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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

3)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

4)审判是秘密的。

纠问式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

7.专门机关的基本性质诉讼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职责:

侦查;

公诉;

诉讼监督

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性质是行政机关(侦查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

采取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执行拘留、逮捕并进行羁押;

刑罚的执行。

8.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1983年)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军队内部的保卫机关,对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监狱机关,行使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执行权;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权。

缉私警察机关,专职从事对走私犯罪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

走私犯罪侦查总局(海关总署)

走私犯罪侦查局(一些下级海关)

9.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0.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溯这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1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中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对受刑事追诉者在称谓上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

不告不理;

诉讼进程;

无罪推定

12.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13.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分

 

14.程序法定原则含义

国家机关追究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刑诉活动必须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15.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法院定罪

2)控方举证 (不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3)疑罪从无

16.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

不告不理

诉审同一

17.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8.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刑事诉讼的职能机关,即公、检、法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9.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诉法》18条第1款)

法律的除外规定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3款

21.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确定地区管辖的两个原则:

(一)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二)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

22.回避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相关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3.回避人员的范围

回避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4.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5.有权决定回避的组织和人员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

26.辩护人的概念

27.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8.会见权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9.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0.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1.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第34条第2款)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34条第2款)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第34条第3款)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267条)

32.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机关

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拘留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在这里那个适用条件我理解的是对象。

因为其他条件不完全,大家有想法的可以自己找下

33.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4.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1、期间的计算(p255)

(一)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4)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送达的概念(p260)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3、送达方式的种类:

(p261)

(1)直接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十一

1、控告、举报、报案的区分(p270)

控告指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

举报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报案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2、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即有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1)和

(2)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而特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则是立案的程序条件。

十二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1)讯问的主体、地点:

A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C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D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讯问程序: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刑诉法】第116-121条

2、勘验、检查的区别及法律规定

概念: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的对象主要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126-133条

3、无证搜查的条件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紧急情况: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4、通缉的对象:

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5、技术侦查的种类

(1)技术侦查:

A公安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人民检察院: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交公安机关执行)

C追捕通缉犯、在逃犯

(2)隐匿身份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3)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6、补充侦查的种类及期限

(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应提出建议,人民法决定延期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十三

1、审查起诉的方法

(1)审阅案卷材料

(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可以要求公安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5)补充侦查

A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其适用情形包括:

非主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人民检察院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与侦查机关有较大分歧,以及案件已经过退查仍为查清的案件等。

B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主要适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需要采用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侦查手段才能查清事实的案件等。

2、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3、不起诉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种类:

(1)法定不起诉:

A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B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F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G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A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外国已受过刑事处罚的;

B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C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D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E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F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G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H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I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3)罪疑不起诉:

A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B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C据以顶嘴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E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不起诉的监督

(1)被害人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被不起诉人申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十四

1、合议庭的组成的法律规定

(1)第一审案件:

A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上诉和抗诉案件:

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4)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2、一审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

3、法庭审判阶段

(1)开庭

(2)法庭调查

A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B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C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D讯问证人、鉴定人

E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F调取新的证据

G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A公诉人发言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C被告人自行辩护

D辩护人辩护

E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4、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2)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审理;

(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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