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0515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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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公民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风险

风险即不可预见的事件和该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社会风险即概率最大的、人人都可能遇到的风险。

(二)生存权

1.定义

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

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

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2.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三)保障权

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2.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

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第二节公民劳动权

一、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权、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

(一)公民就业权

公民就业权的主要内容。

劳动者享有: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抵制不正当辞退。

公民就业权的社会意义。

(1)劳动和就业是公民的权利,由此提出国家和政府促进公民就业的责任,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改变和动摇。

(2)上述权利各自独立,互相依赖,共同构成公民就业权,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不完善的就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灵活就业的情况下。

(3)用人单位也具有保障公民就业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4)公民在就业过程中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二)劳动者结社权

劳动者结社权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工会与劳动者结社权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

工会具有代表功能,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将分散的劳动者和个体雇员变为集体组织,由此产生工会的经济影响和政治影响。

工会还具有规范功能,其自身规则和集体协议对雇员行为和企业行为发生重要的影响。

工会具有教育和训练功能。

工会具有服务功能,可向会员提供法律、经济、社会交往和社会保障的服务。

2.职工大会与劳动者结社权

职工大会不同于工会,它仅代表本企业职工的利益。

劳动者结社权的意义在于:

(1)雇主和雇员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但在事实上常常出现不平等现象。

(2)劳动者组织是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对话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保障,也是工业民主的组织形式。

(3)劳动者组织是向劳动者提供教育和帮助的组织。

(三)职工参与权

职工参与权的主要内容是:

职工参与,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

职工参与是建立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的法律依据。

1.职工参与管理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意义在于:

(1)保障职工知情权。

(2)参与机制由信息分享、平等协商和有效结果三个要素构成。

(3)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是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关联的事务。

2.职工参与分配

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意义为:

(1)坚持按劳动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

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在这里作为分配要素的资本和技术包括人力资本和技术运用的价值。

(2)坚持多种分配方式,即一揽子薪酬计划。

二、公民劳动权的国际挑战

(一)社会条款之争

社会条款即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协议里加入的,关于保护人权、劳动权和环境的内容。

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保证这些条件的实施。

(二)体面的劳动

体面的劳动需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保护公民劳动权利J促进公民就业;

实施社会保护;

开展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对话。

三、公民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一)促进就业法

1.新的就业定义

无论是常规就业还是灵活就业,只有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才为就业:

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

工作地安全卫生有保障;

劳动者基本权益有保障

2.促进就业法

促进就业法是国家帮助公民实现就业权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3.我国促进就业法的主要内容

(1)实行劳动预备制,即强化职业培训,以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提高青年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2)举办劳动服务企业。

(3)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

(4)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中国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社会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益或营利),个人开办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益或营利)。

(二)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法概述

职业教育法是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教育与培训,是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与训练。

3.职业技能考核与鉴定

职业技能考核与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试和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的法律制度。

(三)经济裁员法

1.经济性裁员与公正裁员

经济性裁员指因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裁员。

经济性裁员指集体裁员,通过集体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进行。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特征是:

由于经营原因发生的雇主行为;

非员弋二自愿;

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法处理这个矛盾的下具是公正裁员。

公正裁员是保护公民就业权的后置措施。

2.公正裁员的法律规定

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

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1)正当理由裁员。

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

需要裁员的经济原因和具体理由;

被裁员工的劳动能力和素质缺陷。

(2)合法程序裁员。

公正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提前通知与协商。

(3)合理裁员补偿。

被裁的员工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即裁员补偿。

不公正裁员诉讼。

不公正裁员诉讼是指针对已经作出的或已经实施的裁员决定进行的起诉和处理。

3.我国裁员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

(1)企业可以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并听取下会意见;

(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竞争的客观现象,但它涉及到雇主和雇员的基本利益,是劳动立法中最敏感的问题。

第三节公民保障权

一、公民保障权立法

(一)社会保障立法的开端

公民保障权立法称为社会保障法。

在1883年,德国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

1935年,美国第一次正式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并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进入宪法

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

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三)全球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1952年6月2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该公约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地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

(1)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下列风险和提供津贴——疾病、失业、老龄、工伤、生育、遗属和家庭;

(2)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群体及该群体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

(3)社会保障待遇定期支付原则及与工资的替代率,非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4)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监督,按照法定标准由雇主和工人联合会实施管理;

(5)建立社会保障司法制度,以保证公民诉权。

(四)<

全球协议>

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1995年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社会规则”和<

的设想。

全球协议中的社会规则包括9项内容:

(1)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人权;

(2)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3)维护结社自由,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

(4)消除强制劳动;

(5)废除童工劳动;

(6)杜绝就业和职业方面的任何歧视行为;

(7)应对环境挑战;

(8)主动加强环境保护责任;

(9)鼓励发展和推广无害环境的技术。

(五)中国关于公民保障权的主要法律

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时即规定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养老保障

1.养老与社会保障

2.养老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

养老保障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时期,即:

(1)家庭保障时期;

(2)国家保障时期;

(3)社会保障时期。

(二)健康保障(疾病和生育)

1.健康与社会保障

健康即身心保持良好的适应状态。

其中疾病治疗是中心环节。

2.健康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

健康保障已经过了三个历史时期:

(2)社会保障时期;

(3)现代健康保障时期。

全民保健,即由国家筹集资金和建立公立医院,向全体公民提供程度不同的保健服务和医疗救助。

3.中国的健康保障

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基本医疗(包括生育)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3)个人医疗储蓄(尚没有制度安排);

(4)具有健康保障功能的其他制度。

(三)失业保障

1.失业与社会保障

公民就业安全已经成为需要加强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的全局性问题。

2.失业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

失业保障已经过了三个历史时期,即:

(1)雇主保障时期,也称雇主补偿,由辞退雇员的雇主提供一次性辞退补偿金;

(2)国家保障时期,由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计划提供失业救济;

(3)社会保障时期,由国家、雇主和社会共同建立失业保障体系,

3.中国的失业保障

1993年,中国颁布和实施了<

失业保险条例>

,以“国家失业保险为主和企业补偿为辅”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

(四)工伤保障

1.工伤和社会保障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包括:

(1)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

(2)因工作环境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

2.工伤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

工伤保障已经过了两个历史时期,即:

(1)雇主保障时期,也称雇主责任。

(2)社会保障时期。

3.中国的工伤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在2003年4月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

一个“社会统筹和企业责任”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形成。

(五)住房保障

1.住房与社会保障

新加坡将住房作为养老保障的主要经济来源。

德国向市民提供住房津贴。

住房保障的内容包括;

资助购买住房、提供租房资金和免费福利住房。

2.住房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

住房保障主要有三种模式:

(1)家庭保障。

(2)国家保障,即由国家提供福利住房;

通常受益对象分两类,公务人员和穷人。

(3)社会保障。

3.中国的住房保障

中国住房福利计划包括两个阶段,即劳动保险时代的福利住房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时代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1)福利住房分配制度(1951——1994年)。

(2)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至今)。

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为住房存缴的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市场进行住房分配的福利制度。

(六)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与社会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也称家庭保障。

家庭保障的内容包括:

维持基本生活的持续性现金收入、住房和基本医疗。

2.最低生活保障模式的历史沿革

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历了三种模式:

(1)家庭保障,即由三代以上大家庭为其成员提供住房、基本生活、健康和教育的最低保障。

(2)国家保障,即由国家福利计划向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现金、住房、医疗和教育的帮助。

(3)社会保障,即由国家救助、企业补助、家庭储蓄和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保障。

3.我国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物质帮助。

广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

(1)支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发生各类灾情时政府和社会提供的赈灾救助款和物品;

(3)其他各类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提供的福利补贴。

狭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仅指第一项,即支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提供生活物品。

(七)特殊群体保护

1.妇女、儿童和老人社会保障

主要内容为:

(1)妇女就业保障;

(2)妇女、儿童健康保障;

(3)青少年权益保障;

(4)老人权益保障,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老人权益保障法>

2.军人社会保障

(1)现役军人保障,包括现役军人的福利制度和抚恤制度。

前者指各类福利保障,如退休金、公费医疗等;

后者指军人死亡和伤残待遇。

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条例》。

(2)退役军人保障,包括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和生活安置,如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3)军人家属保障,包括地方政府对军人家属提供的优抚待遇和军队对随军家属提供的保障待遇,如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随军家属失业津贴条例》。

3.残疾人社会保障

残疾人社会保障指国家为保证残疾公民基本生活提供帮助的保障制度。

(1)对残疾人的帮助,包括现金津贴;

(2)教育保障;

(3)就业优先政策;

(4)医疗救助及康复服务;

(5)法律援助,以及在社会文化和生活环境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法的本质与定义

“法”和“律”的定义。

法即人们关于正直、公平、统一的理念,律即实现这种理念的途径。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依特殊程序制定的、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如下特征: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的反映;

(2)法律配置资源’的方法是规定人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翱义务,由此维系和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律规范的公平性建立在法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托关系上;

(4)法律的科学性在于其假定、处理、制裁的内在逻辑关系;

(5)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则,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内容和体系

基于宪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七个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性劳动,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劳动。

劳动法的本质,即通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来维护平等、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劳动法的特征

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如下: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

(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

(三)劳动法的内容和体系

1.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和劳工标准两个部分构成。

包括:

(1)宪法原则。

(2)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

(3)协调机制。

(4)工业民主。

(5)诉权保护。

2.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

(1)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劳工标准、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2)集体劳动立法,包括集体劳动关系、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

(3)个体劳动立法,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生效。

(四)劳动法的功能和地位

劳动关系的功能:

(1)保障公民劳动就业和相关合法权益;

(2)协调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三、社会保障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本质

社会保障是抵制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保障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

(1)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性,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

(2)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三)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和体系

1.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丰富和体系庞杂,需要对下列lo项事务逐一加以规定:

(1)社会保障计划的名称、性质、宗旨和基本原则。

(2)覆盖的风险项目。

(3)资金来源。

(4)覆盖范围和参保条件。

(5)制度模式。

(6)行政管理。

(7)受益条件。

(8)待遇计算方法和支付水平。

(9)基金管理。

(10)争议处理。

2.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包括宏观体系安排和微观体系安排。

宏观体系安排指社会保障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的结构安排;

微观体系安排指一个法律内部的结构安排。

(四)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地位

社会保障关系具有如下功能:

(1)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相关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第二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

(2)平等性。

(3)依附性。

(4)合法性。

(5)契约性。

(6)有偿性。

(7)职业性。

(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

(9)对立统一性。

(二)劳动关系分类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

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1)狭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实现劳动(劳动、就、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或称劳动合同关系。

(2)相对劳动关系是指与狭义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3)广义劳动关系即有第三方介入的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

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

(1)在雇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候均坚持双方平等协商原则。

(2)在聘用劳动关系中,甲方通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妥协给以适当补偿。

(3)在录用关系中,甲方是政府机关和同类组织,通业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实行录用制;

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任命关系不是普通的就业形式。

在任命关系中甲方足政党、政府和同类组织;

在选拔政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培养和考察的特定对象确认其称职以后实行任命制。

被任命执行政务的人员即成为政府和同类组织的代表。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

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1)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人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有组织的劳动关系。

(2)个体劳动关系指个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无组织的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

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1)国内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内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外资劳动关系指发生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外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外国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境外的本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或外国用人单位与本国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

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主体和参与者

劳动关系主体(或称劳动关系当事人),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劳动关系参与者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外的,对劳动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第三方,如政府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1.劳动关系主体

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需求者,可以是个体、单独法人和用人单位组织。

用人单位包括如下类别(不分内资和外资):

(1)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

(3)政府机关。

(4)个人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参与者

参与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外的人和组织,主要指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它们是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四)我国劳动关系解析

劳动关系尚处于非规范发展时期,呈现如下特点:

1.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

2.职工组织能力不到位

3.法制缺位的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

(一)社会保障关系的定义

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内容的经济性。

(2)主体的多方性。

(3)法律部门多样性。

(4)待遇支付延期性。

(二)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社会保障关系归纳为以下五类:

(1)社会保障税/费征收机构与缴费人之间因缴费、信息交流和数据管理等事务发生的社会关系;

(2)参保单位内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缴费和代扣缴费发叶:

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交叉发生);

(3)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囚基金管理发生的社会关系;

(4)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机构和社会保障受益人因资格审查和待遇发放等事务发生的社会关系;

(5)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社会保障关系主体和参与者

社会保障关系主体是指建立了社会保障关系的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

社会保障关系参与者是指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外的,对社会保障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第三方,如政府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保障人,即举办社会保障计划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的组织。

参保人,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参加某项社会保障权利和承担缴纳社会保障税/费义务的人。

受益人,即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申领权的人。

相关人,主要指代表公共利益对社会保障事务具有监督职能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中介机构。

(四)中国社会保障关系解析

社会保障法制严重滞后,至今没有颁布<

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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