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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但在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

了“增值税转型”。

尽管增值税转型短期内会造成税收的减收效应,但是,由于外购生产经

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

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

因而,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分类

A.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

B、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C、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包括80万元)。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选择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特点和财政政策的不同,对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也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对全部或部分工业品征收增值税,征收范围较小,从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并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限制了增值税优势的发挥。

二是对工业品在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增值税。

这样,能够在较大范围内消除因货物流转环节不同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同时有利于促进货物的合理流通和深购远销。

三是对工业品在生产和流通多环节征收增值税,从纵向延伸程度来看,对货物在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多个环节征收增值税,从横向延伸程度来看,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仅包括生产和进口的工业品,也包括生产和进口的农产品。

四是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服务业,不仅对工业品、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和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还对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第二节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中性”税收。

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和有利于产品出口的优势,已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认识和利用。

增值税的最大优势来自于增值税按增值额计税的原理。

增值税虽然属于流转税,但不是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税,而是按增值额计税。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它相当于从商品价值中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旧价值之后的余额。

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该单位生产经营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额扣除外购商品价值之后的余额,即产出扣除投入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增值额相当于W-C。

就某一项商品而言,增值额是该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上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总和,即该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上支付的工资和实现的纯收入之和,该项商品的增值额相当于V+M。

从全社会来看,增值额相当于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国民收入,全社会的增值额相当于∑(V+M)。

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来看,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法定扣除额),即“增值额=收入总额-法定扣除额“。

增值额还可以按加法来计算,即将属于增值额的应税项目,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增值项目逐项相加。

根据增值额和使用税率直接计算税额的方法,称为直接计税法,也称为扣额法。

扣额法仅适用于实行单一税率的情况。

增值税的另外一种计税方法是间接计税法,也称为扣税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

税率-法定扣税额“。

间接计税法的最大优点是能够适应多档税率的增值税制度。

在规范化的增值税操作中,并不是凭借计算增值额来征收增值税的,而是一般采用凭发票(扣除凭证)扣税的扣税方法。

(一)、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对纳税人销售、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

征税对象的范围可概括为两大类:

一是应税货物;

二是应税劳务。

1、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简称应税货物,包括销售和进口的货物。

我们通常将工业制造物和农业生产物称为产品,将流通企业销售的物品称为商品。

货物是含义较宽的概念,一切产品和商品都统称为货物。

A、征税的货物为动产:

征税的货物为有形动产

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应满足的前提条件为动产货物,应满足的必要条件为有形动产货物。

所称有形动产货物,是指具有实物形态、能够移动的货物。

而企业销售和进口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等,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征税的特殊货物

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还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电力、热力、气体,虽然都属于生产的产品,但没有固定的实物形态,本来不属于有形动产货物,但其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无形资产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有形动产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税法将其作为特殊货物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C、此外,我国征收增值税的货物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

软件(software),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与其有关的文档的存储介质。

我国对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是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时,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是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或未约定著作权、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是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是企业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称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2、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包括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劳务,一般是指劳动者个人或由企业的员工为外部提供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服务,包括加工性的劳务、修理修配性的劳务和其他服务性的劳务。

根据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安排,企业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征收营业税。

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属于委托加工的生产方式。

一般是根据委托加工协议,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对提供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是指对受托方征税。

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根据委托方的委托,由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如汽车修配、设备修理等。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或委托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动的范畴。

3、征收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征收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对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项目等情形,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A、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在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含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捐赠;

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者用于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

纳税人发生以上行为按视同销售处理,其核心问题是计提应纳的增值税。

除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应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之外,其他视同销售处理的,一般不确认收入,不结转销售成本。

B、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发生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征税项目。

混合销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两种行为属于同一项业务,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二是两种行为存在从属关系,即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因为销售货物而产生的。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从属于销售货物。

如果纳税人单纯为了获得收入而对外提供与销售货物无关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不属于混合销售,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征收增值税:

一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就其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按核定的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发生的混合销售,统一征收增值税。

三是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C、兼营非应税项目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指从事多种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兼营行为,它不涉及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只涉及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选择。

二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又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如企业既生产增值税应税劳务,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这就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就其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就其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切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企业纳税也是如此。

所谓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这是关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点的规定。

税法对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进行界定,其目的是为了使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既是税收强制性的要求,也是税收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不同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是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将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是企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将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的时间。

三是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将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将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四是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货物,其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将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五是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将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六是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将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代销货款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未收到代销货物清单及代销货款的,将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七是企业销售应税劳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将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八是企业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货物的方式销售货物的,将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九是纳税人进口的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的,将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或者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或者抵偿债务,或者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的,或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均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第五节增值税的法定免税与政策性优惠

为了体现税收的照顾政策,对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应该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某些货物,给予免税的优惠,即免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的政策性优惠,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所给予的定期性的税收优惠。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法定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实行法定免税。

理解这一政策应把握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农业及农业生产者的含义;

二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1.农业及农业生产者的含义

所称农业,是指大农业的概念,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所称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以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嫩芽),再经筛分、风选、挑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税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也是增值税的法定免税范围。

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植物类农产品和动物类农产品两大类。

(1)植物类农产品

植物类农产品是指人工种植和天热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①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其中: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但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所称边销茶,俗称砖茶,是茶叶的一种,主要在我国边疆、高原、牧区销售,是专供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⑤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⑦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跟、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⑧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茼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⑨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是指原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和其他林业产品。

原木,是指砍伐后去掉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是指砍倒后去掉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的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三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的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种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农产品

动物类农产品是指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①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是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二是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但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是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是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

④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具体包括:

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运动分泌物、蚕种等)。

二、其他法定免税的货物或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定免税货物或物品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生产销售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是企业销售的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三是企业进口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四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免征增值税;

五是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六是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七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企业生产的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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