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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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外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第八条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级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
根据自愿原则,学生向学院提交《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申请表》,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综合测评,参考心理测试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
第九条手续办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国外院校函定派出学生名单,同时抄送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计财处、图书馆等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
学生经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后方可离校。
出国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
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条学生出国前应与家长、学校签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担保书》,明确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
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
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变动的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两周(除假期外)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合作学校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并插入学生原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6年。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6年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被国外合作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作自动退学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有关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对于希望保留我校学籍、获得我校学位,交流时间在一年(两学期,下同)或一年以上的交流项目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学费的50%;
对于交流时间在一年以内,或派往互免学费院校交流的项目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全额学费。
第二十一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外合作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三条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以上不一致的费用以合作交流项目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享受我校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六章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到达国外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学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国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
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注册。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返校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国返校。
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院系报到,由所在院系或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须提供国外合作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分转换参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内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佛科院教〔2014〕8号)。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
第八章毕业和学位认定
第三十四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其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的学生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赴国外交流项目申请表
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学习协议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在校大学生赴国外交流项目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
院系
专业
(1寸彩色照片)
班级
学号
性别
出生
日期
政治面貌
电话
E-mail
QQ号
家长姓名/联系电话
家庭
固话
家庭
地址
邮政
编码
英语水平
申报项
目名称
个人申请
(含赴境外交流的时间、内容、申请学校、家长意见、是否能如期回国完成学业等)
申请人签字:
家长担保意见
我愿意为_________进行担保,担保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学费(如需缴纳学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我本人及家庭承担,不会因经济原因影响其学习。
本人担保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能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无特殊原因,不会中途退出,若无故退出,由本人及家庭赔偿学校相关损失。
并担保其能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业,按时返校。
本人担保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担保人签字:
院(系)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教务处意见
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格用于学生申请赴境外学习交流等项目备档材料,各位学生务必要认真填写。
2.此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分别留存。
担保书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家庭地址
担保人工作单位
担保人联系电话
担保人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被担保人姓名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担保内容:
附件2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学习协议书
甲方: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地址:
佛山市江湾一路18号
乙方:
学号:
身份证号码:
住所(户籍所在地):
丙方(保证人):
住所: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出国学习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赴
国(地区)
(学校)学习,学习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日。
第二条乙方应制订出国学习计划,该计划必须符合甲方培养方案。
第三条甲方义务:
1.向乙方告知联合培养方案。
2.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学习的咨询和服务。
3.协助乙方办理出国学习手续。
4.为乙方指定出国学习事宜的专门联系人。
第四条乙方义务:
1.在出国学习前,按甲方有关规定,先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休学等相关手续。
2.购买国外留学保险。
3.在国外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4.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习内容,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回国;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学习期限、学习国家、学习身份和学习计划。
5.必须在到达国外学习单位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给甲方专业学院为其指定的联系人。
6.按照甲方专业学院的规定,每学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联系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每学期初需把上一学期在国外大学学习的成绩单上报所在专业学院,并在学习结束时提交学习总结。
第五条乙方在赴国外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生活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乙方在赴国外学习期间,如果因第三人侵害或其他原因致乙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如果因乙方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经甲方同意,丙方为乙方出国期间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全面、正确地执行本协议。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由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退学处理,并且保留索赔各类损失的权利;
必要时,甲方可直接向派往国(地区)的有关单位通报乙方违约情况,请求协助敦促乙方遵守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提前结束学习、变更学习国家和学校、或者改变国籍的;
(2)从事与学习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的;
(3)未按规定期限回国逾期一个月以上的;
(4)故意犯罪的。
第九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自动退学后,甲方有权将乙方档案转往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档案保管部门,档案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3.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及丙方签字并摁印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专业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档案室各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赴国外交流项目申请表;
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关于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三、乙方身份证签名复印件;
四、丙方身份证签名复印件。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签字):
甲方代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并摁印):
乙方学号:
联系方式:
年
日
丙方(签字并摁印):
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