

8.温度保护齐全、可靠,定值准确;

9.井下压缩机运转时有人监护;

10.机房安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11.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有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12.地面压缩机宜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第1~9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第10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项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1项,供风能力包括采掘设备和矿井安全设施(风动阻挡车装置、阻车器、摇台等)用风能力。

2.本条中的第2项,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一至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本条中的第4项,安全阀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要求定期校准;

释压阀采取水压等方式进行批次抽样试验,或留有厂家的试验报告。

4.本条中的第5项,是指按照说明书的要求选用合格的油脂,替代油脂检测报告参数符合厂家要求;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设置断油保护。

5.本条中的第6项,是指冷却水质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设置断水保护

排水

1.矿井及采区主排水系统:

⑴排水能力满足矿井、采区安全生产需要;

⑵泵房及出口,水泵、管路及配电、控制设备,水仓蓄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有可靠的引水装置;

⑷设有水位观测及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

⑸电动机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⑹排水设施、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水仓清理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⑺水泵房安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

⑻各种仪表齐全,及时校准;

⑼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有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⑽宜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2.其他排水地点:

⑴排水设备及管路符合规定要求;

⑵设备完好,保护齐全、可靠;

⑶排水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⑷使用小型自动排水装置

第1项中的第⑴~⑻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项扣0.1分;

第2项中的第⑴~⑶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第⑷项不符合要求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1项第⑴款,是指煤矿核算的矿井、水平及采区排水系统能力不低于煤矿生产能力;

排水系统能力以水泵、供电、电控、管路等的最低能力确定,同时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

2.本条中的第1项第⑵款,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至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3.本条中的第1项第⑷款,要求主排水系统设置可实时监测水位变化的水位监测显示装置,准确设置高低水位报警值。

4.本条中的第1项第⑹款,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每年雨季前对主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运转试验:

(1)编制技术措施;

(2)测试出水泵、管路、供电、电控等系统各环节的最大能力,确定系统最小排水能力结论;

(3)检测主排水系统水仓有效容量

瓦斯抽采及发电系统

1.抽采泵出气侧管路系统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2.根据输送方式的不同,设置甲烷、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等各种监测传感器;

3.超温、断水等保护齐全、可靠;

4.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表等仪器仪表齐全、有效;

5.机房安设有应急照明;

6.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保护齐全、可靠;

7.阀门装置灵活;

8.机房有防烟火、防静电、防雷电措施

查现场。

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1.本条中的第1项,是指《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第5.5.5条、《煤矿低浓度瓦斯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AQ1075)第5.2.2条的要求。

2.本条中的第2项,是指《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要求》(AQ1077)第4.1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要求。

3.本条中第6项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第5.5.6条和《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要求》(AQ1077)第4.3.1条的要求。

4.本条中的第8项,是指《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要求》(AQ1077)第4.10条的要求

供热

降温

1.热水锅炉:

⑴安设有温度计、安全阀、压力表、排污阀;

⑵按规定安设可靠的超温报警和自动补水装置;

⑶系统中有减压阀,热水循环系统定压措施和循环水膨胀装置可靠,有高低压报警和连锁保护;

⑷停电保护、电动机及其他各种保护灵敏可靠;

⑸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年检报告;

⑹安全阀、仪器仪表按规定检验,有检验报告;

⑺水质合格,有检验报告

2.蒸汽锅炉:

⑴安设有双色水位计或两个独立的水位表;

⑵按规定安设可靠的高低水位报警和自动补水装置;

⑶按规定安设压力表、安全阀、排污阀;

⑷按规定安设可靠的超压报警器和连锁保护装置;

⑸温度保护、熄火保护、停电自锁保护以及电动机和其他各种保护灵敏、可靠;

⑹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年检报告;

⑺安全阀、仪器仪表按规定检验,有检验报告;

⑻水质合格,有检验报告

3.热风炉:

⑴安设有防火门和栅栏,有防烟、防火、超温安全连锁保护装置,有一氧化碳检测和洒水装置;

⑵电动机及其他各种保护灵敏、可靠;

⑶出风口处电缆有防护措施;

⑷锅炉距离入风井口不少于20m;

⑸有国家或者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性能合格证

4.降温系统:

⑴设备完好;

⑵各类保护齐全、可靠;

⑶各种阀门、安全阀灵活可靠;

⑷仪表正常,有检验报告;

⑸水质合格,有化验记录

1.本条中的第1项和第2项,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的相关条款。

2.本条中的第3项,是指《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AQ1085)的要求

 

三、煤矿电气(30分)

地面

供电

1.有矿井供电设计及供电系统图,供电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矿井供电主变压器运行方式符合规定;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抽采瓦斯泵、压风机以及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供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各种保护设置齐全、定值合理、动作灵敏可靠,高压配出侧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

5.变电所有可靠的操作电源;

6.直供电机开关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7.高压开关柜具有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和通信功能;

8.反送电开关柜加锁且有明显标志;

9.矿井6000V及以上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1.防雷设施齐全、可靠;

12.供电电压、功率因数、谐波参数符合规定;

13.矿井主要变电所实现综合自动化保护和控制,实现无人值守;

14.变电所有应急照明装置;

15.矿井变电所安设有与电力调度及矿调度室直通电话,并有录音功能

第1项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第2、3项不符合要求1项扣3分,第4~10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第11~15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1.本条中的第1项,煤矿的矿井供电系统能力不低于煤矿生产能力。

2.本条中的第5项,是指操作电源的容量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控制需要。

3.本条中的第9项,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要求,检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超过上述值时应采取限制措施。

4.本条中的第10项,是指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第5条“安全组织措施”和本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5.本条款的第12项,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要求,每年及投用整流或变频设备时检测电网谐波参数;

谐波参数超过规定值时应采取治理措施,供电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下

1.井下供配电网络:

⑴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泵房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行方式合理;

⑵各级变电所运行管理符合规定;

⑶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等供电地点均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符合现场实际;

⑷按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核算、检查和整定;

⑸井下变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安装有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

⑹配电网路开关分断能力、可靠动作系数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符合规定;

⑺实行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

⑻井下变电所、配电点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⑼调度室、变电所有停送电记录;

⑽变电所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

⑾变电所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⑿采区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或关门加锁并定期巡检;

⒀宜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第⑴项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第⑵~⑿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⑴项,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变电所采取分母线段分列运行方式。

2.本条中的第⑷项,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核算、检查和整定。

3.本条中的第⑸项,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要求。

4.本条中的第⑺项,按照本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

5.本条中的第⑾项,是指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至四百六十条的要求设置变电所

2.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无失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中,以及低瓦斯矿井主要进风巷以外区域出现1处失爆“煤矿电气”大项不得分,其他区域发现1处失爆扣4分

3.采掘工作面供电:

⑴配电点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⑵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设置齐全、灵敏可靠;

⑶采煤工作面甲烷电闭锁设置齐全、灵敏可靠;

⑷按要求试验,有试验记录

第⑴~⑶项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第⑷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1.本条中的第⑴项,是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2.本条中的第(4)项,是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的规定试验并记录

4.高压供电装备:

⑴高压控制设备装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⑵向移动变电站和高压电动机供电的馈电线上装有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⑶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装设有过电压保护;

⑷推广设有通信功能的装备

查现场或资料。

第⑴~⑶项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第⑷项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

1.本条中的第⑴项,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要求。

2.本条中的第⑵项,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要求

5.低压供电装备:

⑴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⑵有检漏或选择性的漏电保护;

⑶按要求试验,有试验记录;

6.变压器及电动机控制设备:

⑴40KW及以上电动机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⑵干式变压器、移动变电站过负荷、短路等保护齐全可靠;

⑶低压电动机控制设备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甩保护、铜铁保险、开关前盘带电1处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7.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井下保护接地极、接地线规格、接线方式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至四百八十条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8.信号照明系统: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综合保护功能齐全、可靠

本条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要求

9.电缆及接线工艺:

⑴动力电缆和各种照明、信号、监控监测电缆使用煤矿矿用电缆;

⑵电缆接头及接线方式和工艺符合要求,无“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

⑶各种电缆按规定敷设(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

⑷各种电气设备接线工艺符合要求

高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全范围以及低瓦斯矿井采区石门以里出现1处动力电缆不符合要求“煤矿电气”大项不得分,其他区域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6V以上信号电缆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本安电缆及电气设备接线工艺不符合要求1处扣0.2分;

电缆合格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1.本条中的第⑵项,电缆的连接方式及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要求。

2.本条中的第⑶项,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至四百六十七条的要求。

3.本条中的第⑶项,煤矿日常专业管理的电缆吊挂合格率,参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能源煤﹝1989﹞104号)附件五中的第4项“设备完好率”公式计算。

现场检查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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