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26655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55.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1页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1页
亲,该文档总共6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1.docx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1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三)-2

(总分:

109.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

(一)单项选择题

(总题数:

18,分数:

18.00)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简易程序的特点

[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由此可知,选项A中“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是民事诉讼所有程序都要求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简易程序的特点。

因此,选项A不应入选。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娴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由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选项B中却写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所以选项B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因此,选项B不应入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

由此可知,选项C中“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这一提法本身是正确的,但由于其不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而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

因此,选项C不应入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

由此可知,选项D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因此,选项D应入选。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本题选项D中“一律”的表述过于绝对,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

很多考生理解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如果遇到复杂的民事案件则不适用独任制。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可知,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

其一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二为当事人双方行使程序选择权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普通民事案件。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可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采取独任制。

因此,选项D正确。

2.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同

[解析]本题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D,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本题答案应当为C。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简易程序作出了重大调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及相关法理精神,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作如下分类:

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启动的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的差异,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简单民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

对于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该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本题中,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法院审查同意。

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和选项D错误。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由此可见,在当事人各方未对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权自行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

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注意: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当事人对一审普通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合理吸纳《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同时删去了当事入选择简易程序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规定,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考生尤其需要注意。

[陷阱点拨]关于当事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是否需经法院审查同意,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我们认为不需要经法院审查同意。

首先,简易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法律并未将法院的审查同意作为附加条件。

其次,那种认为未经法院审查同意而适用的简易程序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是审判公开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无关。

再次,如果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比较完备。

因为,若审判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审判人员可以将其转换为普通程序。

最后,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的理解符合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体系化解释的要求。

如果法律对某一制度有特别的要求,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方面,特别规定了“经法院审查”的要求,而对于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需经法院审查同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体系化解释要求,应当认定为无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3.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特别程序

[解析]关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可知,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

第一,非诉案件,即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第二,诉讼案件,即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特别程序中是指选民资格案件。

因此,选项A错误。

注意,《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所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并非完全是非诉案件,也有诉讼案件。

关于特殊程序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可知,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选民本人,也可以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选项B错误。

关于特殊程序的审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级均为一审终审。

因此,选项C正确。

关于特殊程序的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组织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一般情形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特殊情形采用合议制,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不论采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均不得参与案件的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因此,选项D认为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即存在陪审员参与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例外,是错误的。

4.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选民资格案件

[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在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而公民对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如举委员会将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列入,而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却没有列入。

如果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依法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可知,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确定某公民是否有选民资格。

由此可见,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选民资格案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起诉人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在依法申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选项B关于法院基于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刘某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B应入选。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因此,在本题中,起诉人刘某、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张某都必须参加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不应入选。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其二,选民资格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因此,选项CD说法均为正确,不应入选。

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则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分数:

1.00)

 A. √

 B. √

 C.

 D. √

解析:

[考点]对支付令的异议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由此可见,在本题中,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产生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更不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错误。

考生在对支付令的异议这一考点进行复习时,应当注意哪些异议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哪些异议不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可知,能够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并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口头异议无效;第二.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即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第三,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第四,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既不捉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而是向另一法院起诉的,不能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作出了重大调整,与《民事诉讼意见》第221条有所不同,增加了法院对书面异议的审查,考生应当注意。

结合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诉性,该处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

6.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本题是对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该如何处理的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意见》第230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可知,在公示催告期间至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选项A认为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是错误的;基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非诉性质,此时,法院不应当再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更不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31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可知,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法院应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验票,而对于当事人申报权利是否有正当事由,人民法院无权审查。

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7.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分数:

1.00)

 A. √

 B.

 C.

 D. √

解析:

[解析]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通过前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发现:

其一.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人民法院只应就利害关系人中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

其二,经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认为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选项AD均为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以分为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

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进行申报的,法院只对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的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或者驳同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的裁定。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如果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由此可见,不管是在公示催告阶段,还是在除权判决阶段,都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因此,选项B关于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此可见,在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非一定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选项C中,乙公司申报权利时属于公示催告阶段,并不是一定要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因此,选项C错误。

8.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陔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由此可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

因此,选项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选项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选项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均属于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条件,所以选项ACD不应入选;而选项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是错误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选项B不是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应入选。

9.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

[解析]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

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由此可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件包括: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

(2)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3)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特点的比较可知,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因此,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

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选项B正确,不应入选。

案外人异议中可以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是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中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相同,所以选项C中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知,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完全不相同。

因此,选项D错误,应入选。

10.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