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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税收

一、概念:

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体现着特定的分配关系。

实质:

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二、特征

1、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执行,非纳税人自愿性。

2、无偿性——国家既不需直接偿还,也不需付直接报酬。

3、固定性——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

三、分类

(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

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

(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量税、从价税

(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间接税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计税依据中是否含税):

价内税、价外税

(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二节税法

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实质:

法律范畴

第三节税收制度

一、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收征收制度的实质:

税收的基本模式、税收要素(如税种、纳税人、征税方式、范围等)、税款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综合体系。

二.与税法关系:

税制绝大部分是通过税法规定的,但也有一部分并不形成税法。

三、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课税对象(征税对象),

(二)纳税人,(三)税率,(四)纳税环节

(五)纳税期限,(六)减免税,(七)违章处理

1、征税范围:

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行为;资源人身

2、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

3、计税依据:

从量税、从价税

4、计税价格(计税依据含税情况):

价内税、价外税

四.纳税人

1、定义: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

负税人:

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

税负不转嫁时,两者一致

税负转嫁时,两者不一致

•扣缴义务人(不承担纳税义务)

1.纳税环节定义:

指对处于运动中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纳税环节的分类:

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1、纳税期限定义:

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

按期纳税、按次纳税

第四节税制体系

一、概念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二、税制结构的分类

(一)单一税制——即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只开征一个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

缺点:

难以满足财政收入需要

(二)复合税制——是指国家征收多种税,从而构成多税并存,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税制结构

模式

特点:

征税范围宽,税收调节范围广,财政收入渠道多。

三、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国家政策取向(三)税收管理水平

第二章增值税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增值额可从两个角度理解:

(一)从生产单位角度增值额——指该单位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等的价款后余额。

A、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额-外购商品及劳务=工资+利润+折旧

B、收入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额-外购商品及劳务-当期折旧=工资+利润

C、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额-外购商品及劳务-固定资产

(二)从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角度

增值额——指该商品经历的各环节创造的新价值之和

环节进价增值售价

原材料(棉花)0200200

半成品生产(棉布)200300500

产成品生产(衣服)500350850

商品批发85050900

商品零售9001001000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购进“扣税法”,来实现将增值税负进行转嫁。

二.增值税的类型有三种,区分的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

费者承担。

第二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2、进口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

三.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且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了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四、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过程

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

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

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节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一般纳税人:

17%、13%,小规模纳税人:

3%,出口货物:

零税率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也应从高适用税率。

(2)、对于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4%缴纳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

按规定的税率(17%或13%)计征增值税。

基本规定:

计税销售额: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计税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内容:

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代垫款项等。

但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述两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一般规定:

1、一般销售价

2、交叉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的合计。

4、采取以旧换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额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额。

注意: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征税

5、还本销售

按销售货物的全部价格确定计税销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以物易物

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本来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特殊规定:

1、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计算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

向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再将不含税价并入销售额中。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其中成本利润率为10%

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不同时缴纳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果进口货物同时缴纳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第四节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

一.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元-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元-20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元-500元

退税率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

三.计算方法

1.以进定退法2.“免、抵、退”法3.不征不退法

第五节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工业企业(制造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采取分期付款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售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

发生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时,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

第三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征税税率具有多样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我国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1种消费品(旧)

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带包装物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

(1)连同消费品一同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售价一同征收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

但因包装物逾期未还的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一起征税。

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二.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未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使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A、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B、以外购已税化装品生产的化妆品

C、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D、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F、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G、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已税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筷子I、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J、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K、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直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参考:

使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内容)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其他方面消费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交纳方式及计算方式

注意:

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则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征收的:

与非进口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相同

从价定率征收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第四节消费税的减免税和

一.具体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率或单位税额。

二.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从价)=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退消费税税款(从量)=出口数量X单位税额

三.出口免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

出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四.出口退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

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第四章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对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

v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别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

v游艺、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适用5%

v网吧适用10%

v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适用15%

v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自2012年7月1日起由10%调整为5%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全额计税)

1、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除通讯线路和管道输送工程)其应税营业额包括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2、安装工程作业,

设备由客户购买,则企业只按安装费缴税。

企业代买设备,则按设备款与安装费之和缴税。

3、销售/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企业自建的,按销售/转让全额缴税。

企业外购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缴税。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差额计税)

1、运输业

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计税额=全部收入—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

2、建筑业

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计税额(同上)

3、服务业(旅游业)

计税额=全部收入—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如门票、车票、食宿费等)

4、金融业

(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计税额=卖出价—买入价

四.适用范围,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计算

1.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2.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海: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五)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五、计税方式和计税依据

(一)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六.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七.特殊业务规定

(一)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缺的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A、征税对象是所得额所得额是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各项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是会计利润也不是营业额,更不是增值额。

B、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

C、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D、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

3.纳税人

(一)具体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国外企业及事业单位和相关团体组织。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判断标准

1、注册地纳税注意:

企业如设有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2、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4.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上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

5.税率

基本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政府性基金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三、亏损的弥补

亏损——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

1、亏损弥补期应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亏损弥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应按照规定每个亏损年度分别连续计算各自的弥补期限,并按照先亏先补的顺序进行弥补。

3、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清算所得:

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价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等以后的余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交纳所得税额的抵免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扣除限额=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和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

公式: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X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X投资方适用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税额—所得税扣除额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适用税率)X(投资方适用税率—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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