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企业所得税(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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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企业所得税
(17)
四、扣除原则和范围
4.利息费用(重要)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增】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情况。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当年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
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
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3.5万元。
假设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是25万元,无其他纳
税调整事项。
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假设金融机构6个
月利率和10个月利率相等)
A.21
B.26
C.30
D.33
【答案】B
【解析】银行的年利率=(5×2)÷200=5%;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
=60×5%÷12×10=
2.5(万元);超标准=
3.5-
2.5=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1=26
(万元)。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两条红线”:
a.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制约;
b.关联债资比例红线,防止资本弱化。
①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金融企业(
5:
1);其他企业(
2:
1)
②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关联方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标准,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视同
关联企业利息)
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
扣除:
a.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签订借款合同。
【例题1·单选题】某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2000万元,2011年按同期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50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2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万元。
A.20
B.40
C.50
D.100
【答案】B
【解析】对于非金融企业:
(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
-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1-2÷
2.5)=40(万元);
(2)不得扣除的利息
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权益性投资额×2÷借款金额)=200×(1-
2000×2÷5000)=40(万元)。
【例题2·综合分析题】某市一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类型的
空调。
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l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
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且实际税负低于该居民企业,同期银
行贷款年利率为
5.8%)。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是
()万元。
(2011年)
A.26.42
B.34.32
C.45.65
D.62.16
【答案】B
【解析】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90-480×2×
5.8%=
34.32(万元)
(5)
(新增)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
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
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
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
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