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设备管理规定终稿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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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设备管理规定终稿讲解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仪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表设备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所属生产、销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仪表设备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报警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在线分析仪表、化验室分析仪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辅助单元等。

第四条仪表设备管理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保障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是仪表设备的主管部门。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相应仪表管理岗位和仪表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在主管设备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仪表设备的管理。

大型、特大型企业应设仪表副总工程师,负责仪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仪表设备管理,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仪表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水平。

第七条企业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三)检查本企业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新建装置、隐患治理及技改技措项目中的仪表设备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审查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核本企业所属单位上报的仪表零购、更新、报废计划及审批检维修计划。

(六)负责本企业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检维修管理工作,按时上报《仪表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

(七)负责审批本企业仪表设备的检维修项目及方案,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交流及推广应用。

(九)负责组织本企业仪表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十)建立健全本企业仪表设备台账和仪表设备档案。

第三章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八条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企业仪表设备规划。

第十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原则,对仪表设备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原则。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仪表设备的技术协议,参与主要仪表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仪表设备施工按设计要求,执行《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仪表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能力,并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规定》进行,做到竣工资料齐全。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三)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九)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十一)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十二)智能仪表、DCS、ESD(SIS)、PLC、CCS、SCADA等组态记录工作单及相关软件版本记录、用户应用软件备份。

(十三)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十四)仪表回路图。

(十五)联锁接线图。

(十六)联锁逻辑图。

(十七)仪表设备说明书。

(十八)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第十四条仪表设备投用前,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根据仪表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仪表设备分类

第十五条仪表设备分类

(一)常规仪表:

检测仪表、显示或报警仪表、控制仪表、辅助单元、执行器及其附件等。

(二)控制系统:

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系统(PLC)、机组控制系统(CCS)、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等。

(三)联锁保护系统:

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安全停车系统(SSD)、安全保护系统(SPS)、逻辑运算器、继电器等。

(四)分析仪表:

在线分析仪表、化验室分析仪器。

(五)安全环保仪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氨氮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分析仪等。

(六)其它仪表:

振动/位移检测仪表、调速器、标准仪器、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测井仪器仪表、录井仪器仪表、试采仪器仪表、物探仪器仪表等。

第五章常规仪表管理

第十六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常规仪表选型要求:

(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实用性。

(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

优先选用经GB/T19001或ISO9001标准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

(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仪表品种力求统一。

(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

(五)仪表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油气田及管道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六)常规仪表需要进行数据通信时,其通信接口、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必须满足要求。

第十八条防爆型仪表选型要求:

(一)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满足防爆等级的仪表。

仪表的安装、配线以及电缆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

(二)防爆型仪表及其辅助设备、接线盒等均应有防爆合格证,其构成的系统应符合整体防爆的设计要求。

(三)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得随意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四)在爆炸危险区域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满足原有的防爆要求,不得降低防爆等级。

(五)在爆炸危险区域新增仪表,其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内的防爆要求。

第一十九条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十条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

(一)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放射性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和《辐射环境管理资格证书》,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检修、校准工作。

维护、检修、校准放射性仪表必须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执行仪表设备的巡回检查制度及强制保养规定,搞好计划检修工作。

备用仪表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能随时投入使用。

(四)仪表设备运行时出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五)常规仪表校准周期原则上为所在装置大修周期,日常故障修复后必须校准,并做好校准记录,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期检定。

(六)在线运行的仪表设备,作业前应办理仪表作业工作票。

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七)常规仪表的检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配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

仪表设备根据运行状况应组织预防性检修。

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八)仪表设备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应进行校准或检查确认。

(九)仪表设备校准后应进行回路试验及联校,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的调试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仪表设备的变更应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控制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控制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或参与本企业控制系统的设计、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控制系统的选型、配置应遵循《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油气田及管道集散型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系统运行负荷、通讯能力满足先进控制和管控一体化发展需要。

第二十五条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要求:

(一)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

(二)机房内消防设施应配备齐全。

(三)机房应有防小动物措施。

(四)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宜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五)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应控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六)机房内严禁带入食品、液体、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等,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

(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

第二十六条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

(一)定时检查主机/控制器、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或运行状况。

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要求;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

(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异地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控制系统要设置分级管理,并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三)系统运行时出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

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无关的操作。

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

第二十八条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需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要求:

(一)备品配件管理要有专门的账卡。

(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应符合要求。

(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宜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

第三十条企业应制定控制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按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在处理控制系统重大故障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七章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联锁保护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可实行分级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条件、联锁程序、联锁方式等)、解除或取消、恢复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第三十三条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恢复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

对联锁回路的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填写联锁回路确认表。

第三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

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

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第三十六条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新增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三十七条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实行监护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联锁系统的辅操台上/盘前开关及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机柜内的开关及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紧急停车按钮,应设可靠的护罩。

第四十条联锁保护系统应配备适量的备品配件。

第四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第八章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存在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四十四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及选型应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规定。

海洋石油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及选型应执行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

(三)采用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信号引入系统时,系统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声光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四十五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可燃、有毒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元件应有防雨措施。

(三)报警仪应有其对应检测器位号牌及分布图。

(四)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要求:

(一)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二)定时巡回检查,检查指示、报警是否工作正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三)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状况,定期试验检测报警仪是否工作正常。

第四十七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定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等要求进行。

检定或校准仪器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四十九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新增、移位、停运、拆除应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在线分析仪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在线分析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

第五十一条在线分析仪表的选型、配置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或参与在线分析仪表的选用和配置。

在线分析仪表选型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

(二)满足被分析介质的操作温度、压力和物料性质的要求;仪表的各种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三)用于腐蚀性介质测量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在线分析仪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用于控制功能的分析仪表,其线性范围和响应时间须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五)需要进行数据通信时,其通信接口、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必须满足要求。

第五十二条在线分析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

(一)在线分析仪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检修及校准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相应在线分析仪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三)在线分析仪表运行时出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检查、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期检定,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

标定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品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五)对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相关要求进行。

(六)对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应按本制度第五章第十八条的要求执行。

(七)在线分析仪表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进行;大修期间要对在线分析仪表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

第五十三条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系统的维护、检修规程。

(二)执行样品处理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定时对样品处理系统进行检查。

(三)样品处理系统运行时出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样品处理系统的维护、检修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样品处理系统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五)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的样品处理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和系统调试、诊断、维护。

第五十四条在线分析仪表停用应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章化验室分析仪器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化验室分析仪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第五十六条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应负责或参与化验室分析仪器的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化验室分析仪器的配置、选型要求:

(一)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

(二)满足被分析介质的分析技术、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三)分析仪器检出限、灵敏度和线性关系应满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化验室分析仪器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分析仪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行化验室分析仪器定期检查、定期校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和计划检修工作。

(三)化验室分析仪器使用人员应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确保仪器正常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包括水、电、气等),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和防震动等工作。

(四)化验室分析仪器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五)化验室分析仪器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人员。

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六)属国家量值溯源标准覆盖的化验室分析仪器应按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期检定,检定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七)对于国家量值溯源标准不能覆盖的化验室分析仪器,企业应制订校准规程,并严格执行。

(八)分析仪器检定不合格必须停止使用。

维修后的仪器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

(九)化验室分析仪器长期停用应办理封存手续。

封存的化验室分析仪器,须经检定合格并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章基础资料管理

第五十九条企业建立健全仪表设备台账、档案等基础资料。

第六十条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至少应建立如下资料:

(一)控制系统台账、联锁保护系统台账;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账。

(二)重大仪表隐患记录;专业检查考核记录。

(三)仪表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

第六十一条企业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资料:

(一)仪表设备管理制度、检维修规程等。

(二)各类仪表台账、设计资料、说明书、随机资料、检修校准记录(至少保存一个检修周期)等。

(三)控制系统台账、联锁保护系统台账、系统验收记录、系统点检及故障处理记录、系统修改记录;系统设计资料、说明书、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备份盘等;联锁原理图/逻辑图、联锁工作票、确认表、审批单,联锁系统统计表等。

(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账、说明书、回路图、校准记录等资料。

(五)在线分析仪表台账、化验室分析仪器台账、仪表或仪器说明书、校准或鉴定记录等。

(六)仪表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

(七)仪表设备故障及缺陷记录等。

(八)强检标定设备和定期标定设备资料管理台账。

第十二章仪表电源、气源管理

第六十二条仪表电源管理要求:

(一)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二)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及负载状况,在硬件条件具备时,应设置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三)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

(四)严禁仪表电源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在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五)控制系统及联锁保护系统供电应采用双路独立供电方式,其中至少一路采用UPS电源。

(六)机柜的照明及辅助用电,应引入第三路电源供电。

第六十三条仪表气源管理要求:

(一)仪表气源专线专用,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二)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三)定期对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检查。

(四)定期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第十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四条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

第六十五条按以下技术指标对仪表设备进行检查、考核:

(一)仪表完好率≥95%;使用率≥95%;控制率≥90%;泄漏率≤0.5‰。

(二)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

(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仪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试行)》(中国石化生〔2005〕193号)同时废止。

附录:

1.引用文件

2.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统计方法

3.推荐使用统一表格

附录1

引用文件

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2.《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6.《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

7.《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07009)

8.《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3521)

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

10.《石油化工分散型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Y/T0091)

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

12.《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JJG695)

1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国经贸安全[2000]944号)

14.《油气田及管道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Y/T0090)

15.《油气田及管道集散型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Y/T0091)

注:

以上文件均为最新版本。

附录2

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

一、常规仪表台件数统计

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均分别按台数统计。

其中包括:

(一)测量变送单元:

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包变送器、毫伏变送器、液位变送器、钢带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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