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知识点:第四章(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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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

  法》基础知识点:

第四章

  (7)

  第七节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一、起征点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的。

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细则将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其他规定的免税项目

  【相关链接】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考生在复习时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企业有关、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9.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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