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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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总体

要求

主要任务

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及

工作要求

1

推动“串联变并联”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有关事项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有关事项并联开展。

1.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地震局、省人防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有关单位(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018年12月下旬前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或调整有关政策。

2

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的有关技术审查事项并联开展。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自然资源、人防、教育、园林、地震、交警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2.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将规划设计方案、总图审批与单体报建图、初步设计审批三合一,串联变并联,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公示、一次性办结。

3

推动施工许可阶段有关事项并联开展。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

4

推动“串联变并联”

推动“串联变并联”

竣工验收阶段实行建设单位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并联推进、限时验收、统一确认。

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依照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并联推进、限时验收、统一确认的原则,牵头部门统一出具并联验收意见。

并联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下旬前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或调整有关政策。

5

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并联审批工作落实。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底前出台文件或调整有关政策。

6

建立社会投资和工业投资类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制度。

各审批阶段由并联审批协调的牵头部门明确专人帮办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代办配套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专人主动对接帮办代办,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专人主动对接帮办代办,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专人主动对接协调。

7

推动“多审变一审”

深化“多图联审”改革。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等有关单位

持续推动落实。

8

推动“事前变事后”

推动“事前变事后”

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鼓励各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对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除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实行区域综合评估,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底前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9

调整有关评价评估事项审批备案时序。

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其他评价事项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即可。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019年4月底前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10

推行基于告知承诺制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

1.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3.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责任、制式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1

工业投资建设项目探索建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

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12

取消有关事项,强化事后监管。

取消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强化事后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下旬前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或调整有关政策。

13

推动“线下变线上”

打造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基础,打造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各层级,并与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审批管理系统集中到位、配套的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进驻到位、电子监察督办到位,实现统一受理、无缝衔接、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免费使用。

2.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开辟可选择的便捷审批通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准备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通道,系统自动跨阶段跨部门并联相应技术审查事项。

3.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立项阶段赋予的统一主代码贯穿各审批阶段,立项后被划分为若干子项目的,以“项目主代码+子代码”进行标识,推动“项目代码全程流转”。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省公安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系统框架体系试运行,2019年6月底前实现系统正式运行。

14

推动“无序变统一”

推动“无序变统一”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全省统一的运作模式。

各审批阶段实行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张中介服务清单、一次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的牵头梳理工作和整体汇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的牵头梳理工作,其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018年12月底前落实上述要求。

15

全省实行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各地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审批流程指导图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发布)。

各市州人民政府、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持续落实。

16

统一全省市政公用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

出台全省统一的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办事标准和办事流程。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主动获取报建项目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主动告知服务流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落实上述工作要求。

17

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

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出项目建设条件。

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单位

2019年底前完成框架建设工作。

18

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和土地出让前的指标控制。

1.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各地要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等工作,将“生地”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条件。

2.对于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园林绿化指标等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或调整有关政策。

19

进一步简政放权,统一施工许可阶段有关事项的要求。

1.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标上限值审核通过后,即可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

3.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且不在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下旬前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或调整有关政策。

20

推动“多窗变一窗”

推动“实体一窗”。

1.各地要整合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实体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2.制定综合服务窗口运行规则,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处理、费用缴纳、效能监管等功能,全面提升服务效率。

3.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市政公用服务收费“一窗缴纳”。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9年6月底前落实上述要求。

21

建设“虚拟一窗”。

按照“单点登录、全网通办”的要求,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为“虚拟一窗”,实现“审批要件一窗受理、审批资料网上流转、审批进程一窗查询、审批办件一窗下载”。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系统框架体系试运行,2019年6月底前实现系统正式运行。

22

强化审批监管

推动项目审批标准化。

1.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对内编制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工作规程、审查要件要求以及审查细则,对外形成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中介服务清单,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2.各地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需要补正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下旬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有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持续抓好落实。

23

强化审批行为在线实时监管。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对违规、超时审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行为予以通报问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与系统建设同步完成。

24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18年12月下旬前有关部门出台文件。

25

强化信用监管

建立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落实“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与系统建设同步完成。

26

强化市政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监管

建立市政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强化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市政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实行单位入驻备案、信息公示等制度,强化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2019年6月底前与系统建设同步完成。

27

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建立全省统一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出台文件。

28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

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能源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推动。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推动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能源建设工程领域改革,并实现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无缝对接。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推动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各自领域改革制度框架建设,并实现各自领域审批系统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无缝对接。

29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要参照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制度。

30

加强督查督办

建立督办督查制度。

1.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对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省政府督查室等

持续推动落实。

31

加强制度和法治保障

做好或配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实施改革举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有关政策文件的,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司法厅、其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18年12月底前落实上述要求。

32

加强财政和专业保障

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各部门专业审批平台的财政和专业支持力度。

1.省财政厅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各部门专业审批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的投资评审,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予以支持。

2.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各部门专业审批平台建设的专业支持和保障。

省财政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持续推动落实。

33

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审批服务能力。

各有关省直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好本系统业务培训,提高审批服务能力。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19年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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