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利东合同法讲义之合同的履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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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教学内容
一、本章基本知识的逻辑结构图
二、教学设计
1、本章分三个专题教学,共6课时。
2、第一专题:
2课时。
内容:
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
【P58-64】【69-70】
3、第二专题:
2课时。
内容:
履行抗辩权,【P65-69】
4、第三专题:
2课时。
内容:
合同的保全【70-80】
三、本章学习目标,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不仅是当事人进行合同实践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丰富的学理内容和精深的理论价值,从而构成了合法原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这一章也是我们学习的重点章。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有:
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点问题有:
合同履行的原则。
本章要求掌握的难点问题有:
如何理解全面履行原则。
以上各章除了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和理解基本理论,还要求会实际运用。
运用所学的理论分析一个具体的事例或者案例,这样不仅学会运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又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对基本知识的识记。
四、基本知识(参见教材P58-71)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内容,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
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这也是债权与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3.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正常原因。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1.合同须全面履行。
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部分履行合同则可能导致产生违约责任。
2.当事人须适当履行。
当事人应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依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数量、履行方法、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适当履行,也包括依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即合同债务人应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在效益方面的要求。
依据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以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
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
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
3.提存标的物制度。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
4.违约的补救方式。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并执行了这一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发生异常变化;②发生的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③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种异常变化。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方履行。
1.合同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也是履行合同的主体。
合同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
(一)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解释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由于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主体、履行地点发生变化,如不及时通知债务人,会造成债务履行困难。
债权人未尽通知义务时,债务人可以选择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会引起当事人的实质变化,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也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牵连性,一方履行与他方对待履行互为条件、互相依存。
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规定。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已经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适当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顺序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合同履行存在先后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若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不履行,则属于违约,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约要求。
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合约定,则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相应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之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合同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应当先为给付。
但是,如果后履行方难以作出对待履行,先履行方履行义务后,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及其效果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
①举证的义务。
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履行,属先履行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通知的义务。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发生三种效力:
①中止履行合同,即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②恢复履行,即在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③解除合同,即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合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
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否则,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可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上须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这些行为并不当然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当这些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才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清偿能力降低,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进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主观要件。
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为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时,才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均为恶意,即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故意为之,受益人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主体。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①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债务人的行为即被视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②对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负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益人已经支付了对价的,对债务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③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行使撤销权的一切费用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
④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各债权人可按照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第一专题教学设计(2课时)
第一环节:
指导学习
一、自学内容
【P58-64】,【P69-70】,2课时。
内容:
合同的旅行概述,合同的补缺合同履行的规则向第三人旅行与由第三人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二、重点概念
【重点概念】
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诚信履行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合同的补缺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
三、相关立法资料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四、拓展阅读
《情势变更原则之理论与实际——债法之比较研究》林诚二台湾东吴大学
《情势变更原则研究》,韩世远,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部分履行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合同法》第72条的法解释论:
薛军
第二环节:
课堂提问及解答(20分钟)
复习旧课提问:
判断1、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2、依法生效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契约严守】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合同补缺的规则是什么?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规则?
3、合同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应适用怎样的规则?
4、合同是否部分履行,应适用责任的规则?
第三环节:
重点疑难问题讲解(55分钟)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按约履行原则(契约严守)
适当履行原则(全面正确履行)包含实际履行;原则上不能代偿履行;履行附随义务。
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诚信履行原则(包括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为对方履行提供协助或便利;包括即时受领给付
经济合理原则:
履行期限、方式、设备、运输方式等的选择应经济合理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使合同目的丧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原则。
【依据】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的补缺(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1、合同标的、数量或价格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不成立
2、其他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进行协议补充(61条)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1条)
4、仍然不能确定的,按法定解释规则(62条)
-----约定优先,不得已按法定
5、价格制裁(63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D、交货地点在B市
(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因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为期限利益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