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语文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时评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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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语文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时评4

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

“光明时评”2016年1月号第9辑

  1.托市粮借“壳”上市的漏洞如何补?

  2.“物业管理与征信挂钩”需秉持对等原则

  3.“最贵车牌”缘何难挡私家车轮滚滚

  4.惊闻“全班都在玩”的山寨“彩票”

  5.“只招处女座”是就业歧视的变异

  6.国产马桶盖,何来“果然不行”之说?

  7.“患儿用过期药”呼吁医院管理升级

  8.解除同居关系已成办证不易的荒唐注解

  9.“强制妈妈做人流”背后的鸵鸟心态

  10.多些官员履新的“履险之警”

  11.电动车补贴是市场最大的刚需?

  12.3人干活30人闲看,如何避免“磨洋工”

  13.“G20香”被砸臭鸡蛋冤不冤?

  14.身份证照拍32次,满满的服务意识

  15.邀亲人反向团聚是一种豁达的选择

  1.托市粮借“壳”上市的漏洞如何补?

  作者:

张立

  原本是国家托市粮的委托“保管员”,利益诱惑之下竟然成了监守自盗的“硕鼠”——记者日前在河南光山县调研采访获悉,当地一家粮油公司在收购、储存国家托市粮期间,用稻壳冒充小麦,以此“乾坤挪移”手法盗卖库存粮食。

调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此前该公司已用伪造票据多次骗取国家购粮款和仓储保管费,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1月18日《经济参考报》)

  本来是通过国家粮库收储足额的粮食,以备市场和国家粮食安全需要,但在河南光山县粮库系统,却上演了用稻壳冒充小麦进行贮存,以此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的肮脏勾当。

这其中,不仅折射出粮库负责人、一线作业者利欲薰心的难以扼制,更暴露出国家托市粮上下游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软弱和滞后,在国家粮食连续13年丰收的情况下,这些托市粮被借“壳”上市,试问,粮食安全的真正系数到底是多少,那些被借“壳”的小麦又去了哪里?

又有哪些“蛀虫”该需要肃清了?

  这起借“壳”上市,经相关方面调查,其不法行为已经存在6年之久,其间只有一年未进行借“壳”上市,所盗卖粮食,所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数量之大可以想像。

虽然相关责任人已伏法,但所造成的损失和所形成的教训,足够应从问题根本上进行改进。

  国家托市粮,本来是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保障粮食产业的稳定扩大,根本上是为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但在现实当中,这种国家战略虽然宏大,却难以逃离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密且失于软弱的现实顽症,这就给一些不法人员,从此中饱私囊的不法勾当,稻壳变身小麦,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国家粮库,可以想像,如果这样的行为一直进行下去被蒙在鼓里,一旦国家有所紧急需要,会出现多么大的被动和危险。

  粮库系统,向来不鲜于那些花样繁多的贪腐行为。

2015年,央视曝光辽宁吉林等地,粮库与粮商勾结,用陈旧粮代替新粮以套取国家补贴。

有的地方还通过在储粮设备上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

制度不严,监管软弱,利欲薰心,势必将滋生蛀虫。

多地粮食系统被多次曝光,为何依然出现借“壳”上市的严重问题,就不用奇怪了。

  借“壳”上市的目的,无非是一些粮库工作人员,粮商们以节省出来的粮食,先套取国家的粮食补贴,然而,再把被省下来的麦子等,以市场价或者囤积一段时间后,以市场高价注入市场,所以,这样的目的应该是打击的重点,那些粮商也应该是关注和治理的重点。

  当然,他们是市场扭曲行为的一部分。

如果想消除借“壳”上市的不法行为,规范粮食市场和国家托市粮行业,还是要从自身找问题。

这一方面,既要抓制度,使托市粮制度无懈可击,杜绝一些人成为粮库“蛀虫”的可能;另一方面,还要在惩处上狠下手,在追责上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具有可追溯性。

不管是其已经退休,还是转任他职,都应该对其监守自盗的借“壳”上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国家和社会稳定,不只是一个行业的健康与否。

加快完善国家托市粮制度,改变“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推进公开透明严格的监管,虽是各方共识,但要落实到具体到每一个粮库,每一个时间段,恐怕还需要再下把力。

粮食再丰收,也禁不住粮库内的“蛀虫”们借“壳”上市的野心。

这一点,监管者和所有者,真的需要费尽思量才行。

(张立)

  2.“物业管理与征信挂钩”需秉持对等原则

  作者:

薛家明

  南京30年的立法史上,终于出现了第一部由人代会审议的民生类法规。

1月17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听取了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三方征信作出规定,如业主欠缴物业费被判败诉但拒不执行的,将被录入征信;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将与征信挂钩,直接影响到今后物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月18日《现代快报》)

  理论上,业主与物业公司应该是一个命运共同体。

业主花钱买服务,享受安全、干净、整洁的小区环境。

而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称心的服务,赢得报酬,继续发展。

然而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却鲜有共赢的范例。

相反,业主大批量拒缴物业费,几乎在每一个小区都有存在。

同样,物业公司滥用维修基金、给欠费业主拉闸限电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需要说明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乱较劲,最终结果只有一个---共输。

物业公司不能实现盈利,消极怠工,甚至是撤场走人。

而业主得到的是,越来越差的物业服务,甚至面临垃圾堵门的窘迫。

那么,如何破解这种共输的局面呢?

无非是做好两件事。

一方面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要改变“坐地收钱”的习惯,给业主提供更贴心、更周到的服务,而不是给业主添堵。

这两件事看起来简单,落实起来却很难。

很多小区,业主都与物业陷入持续恶斗中。

业主越欠费,物业公司越摆烂。

而物业公司越烂,会有更多业主越觉得“货不符实”,拒不缴纳物业费。

  如何结束物业与业主间的恶斗呢?

我认为,南京市推出的,将征信与物业管理挂钩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方面,将经法院判决,依然拒缴物业费的业主,拉进征信黑名单,必然会起到警示作用,倒逼业主按时缴费,确保“既让物业跑也给物业吃草”。

另一方面,草案也规定,“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将与征信挂钩,直接影响到今后物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这就有效避免了,物业公司不作为、乱作为的可能。

而通过征信黑名单的双向倒逼,业主和物业会结束共输走向共赢。

  目前,公众对将物业公司纳入征信管理异议不大。

但对“拒缴物业费进征信黑心单”却颇有微词,担心以后在物业争端中,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其实,公众有这样的疑虑情有可原。

一者,物业的“日常表现”难以量化,而“拒缴物业费进征信黑心单”却是一目了然。

物业管理与征信系统挂钩,给人一种不对等的嫌疑。

二者,由于物业服务欠佳,很多业主都有欠缴物业费的记录。

业主担心拿到尚方宝剑的物业公司会算旧账。

  那么,如何破解公众对“拒缴物业费进征信黑心单”的疑虑呢?

我认为,首要是要秉持对等原则,将物业的失信管理,要可量化、可监控。

比如,什么样的“日常表现”属于乱作为,要在征信系统中扣分,都要写清楚。

并制定简便易行的追责机制,确保物业头上征信黑名单高悬。

其次,将欠费业主拉进征信黑心单之前,物业公司需要做“无过辩护”。

物业只有能自证无过,才能将业主拉进黑名单,避免物业持黑名单“自重”的现象出现。

唯有如此,物业管理与征信系统挂钩才能破除阻力,达到业主与物业双赢的局面。

(薛家明)

  3.“最贵车牌”缘何难挡私家车轮滚滚

  作者:

叶祝颐

  今年首场沪牌个人额度拍卖1月16日举行,车牌额度投放9409辆,为2013年10月以来投放额度数量最多的一个月,创出26个月来的新高。

第一季度警示价(类似于政府指导价)为80600元。

上海市交通委此前表示,2016年本市新增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计划投放10万辆,“季度警示价”的私车额度拍牌方式不变。

但是面对近18万的竞拍者,依然“僧多粥少”。

(1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快速发展的私家车给环境保护与交通管理带来了挑战。

政府加强对私家车的管理与调控无可厚非。

从理论上讲,拍卖私家车额度,增加车主上牌成本,有助于控制城市汽车数量,对解决交通拥堵、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但车牌拍卖价屡创新高,车牌依然供不应求,让人很是担忧。

在我看来,“最贵车牌”除了增加公众负担以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与环境问题,而且拍卖车牌本身问题一大堆。

  首先,拍卖私家车牌照合法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主申请机动车登记,在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也就是说,汽车上牌是公民的权利,政府部门不能给公民上牌附加义务,收取费用。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也规定:

“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

”何况,拍卖私家车牌照还违背了《行政许可法》。

从法律角度看,政府部门拍卖私家车牌照,收取近10万元的费用,于法无据。

  其二,汽车牌照属于公共资源,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财产,只有广大纳税人与民众才是车牌的真正所有者。

拍卖公共资源理应取得民众的同意,政府不能把民众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自说自话。

而且应该向民众交代清楚私车额度拍卖所得的去向,保证拍卖收入真正用之于民。

  其三,拍卖车牌也未必能减少多少私家车数量,缓解交通与环境矛盾。

有消息说,导致私车额度价格居高不下的主因是需求强劲。

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曾表示,这一做法借鉴了新加坡的交通管理思路。

但是,上海的情况与新加坡不尽相同。

新加坡就是一座城市,限制私家车额度效果明显,而上海车主完全可以放弃本地天价车牌,到周边省市上牌。

事实上,就有不少车主为了规避上牌费,转而前往苏浙地区上牌,表面上看,政府从数量上控制了私家车增长,但是挂外地牌照汽车仍然在城市行驶。

如此高价拍卖车牌,除了把本来应该进入寻常百姓家庭的交通工具变得富人化、精英化之外,对解决交通拥堵与环境问题的作用有限。

  换个角度看,公众为何热衷买车呢?

我看除了民众的收入增加,消费层次提升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私家车尽管带来交通拥堵、污染了环境,但它能给人带来生活便利。

如果城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如果民众认为“有车”比“无车”好处多,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控制私车市场需求,增加汽车上牌成本,既违反市场规律,也未必有用。

  如此看来,拍卖私家车牌照,车牌价格与车辆价格等身,法律依据不充分,在市场经济时代,也显得不合时宜。

其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与环境问题,应该依靠科学的交通规划和高效的交通管理,并非只有限制私车一条路。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证“无车族”的交通利益,让民众体会到不买车的好处,才是上策。

再说,数量庞大的公务车比私家车更该限制,私家车毕竟花的是个人的钱,而公车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政府部门更应做出表率,减少公车,引导“不买车”的交通消费潮流。

(叶祝颐)

  4.惊闻“全班都在玩”的山寨“彩票”

  作者:

司马童

  在小学门口,出售山寨“彩票”,引来大量小学生购买。

买1元的最高中10元,买2元的最高中30元,即使“中奖”,在老板的鼓动下,这些小学生也会再买,不把钱花光不罢休。

近日,福州市民黄先生向媒体反映,当地某小学门口的一家文具店出售山寨“彩票”,不仅骗光了孩子的零花钱,还涉嫌赌博。

(1月18日《海峡都市报》)

  10岁儿子近半个月里零用钱花得特别快,追问之下才知是沉迷到了校外店铺的山寨“彩票”中,且儿子还说,班上同学几乎都在买这种“彩票”。

可见,幸亏福州这位黄先生早早发觉异常并向媒体爆料,不然的话,以这种校门口山寨“彩票”的热销势头,得有多少缺乏自制力的小孩子染上“赌瘾”,并让店家大发不义之财。

  福州那所小学门口的山寨“彩票”,有孩子告诉家长称是“全班都在玩”,而笔者网上检索发现,类似以小学生、小孩子为诱惑对象的“学生彩票”,或许可称是“全国都浮现”了。

去年4月,新华网记者路过青海西宁市行知小学时看到,在离校门口不远的一处地摊周围围满了小学生,不少小学生嘴里还时不时喊着“中了!

中了!

”。

记者现场观察了解到,这种山寨“彩票”引得很多孩子沉迷其中,中奖率却极低,有的花了10块钱中了一个小奖品,而奖品基本都是“三无”产品;前不久,广西钦州媒体也报道,当地有些小孩偷钱去买山寨“彩票”,为此被坑五六百元的也多有人在。

  山寨“彩票”打着彩票娱乐的幌子,实际上则纯属害人不浅的非法勾当。

彩票管理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五颜六色的山寨“彩票”,私下被称作“学生彩票”,而事实应看作“私彩”的一种。

“私彩”是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私人坐庄违法制造的“彩票”,也毫无任何社会公益性可言。

而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小孩子辨别是非的能力普遍较差,面对这种披着娱乐外衣的博彩诱惑,很容易误入歧途,以致不知不觉地成为“庄家”牟取暴利的牺牲品。

  目前来看,在局部地区和一定范围,山寨“彩票”尚属偷偷摸摸地坑骗孩子而牟利。

但福州小学生爆出“全班都在玩”的情况则表明,如果对此不法行为疏于查处,不能做到露头就打,其被一些商家当作“致富经验”,悄无声息地迅速蔓延开来,恐也并非没有可能。

这一点,从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冒出山寨“彩票”的渔利踪迹来看,似乎也须得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待了。

  堵住山寨“彩票”诱惑学生的发行通道,首要的一点,还得做到布好“眼线”、及时发现。

尽管这种“彩票陷阱”深藏角落,但却基本都是围着学校和小学生打主意。

所以,作为各地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切莫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回避态度,或者称“由于该店铺开在校外,学校并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来推卸责任,只有加强防范警觉,发现情况就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才能让山寨“彩票”难聚“客源”、断了“财路”。

  “全班都在玩”的山寨“彩票”,是一种亟待敏感的监管警钟。

现在各地小学生已经进入寒假,春节期间更是压岁钱等鼓胀腰包的时候。

所以,必须未雨绸缪、提前应对,让各种山寨“彩票”难觅开学后的“发财良机”。

(司马童)

  5.“只招处女座”是就业歧视的变异

  作者:

汪昌莲

  “本岗位只招处女座员工!

”在网络上流行着各种“黑”处女座的段子,不过在线下,青岛市一家企业却对处女座的员工情有独钟。

17日,记者在李沧区举办的一场招聘会上遇到了这样的一幕。

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刘女士告诉记者,处女座的员工是把风险控制得最好的。

(1月18日《扬子晚报》)

  处女座的人,通常比其他星座的人更易求职成功,这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个丑陋的事实。

然而,青岛一家公司,只招处女座的员工;目前公司11名员工,全部是处女座。

无独有偶,一名求职者,能力明显不如同场竞争者,却意外胜出,胜出的理由是因为其属猪,而公司老总迷信属相,并对属猪的人情有独钟,以至于这位老总经营的公司成为“猪天下”。

  问题是,在企业招聘中,以属相论成败,以星座论英雄,并非是个案。

时下,多个地区均有企业以属相或星座作为招聘限制条件,两个新造的词汇也不胫而走——“属相招聘”或“星座招聘”,即某些用人单位,根据十二生肖的命相关系或星座运势来招聘员工,用属相或星座相合相克来决定人才取舍。

可见,如今就业不仅是知识和能力的搏弈,更是属相和星座的竞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病态。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

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

而完全靠属相、星座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没有科学性,也过于绝对化,已涉嫌属相、星座歧视。

殊不知,属相、星座歧视,虽然没有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等那么露骨,但属于就业歧视的变异,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虽然目前我国对属相、星座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

比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到了属相或星座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属相等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属相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问题是,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属相歧视现象;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

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属相、星座歧视等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

(汪昌莲)

  6.国产马桶盖,何来“果然不行”之说?

  作者:

然 玉

  自从去年中国游客到日本抢购马桶盖的消息传出,智能马桶盖一炮而红,据说国内市场培育时间缩短了至少5年,智能马桶盖销量猛增。

尽管有媒体报道说,日本的马桶盖其实大都是产自中国浙江,国产跟外资品牌相比质量并不会差,但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份抽检报告显示,在抽检的智能马桶产品中,有四成不合格,大部分问题集中在耐热耐燃性能上。

(1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

  “国产智能马桶盖四成不合格”,这样一份抽检结果,着实显得有些尴尬。

残酷的事实,又一次让国货拥趸难掩失落;而与此同时,“海淘”一族则在庆幸“决策英明”……在一片“国产马桶盖果然不行”的悲观论调中,国人购物由来已久的媚外取向,似乎也变得无比理直气壮起来。

时至今日,“马桶盖事件”的反转与被反转,已被附着了太多“附加含义”,以至于谁也无法淡看这一切。

  根据业内人士的说法,“耐热耐燃的要求本来不在智能坐便器国标里面,但这次检测引用的是家用电器的标准”。

这或许说明,此次国产马桶盖遭遇质检滑铁卢,其实有其偶然性和特殊性。

可即便如此,质量未能达标、隐患客观存在,终究不能归咎于“检测标准不匹配”吧?

国产智能马桶盖,也许没有舆论所猜想的那般不堪,然而其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巨大差距,确乎是不容回避的。

  众所周知,发达市场有着更为严苛的品控标准,也有着更为完善的质检体系。

这种差异性决定了,海外市场销售的智能马桶盖,产品质量可能更为可靠。

在制造业全球化的今天,决定工业品品质的,早已不是“产地”等出生论因素,而在于市场的准入门槛以及监管体系等等。

马桶盖在哪制造并不重要,在哪销售才重要!

就此而言,“国产马桶盖不靠谱”一说,当然不能成立。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许多具备卓越声名的洋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也“堕落”了。

这表明,中国市场存在相当程度的“不成熟性”,比如说大众消费心理不成熟、行政监管体系不成熟等。

这种种因素叠加,很容易给厂商以负面的激励,诱导其不负责任地攫取短利……在中国生产、中国销售的马桶盖,所以不尽如人意,根本原因当然也在于此。

  国内市场自产自销的马桶盖,一大典型特征就是,延续了一贯的“低品质低利润”策略。

特别是,随着高消费力人群流向海淘市场,上述这种模式不得不持续强化。

于是,这便构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优质消费群体流失,产品品质下滑;产品品质下滑,又反过来加剧优质消费群体流失!

也许,当所有人都认定“国产马桶盖不行”,国产马桶盖就很可能真的会“不行”。

  维持某一市场、某一商品的可靠品质,不仅需要行之有效的执法管控,也需要相应的消费基础兜底。

围绕“智能马桶盖”的种种讨论,理应意识到这点!

当然了,这也绝不意味着,相关厂商不诚信的行径,就是可被原谅的。

(然 玉)

  7.“患儿用过期药”呼吁医院管理升级

  作者:

龙敏飞

  1月16日至17日两天,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医院儿科共为14名患儿使用过期葡萄糖注射液,目前患儿病情平稳,未出现其他症状和身体不适的情况。

据了解,过期的葡萄糖注射液一共有80袋,其中有24袋已经为14名患儿注射。

目前,延寿县人民医院已对涉事人员立即停职,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待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1月19日《黑龙江晨报》)

  给患儿用过期的葡萄糖注射液,这样的粗心大意,居然发生在医院,的确不可思议。

患者的生命健康,就掌握在医护人员手中,可其却犯下“注射过期药水”一般的低级错误,想想都让人感到害怕。

而这样的“低级错误”,并不是什么技术难题,无论是护士,还是医生,只要多留意一下、多个心眼,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避免,这样的过错就不会发生。

可是,事情还是发生了,那追问与质疑,便是必不可少的。

  就眼下来说,不幸中的万幸是,14名被注射过期药水的患儿,都还没有异样与不良的反应。

但很显然,暂时的不出问题,并不能为医院方面洗清罪责。

毕竟,若对类似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必要的反思与后续的积极行动,那由此导致的后果,必然是公众不能承受之重。

而每一位公民,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因为谁都不能担保自己一辈子不会进医院。

  如今,在舆论的喧哗之下,涉事的医院立即采取行动,对涉事人员进行停职处理。

这样的处罚措施,是应对危机公关正确的打开方式。

但这样的自纠自查,而且处罚的只是涉事人员,并且没有明确被处罚人是医生还是护士,显然有“护犊子”的嫌疑。

更何况,一位医生或一位护士犯一次错误可以理解,但有14名患儿被注射了24袋过期药水,这些肯定都经过医护人员之手,如此大面积的犯错,显然是不能被原谅的。

  同样,让公众疑惑的事情还有:

在医院里,除了医生护士对此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之外,涉事医院有没有专门的检察机构?

如果有,为何过期药水要被用于患儿身上,是不是监管机制形同虚设?

如果没有,那么谁来承担主要责任?

等等。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对医院来说,患者的事没有小事,哪怕只是一件小事,也要认真地反思、务实地作为,避免小事不注意,最终演变成大的隐患。

  这就是说,发生“给患儿用过期药水”的事情,就给医院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对医院升级管理制度的呼吁。

对此事的处罚,也不能捡软柿子捏,医院方面的负责人,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除此之外,医院方面还必须有更加深入的反思,补齐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同时,对全国其他医院而言,也应对照进行检查。

唯有如此,类似的“低级错误”才不会上演,患者的安全,也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

(龙敏飞)

  8.解除同居关系已成办证不易的荒唐注解

  作者:

堂吉伟德

  申办结婚证本是件简单的事,但对张女士来说却并不容易。

因她以前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结婚登记时,却被要求必须证明她确实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关系才可登记。

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和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表示,户口簿上的信息要变更。

(1月19日《华商报》)

  因为非婚生子,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在户口上标注“已婚”,这给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带来了麻烦。

按理说,由于要通过户口簿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判断年龄、婚姻状况等信息,所以要求申请婚姻登记者变理户口簿上的信息,实属情理之中。

然而,要求法院判决其解除同居关系,并以此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就属于故意刁难了。

  要求结婚登记申请者提供解除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毫无实现渠道。

虽然在1994年之前,确实存在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然而当年之后法律就不再承认并保护“事实婚姻”。

张女士生于1981年,与人同居时已年满18岁,也就是1999年之际,已不再具有法律属性的事实婚姻,而是同属关系和非婚生育。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会被视为未婚,与现在同居的男子办理结婚证不受法律限制。

以“事实婚姻”作为理由,在业务上显得低级而幼稚。

  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界定和处理的民事关系,如果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换言之,单纯的提请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文书,在司法程序上无法实现。

山阳县法院在作出子女辅养的判决后,附带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已算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所能作出的最大努力。

若再要求其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这是无法实现的强人所难。

  由此不难看出,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犯了两个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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