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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项下的服务参与

参与服务的终止与重新参与服务

3.缴款

雇主的缴款

成员自愿缴款

成员自愿缴款(另行规定)

4.个人账户和分配

建立个人账户

雇主缴款的分配

收益和损失的分配

没收款的分配

成员通知

5.退休

福利

6.死亡

受益人的指定

无受益人

7.残疾

8.雇佣终止和没收

资格

没收

提前退休

9.分配通知和支付方法

发送给受托人的通知

随后通知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法

支付的期限

面向未成年或残疾对象的支付

10.特殊政府要求

[准则条款]对年度增加额的限定

失衡限定

11.管理

委员会的指定

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

申请程序

委员会程序

支付福利的授权

费用的支付

无人认领的福利

12.信托基金

建立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缴款的支付

13.修订

修订的权利

14.撤销和终止

计划资产的转让和计划合并

计划的终止

缴款的延缓和中断以及计划的终止

终止

清算信托基金

15.一般条款

非担保雇佣

支付方式

福利的不可转让性

可退给雇主的金额

适用法律

[贵公司的名称]个体经营者的利润分享计划

导言

[贵公司的名称]依据[省/市]法律组建,特此为下文中指定的公司员工制定了利润分享计划,定于[生效日]开始实施。

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上述组织通过信托协议建立信托基金(如下简称为“基金”),根据信托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该基金中注入资金,并利用该基金的收益为员工提供福利。

本计划以[准则]的[条款](可随时修改)为基础而制定,公司缴款可依据[准则]的[条款]或其他任何适用条款(可随时修改)进行减免。

本计划旨在制定一个合格的利润分享计划。

1.目的和定义

1.1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在于鼓励员工系统地储蓄并投入当前收入的一部分,以便在退休或残疾时领取额外的收入,或者亡故后为家人带来额外的收入。

除了本计划通过信托基金向员工支付的福利之外,员工还将根据公司的其他任何计划领取额外的福利。

公司制定本计划以及与之一体的独立信托条款,并用于维护享有利润分享资格的员工及其受益人所独有的福利。

不得将信托基金的任何一部分归还公司,并且,除了用于保护公司员工及其受益人独享的福利之外,除非本文第18.4条有特殊规定,该基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1.2定义:

如果以下词语或短语在本计划中出现,除非上下文明确指定其他意思,否则应采用如下定义:

a)分配日期:

下文提及的分配利润的日期,该日期为计划年的最后一天。

如果愿意,委员会可以采用更频繁的分配日。

b)联属雇主:

任何企业实体(包括下文提及的雇主)以及下文提及的雇主组成了公司的管理团体、接受统一控制的贸易团体或业务团体,或者附属的服务集团、[准则条款]指定的所有实体(但是,利用[准则条款]限定条件时应遵循[准则条款]的规定)。

c)受益人:

由公司成员指定在该成员亡故后有权享有相关福利的人。

d)准则:

[准则]的[条款],可随时修改。

e)委员会:

被指定负责根据本文第XII条规定管理该项计划的一个人或多个人。

f)补偿:

对于拥有分享权的员工以及在贸易或业务中拥有低于[%]的资本额或利润的任何合作伙伴而言,补偿是指这些个体的所得收入,是通过自我创业(计划建立的基础)获得的净收入--只要该个体经营者的服务可以在此类业务中创造物质收入――此类收入与总收益中不包括的项目(用于缴纳所得税)以及合理扣除的项目无关,并且,具体数额在代表上述拥有分享权的员工以及所有其他员工扣除缴款之后最终确定。

所得收入还包括《准则》项下不包含的收益,这些收益通常作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处理方式获得的净收入、转让任何权益获得的收入、由努力创造此类财产的个体许可使用财产(而非商誉)而获得的收入。

上述条款的目的在于引入[准则条款]中规定的所得收入定义。

对于其他任何员工,其所得收入是指:

雇主(或被接关公司)根据员工所属省份的个人所得税扣交声明中所报告的工作内容为其支付的每个日历年的总的现金报酬。

本计划自[年]生效,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根据[准则条款]计算出的任意计划中的福利[金额]。

g)涵盖的雇佣关系:

计划包含的雇佣关系类别,包括与雇主之间的任何雇佣关系。

h)残疾:

经委员会判定,彻底或被推测为永久性地使得员工无法与其雇主从事获利性工作的身体或精神状况。

i)生效日:

[生效日]:

j)员工:

员工是指在协议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在雇主或联属雇主的普通法规范围内,或者从个体经营者或从在某项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拥有低于[%]资本或利润的合作伙伴那里获得个人服务报酬的任何人(或者除授权休假以外获得其他工作日报酬的人)。

本计划不适用于租借的员工。

鉴于此,“租借的员工”是指在[日期]当前或之后,根据与雇主以及其他任何人(“租借单位”)之间的协议,为雇主(或者雇主以及[准则条款]中指定的相关人)提供至少一年的专职服务的员工,并且此类服务在过去由雇主所处商业领域的员工来完成。

k)雇主:

[贵公司的名称]

l)ERISA:

[准则条款],可随时修改。

m)个人账户:

委员会保存的每个账户,账户中显示每个成员、之前的成员和受益人通过信托基金获得的个人利益(如第5.1节所述)。

n)休假:

根据雇主的标准用人条例,经雇主同意的休假行为;

公司必须同等对待面对类似情况的所有人,并同意其此类休假行为的前提是员工在雇主许可其休假时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工作或退休。

o)年限:

[准则条款]适用的年限,即[年]。

p)成员:

满足参加第II条中所规定资格要求的员工,或者个人账户依然有效的之前的成员。

q)正常退休日期:

成员的第[数字]个生日。

r)拥有分享权的员工:

拥有超过[%]的贸易或商业资本权益或利润的独资经营者或合作伙伴。

s)计划:

[计划的名称],本计划可随时修改。

t)计划管理者:

[计划管理者的姓名]。

u)计划年:

自[计划年起始日期]截至[计划年结束日期]的每个整年。

v)退休:

在成员达到其正常退休日期后终止与所有联属雇主之间雇佣关系的行为。

退休应视为自成员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后开始(或如果更晚,经过许可的休假之后)。

w)服务:

员工工作的一段时间或多段时间(如第II条所述)。

x)信托协议:

[信托协议的名称],属于本计划的一部分,可随时修改。

y)信托或信托基金:

信托协议条款项下的基金。

zz)受托人:

由雇主指定负责根据信托协议管理信托事项的公司或个人。

aa)评估日期:

对信托基金进行评估以及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日期,该日期为每个计划年的最后一天。

如果愿意,委员会可以采用更频繁的评估日期。

1.3注释:

如果计划中出现男性称谓(masculinegender),应视为包括女性在内,除非上下文中明确其他意思。

2.服务报酬与参与

2.1服务时数:

a)出于所有目的的服务时数费用;

服务时数是员工直接或间接为履行职责获得或有权获取报酬(无论雇佣关系是否终止)的小时数,或者由于履行职责之外其他原因获取工资的小时数,包括雇主或联属雇主应支付欠薪所积累的小时数(无论损失是否减小)。

由于履行职责之外其他原因获取的报酬必须包括休假、节假日、疾病、无能力(包括残疾)、解雇、陪审团义务、兵役或请假,但前提是,服务时数不得用于弥补根据适用劳工补偿或事业、残疾保险法律规定应支付的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员工任何医疗或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并且,出于员工履行职责之外的其他原因为员工支付的每个持续周期内服务时数报酬不得超过[数目]。

用于履行职责所用的服务时数应根据[准则]而定。

对于雇主依据其统一休假政策授予员工的任何休假行为,包括根据省和政府法律许可其服兵役,雇主应按照每周[数目]小时为其支付服务时数的报酬。

基于[准则条款]的许可或要求,雇主应在员工真正赚的此类小时数时为员工支付每个服务时数的报酬。

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针对一个服务时数获得重复报酬。

b)仅用于确定服务中断时间的服务时数报酬:

仅出于确定员工是否已经中断服务[数目]年的目的,雇主应支付(如果尚未根据如上(a)条支付员工报酬)员工所有休假期间(自[日期]之后开始算起)的服务时数报酬――由于员工怀孕、员工生子、收养孩子、在生产或收养孩子之后为了照顾孩子申请的假期。

此类休假期间的服务时数报酬不得超过[数目],并且雇主应支付的服务时数报酬应等于非休假期间员工应获得的正常报酬。

如果雇主未保留员工服务时数记录,应按照每天[数目]个小时为此类休假支付服务时数报酬。

雇主应在第2.2条规定的[数目]月计算周期,为员工支付休假期间应得的服务时数报酬,但前提是,此类休假必须不会导致员工中断在休假期间的服务,如果该员工在休假期间未中断服务,雇主应在此之后立即支付员工此类服务时数的报酬。

2.2服务:

服务是雇主用于确定参与本计划的人员资格能力及其获得福利资格的工作期限。

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如下服务丢失条例,服务一年是自员工提供第一个小时服务当天开始计算的[数目]个月――如果该员工在这[数目]个月的期限内完成至少[数目]个小时的服务;

也是自员工提供第一个小时服务当天开始计算的任意计划年――如果该员工在该期限内至少完成[数目]个小时的服务。

2.3服务中断:

作为服务终止的条件,在员工提供第一个小时服务开始的[数目]个月和计划年内,该员工有一年中断了服务――如果该员工在本计划年的[数目]个月内完成[数目]个小时或者更少小时数的服务。

2.4服务损失:

如果没有既得给付的员工终止了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导致服务中断连续至少[数目]年,而且服务中断时间等于或大于该员工提供服务的总年数,那么,该员工将损失之前累计的所有服务。

2.5多项贸易和业务

如果本计划为一个或多个拥有分享权的员工提供福利或利益,并且该员工控制着制定本计划的业务基础以及一项或多项其他贸易或业务,那么,本计划以及针对其他贸易或业务制定的计划(如果被视为一个计划)必须满足[准则条款]针对控制着制定本计划的业务基础以及所有其他贸易或业务的员工提出的要求。

如果本计划为一个或多个拥有分享权的员工提供福利或利益,并且该员工控制着一项或多项其他贸易或业务,那么,计划中必须包括负责此类其他贸易或业务的员工,并且,本计划必须满足[准则条款],并为该员工提供不低于本计划项下拥有分享权的员工所享有的福利或利益。

如果个体属于计划中对两项或更多贸易或业务拥有分享权的员工,并且该员工控制着一项贸易或业务,那么,对本计划项下贸易或业务拥有分享权但无权控制的员工的福利和利益不得低于针对该员工控制范围之外的贸易或业务制定的最有利计划所提供的福利或利益。

根据上段条款规定,拥有分享权的员工,或者[数目]个或更多拥有分享权的员工应被视为控制一项贸易或业务--如果该拥有分享权的员工,或者[数目]个或更多拥有分享权的员工共同:

a)拥有非公司组织的贸易或业务的完整权益;

b)如果是合作伙伴,拥有这种合作关系的超过[%]的资本权利或利润。

2.6本计划项下的服务参与

每个员工应在每月的第一天(即“报名日”)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在这一天该员工:

a)拥有涵盖的雇佣关系;

b)已经过完自己的第[数目]个生日;

并且

c)已经完成了一年的服务。

2.7参与服务的终止与重新参与服务

如果员工中断服务一年或更长时间,或者如果在成为成员之前放弃了涵盖的雇佣关系,那么,在中断服务或涵盖的雇佣关系之后,该员工应在满足本文第2.6节规定的参加条件的基础上,在2.6节规定的第一个报名日成为本计划的成员。

为了确定员工之前参与的服务是否可以证明该员工满足本计划的参与要求,使用本文第2.4条。

如果员工中断服务一年或更长时间,或者如果在成为成员之后、获得任何既得给付之前放弃了本计划涵盖的雇佣关系,那么,该员工应退出该计划,但在此类服务中断或涵盖的雇佣关系终止之后,该员工可以立即再次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只要该员工满足本文规定的如上参与计划的条件。

如果员工无法满足参与本计划的条件,那么,在满足此类条件之后,该员工可以在第2.6节规定的第一个报名日成为本计划的成员。

如果员工中断服务一年或更长时间,或者如果在获得既得给付之后放弃了本计划涵盖的雇佣关系,那么,该员工应退出该计划,但在此类服务中断或涵盖的雇佣关系终止之后,该员工可以立即再次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只要该员工拥有本计划涵盖的雇佣关系。

3.缴款

3.1雇主的缴款:

雇主应在计划年内向信托基金中汇入一定数额的款项,具体金额由雇主决定。

这种缴款将根据第4.2节的规定分发到成员的雇主缴款账户中,这些成员:

(i)在分配日被雇主雇佣,并且在计划年中(ii)已经完成了至少[数目]个小时的服务,或者(iii)由于退休、死亡或残疾在最后一个分配日终止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

尽管如此,此类缴款应从雇主现有的或保留的收入或利润中扣取,并且不得超过雇主根据[准则条款]扣除的金额。

在此类缴款筹集完毕之后,应在最短时间内传送给受托人。

3.2成员自愿缴款:

成为计划成员并且在每个计划年开始后,成员可以通过工薪扣款选择自愿缴款(从税后工资中扣除),扣款总额可以是全部报酬,也可以是全部报酬的一部分。

成员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时间缴款,并在每个计划年生效;

经过委员会批准之后,成员可以在计划年内更改、悬置或中止缴款。

成员的缴款应通过合理的方式、在缴款提交日期之后[数目]天内传送到雇主指定的信托基金受托人手中。

成员可以提前至少[数目]天发出通知,填写由委员会提供的书面申请表,申请撤销所有或任意部分员工的缴款账户,但每个计划年不能超过一次。

本节许可的员工缴款应通过[准则条款]规定的非歧视测试。

[准则条款]内容和规定可作为参考。

3.3非成员式缴款:

成员不应或不得做出计划内的缴款行为。

4.个人账户和分配

4.1建立个人账户

委员会应建立并保留充足的记录,以便于始终反映每个成员在信托基金中享有的权益。

委员会以单独个人账户的形式为每个享有信托基金权益的成员保留此类记录,其中账户类型包括:

a)雇主缴款账户:

基于第3.1条的雇主缴款以及可分配收益或损失所用的账户。

b)员工缴款账户:

员工依据第3.2条提交的缴款以及可分配收益或损失所用的账户。

对于此类账户,雇主或员工需要按照本文规定的方式缴纳信贷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核算之用途,并且,信托基金资产和受托人的每个账户不得分离。

发行和取消账户的费用需要在雇主或员工获得报酬时予以支付。

4.2雇主缴款的分配:

基于3.1条的每项成员缴款应在分配日(即缴款计划年的最后一天)分配给合格成员的雇主缴款账户中。

每个成员缴款的分配应以该成员在成员身份有效的计划年内获得的报酬为依据。

每个成员分得的部分应以规定的比率来计算,即成员在计划年获得的报酬与所有成员在计划年内获得的所有报酬之间的比率。

4.3收益和损失的分配:

信托基金的收益和损失应在评估日期、按照如下条件发放:

a)在计算自最后一个评估日期之后的一段期限内缴款和没收款之前,委员会应首先确定当时基金的市场价,并根据上次评估结果确定基金的收益和损失,包括管理费用和基金费率。

b)委员会应在上述评估日计算记录中所有个人账户的总价值。

并在此类任意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所有自最后一个评估日之后支出的总金额。

余额应等于如下(c)条中指定的数额。

c)委员会应调整每个个人账户的金额,从每个个人账户中扣除净收益部分(如果有)或净损失;

计算需要从每个个人账户中扣除部分时需要在此类收益或损失基础上乘以一个分数,分子是该个人账户当时的金额,分母是当时信托基金内所有个人账户的总金额。

4.4没收款的分配:

罚金应在分配日当天予以分配,即计划年的最后一天。

任何没收款均应在分配日的第一天予以分配--在此类没收款(依据第8.3节描述)可以分配之后。

为了有资格获得在计划年年底分配的没收款,成员必须(i)在该分配日被雇主雇佣;

并且(ii)已经在任意计划年内完成[数目]个小时的服务,或者(iii)由于退休、亡故或残疾(自最后一个分配日之后)终止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

为这些每个成员分配的没收款应采用一定比率来计算,即成员在该计划年成员身份有效期内获得的补偿与所有成员在该计划年内获得的全部补偿的比率;

但是,如果可分配的没收款导致超出第10.1条中([准则条款])的限定要求,那么,超限的没收款应记入临时账户,并且在随后下一个分配日(未超限款项可分配的日期)之前不得分配该款项。

4.5成员通知:

对于个人账户依然有效的成员,委员会每年至少发布一次通知,告知其账户当时的数额。

5.退休

5.1福利:

在正常退休日,成员应获得该个人账户的全部既得给付和完全受益权。

福利的分配在成员退休后开始实施。

成员个人账户金额应为评估日当天或退休日前第二天的最新余额,加上自该评估日期之后分配给该个人账户的任何缴款;

除非,如果退休成员在评估日之外的其他日期退休,那么,他的账户余额在其退休日之后的下一个评估日最终确定,包括自该日期之后获得的任何缴款--如果该成员满足所有适用的雇佣和服务要求。

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应符合第IX条的规定,同时也受到如下段落中分发条款的约束。

尽管如此,如果成员在日历年中计划年年底的任何时间年龄满[年龄],那么,其个人账户的分发不得晚于下一个日历年的4月1日,而此时成员将年满[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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