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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资料

法律条文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3、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4、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5、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7、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8、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9、《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0、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1、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12、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2、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3、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4、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5、特殊群体包括: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6、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7、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9、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0、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部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1、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抱括当事人的变更。

12、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13、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4、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5、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6、集体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60天。

17、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与苏联。

18、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9、集体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20、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代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2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22、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23、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还需要换算成单位劳动时间,才能具体支付。

24、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

26、在破财清偿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27、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政权替代货币支付。

28、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9、公休操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

30、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31、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

33、静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6、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37、每招用一个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

38、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

39、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40、学徒的学习期限,一般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

41、职业病者脱产修养,在1年内的,发原工资;1年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

42、医疗期为3到24个月。

43、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44、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45、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46、仲裁裁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即生效力。

47、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审理程序解决。

48、从劳动责任的形式来看,有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1、劳动法:

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

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劳动关系:

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4、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6、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7、失业: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8、劳动就业方针:

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10、职业介绍机构:

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11、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2、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13、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4、工资:

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15、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16、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17、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18、工资等级制度:

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19、结构工资制度:

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20、效益工资制度:

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21、工资形式:

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22、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23、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24、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25、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2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7、工资保障:

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

28、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29、休息和休假:

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30、工作日:

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31、标准工作日:

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32、缩短工作日:

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33、延长工作日: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34、不定时工作日:

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35、公休假日:

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36、法定假日:

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37、探亲假:

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38、年休假:

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39、加班: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40、加点: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41、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

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42、安全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43、劳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44、职业病: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45、职业培训:

(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46、就业前职业培训:

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47、学徒培训:

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48、就业培训中心:

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49、学校培训:

是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50、在职培训:

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51、在岗业余培训:

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52、离岗专门培训:

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

53、职业技能鉴定:

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

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54、职业技术证书:

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55、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56、职工福利:

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57、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58、职业道德:

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羞耻,公证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59、工会:

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60、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简答

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3、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他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它具有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5、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6、劳动就业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7、解决劳动就业的其他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开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特征: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9、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

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10、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1、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

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1)因劳动者部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商、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

(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5)签订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

(6)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孤儿和用人单位。

(7)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一律无效。

15、我国当前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16、我国工资立法的作用:

(1)可以保证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

(2)可以保证合理组织劳动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可以鼓励职工学习文化,钻研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

17、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

(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

(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3)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18、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19、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

(1)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我国劳动力(3)促进我国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20、职业培训的意义:

(1)加强职业培训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2)加强职业培训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3)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民族的素质

(4)加强职业培训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21、法律调整职业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3)投资受益原则(4)效益责任原则(5)学以致用原则

22、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3、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1)保证基本生活需要,量力提高原则

(2)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3)社会化原则

24、社会保险支付依据:

(1)劳动能力丧失

(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失业)(4)职工死亡

25、保险待遇计算依据:

(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

(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

26、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作用:

(1)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生产正常进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发展

(2)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3)劳动纪律是严格科学管理,完善企业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必要条件

(4)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7、树立和培养职业道德的共同点:

(1)热爱劳动,以主人翁态度对待本职工作

(2)努力学科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技术

(3)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4)勤俭节约,爱厂如家(5)尊师爱徒,团结互助

28、论述工会的性质:

(1)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2)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公人阶级组织

(3)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

(4)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公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29、怎样确定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的法律地位应当与工人阶级的地位相适应

(2)工会的地位必须与工会的组织宗旨和目的相一致

30、工会的权利:

(1)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0、工会的职责:

(1)教育职工的职责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3)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31、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1)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2)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3)可以增强企业活力

32、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审议权

(2)同意或否决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权

3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依法处理原则(3)公证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劳动行政机关企业用工方工会组织)

34、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

(2)通知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

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1957-1976复苏到低谷;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

2、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原则:

政府雇主公人

3、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4、劳动就业方针“三结合”: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

5、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的工作

6、劳动合同法定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7、劳动合同商定内容:

(1)工作单位

(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

8、工资总额的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3)津贴(4)奖金(5)补贴(6)加班加点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主要工资制度:

(1)工资等级制度

(2)结构工资制度(3)效益工资制度

10、加班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

150%

(2)休息日:

200%(3)法定休假日:

300%

11、停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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