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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作者:

郭松义文章来源:

中华文史网更新时间:

2007年08月25日

18-19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时代。

这个时代约相当于清朝的康熙中后期到光绪中后期,虽然只有短短两百年,然而却跨越了从传统帝制时代发展的鼎盛期(即所谓“康乾盛世”)到衰落敝败、进入另一个新时期的巨大变化。

促使这种变化的,首先当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有密切关系,但是,中国传统社会各种固有矛盾的长期沉淀、积重难返,亦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与政治变化相比,经济上的变动有时可能相对迟缓一些,不过它与政治、与社会各种因素是互为影响、纠合不可分割的。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长期以来,农民一直是人口的主体,农业则是整个经济的基础。

在18世纪的“康熙盛世”,中国农业曾达到历史的辉煌时期,所以,当中国民众期盼近代化之时,实际上也就包含了如何使传统农业走向近代化,并由此带动各个部门的近代化。

当然,由于这个问题牵涉面实在太大,更多的是属于政治家或经济学界的课题,而且即使从史学的角度,也足以写厚厚的一部书,因此,本文只能就某些方面有选择的试作探讨,错误或不同之处,望大家指正。

一、18、19世纪的农业生产

由于学术界长期无统一定论,所以在切入正题以前,必须就某些基本数据提出我们的看法。

首先是人口和农业人口。

全国人口数,根据文献记载和有关估测,18世纪大概在1亿多至1、2亿左右,18世纪20年代是1、2-1、4亿,以后增长速度加快,到60年代初增至2亿以上,80年代后期到抵3亿,19世纪初进入4亿大关,以后盈缩不一,直至19世纪末仍徘徊在3亿多至4亿多之间。

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0%上下,大致18世纪初高于90%,19世纪中后期接近或低于90%。

确定耕地面积也是一个十分头疼的问题。

学者们认为见于官书的各种耕地数都基于征田数,加上折亩、隐漏等因素,与实际耕地数差着相当距离。

为此,某些学者曾努力试图推算出一个比较接近真实的田亩数。

史志宏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科出版社,1994年)一书中,确认康熙末、雍正初,即18世纪20年代,全国耕地数是9亿余市亩,到鸦片战争前夕,即19世纪中,增至11、5亿市亩。

这个数字若按现在的田亩数前推,可能仍稍显保守,不过在没有其它合适数字替代前,采用它还是比较合适的。

清代在18-19世纪之交,农业生产比起以前各朝来,应该说是有相当进展的,其具体表现为:

(一)耕地面积的扩大。

一般认为18世纪20年代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明万历盛期大体相当,耕地数则稍有超过。

如果我们把这期间的耕地指数定为100,那么到19世纪中已增加到120以上。

若我们把雍正《清会典》所载18世纪20年代各省区耕地指数定为100,拿它与嘉庆《清会典》载录的19世纪初耕地数相比较,其指数依次为:

吉林14923,新疆11141,黑龙江816,奉天367,四川217,贵州190,云南129,安徽121,山西112,广西110,河南109,福建109,甘肃109,湖北109,直隶106,江苏104,湖南101,浙江101,广东101,陕西100、1,山东99,江西97。

增长最快的是东北关外,新疆和西南地区,大都在边疆或靠近边疆。

另外像山西、直隶的耕地增加,与口外热河、察哈尔、归化城等地的开垦有关,福建则与台湾的垦辟有关。

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最后奠定、边疆政治局面的稳定和大批农民越长城出关、走西口,下云贵,渡海到台湾,边疆地区的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

上述数字亦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

(二)水利建设投入增加。

当时人程含章说:

“生民之本计在农,农夫之大命在水”。

又说:

“农田之于水利犹鱼也,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不可须臾离也”[i][1]。

这与现在我们常挂在嘴边的“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意思是一样的。

清代的水利建设最值得称道的、当推康熙时对苏、皖、豫地区黄淮运河的浚治,以及康熙、乾隆时疏浚直隶永定洒和乾隆时大修浙江海塘。

搞这些工程,不只限于保证农田水利,而是关系着一方百姓能否摆脱河海决溢的灾难,对于稳定社会、安心农业生产都是头等大事。

至于直接行施于农田的沟渠塘堰等水利建设,各级政府和地方绅民们也给予很大的关心。

美国学者珀金斯在《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一书中,曾对我国历史上的水利工程作了统计,其中18-19世纪的工程数如下:

西北  华北  华东  华中  东南   西南   合计

18世纪

19世纪

78    186  128  116   115    195   818

92    32   9   131   34    96   394

从帕氏的全部统计中,18世纪的工程项目只次于16世纪(明中期)的1074项,而高出历史上的其它任何时期在。

实际上,帕氏的统计是不完全的,像西北地区只统计了陕西省,缺略了甘肃。

甘肃宁夏府自清初历康、雍,在重修唐渠、汉渠的基础上,又新修了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等大小灌渠,全部渠长2229里(另大支渠1221、7里),溉田16万余亩[ii][2]。

另如雍正、乾隆初,为配合军民屯垦,曾在嘉峪以东的肃、凉、甘三府州大兴水利,共开渠400余亩,灌田156000余亩,规模最大的柳林湖屯区,大小总渠支渠数十道,引柳林湖水,垦熟屯地12万余亩[iii][3],都是很突出的事例。

即使在陕西,统计也不完整,乾隆时,巡抚毕沅根据西安等府各属40余州县呈报,共完成大小农田水利工程1171项,灌田64万余亩[iv][4],仅此一例,就比帕氏所说的78项多出很多倍。

在此,还要特别提出的是17世纪中后期,中国曾经历了明清之际长期战乱的影响,很多水利设施都因缺少维修荒废破坏了。

它们大多在清代得到重修和扩修,前述唐渠和汉渠就是如此。

同汉《攸县志》卷9记载该县12项陂塘工程,明确得知建于明代的是5项。

它们都在清代得到重修增修,有的还多次加以改建。

又比如广东省,明代共兴建较大水利工程302宗,清代165宗,清低于明,但清代对有明的不少工程加以重修改修。

著名的四川都江堰工程,在明清之际也遭到重大的破坏,康熙后不断重修扩修,乾隆时进入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因新建扩建汉渠而得到灌溉的田地达30余万亩,到嘉庆、道光时,即进入19世纪前中期,整个灌区溉田面积已接近300万亩,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v][5]。

假若我们把这些重修扩修的水利项目都计算在内,18世纪的农田水利工程量,肯定要超过16世纪。

18世纪农田水利工程的几个最重要特点是:

(1)北方诸省因开凿水井,使水浇地面积大增。

北方的气象特征是雨量少又季节集中,许多河流平时水量稀少,不适合于开渠引水,这样只好凿井利用地层水。

乾隆时,直隶仅保定、正定两府开挖的水井就超过4万口[vi][6]。

陕西在乾隆十三年(1748年)前已有新旧水井67500余眼[vii][7]。

其它像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井灌也很发达。

山西因“民稠地狭,为生艰难”,“井利甲于诸省”[viii][8],康熙时,晋东南一带的开井数目已“多于豫秦”等省。

河南省的河内县(今沁阳县),“并渠依井者为水田,水田十之三”[ix][9]。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许州大旱,知州汪根敬一次“劝民开井三万余”[x][10]。

据有人统计,乾隆时北方五省已有大小灌井六、七十万眼,每井低洼地溉田10多亩,高亢地溉田6-7亩,统合估计,可溉田600-700万亩[xi][11]。

(2)南方的圩田、垸田和堤围有显着的发展。

圩田是一种围水为田、同时又有一套良好灌溉系统的旱涝保收田。

圩田的发展始于唐,盛于宋,到了清代,除地域上更多地由江浙转向皖北巢湖沿岸和偏西的江西鄱阳湖区,还在修复旧圩的基础上,不断将小圩连成大圩,以致有的州县竟至出现“殆无无圩之田”的境地[xii][12]。

垸田与圩田一样,属于围江围湖的产物,把治水与垦殖土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于湖北、湖南两省。

垸田在明代已相当普遍,清代乾隆以后进入极盛期。

截止18世纪中为止,湖南湘阴县共有官民堤垸130多处,建于明代4处,建于清康熙年间12处,雍正年间3处,另110多处均修于乾隆前期。

有的学者就17世纪末到18世纪之间两湖15个州县的堤垸作了统计,总数已达2398处。

在这2398处中,少数始建于明,多数是在清代完成的[xiii][13]。

堤围亦称基围,也是筑堤防水以作耕垦的一种形式,开始多散布于广东珠江三角洲的衡积平原上,涉及到东西北三江沿岸的十多个县分,以后又扩及到卫江流域下游的潮阳、澄海等县和西边雷州半岛以西的廉江、钦江上游沿区。

及至19世纪末叶,堤围最发达的三水、南海、顺德等县,共有大水堤围102处,成为广东乃至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上述圩田、垸田和堤围区,都土肥水沃,构成清代重要的高产农业区,出现于16世纪中的“湖广熟,天下足”的说法,在18世纪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两湖、江西、安徽以及四川,是清代全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其中就得力于圩田和垸田。

(3)山区和边疆水利事业突飞猛进。

这与清代农民不断向山区、边疆移民的浪潮大体吻合一致的。

山区水利因受条件限制,多以中小型为主,大者灌田数百顷,小的不过几十亩、百余亩,但都比较实用,通常是把开渠和修陂、筑堰、挖塘配套在一起,清代南方山区的很多梯田,都是利用这种设施溉田的。

边疆地区的水利建设中,最出名的当推新疆伊犁引水屯田,再如云南多次重修扩修滇池水系工程,也收到相当的效果。

连横《台湾通史》(商务印书馆,1983年)载全岛各坡圳244处,除荷兰占领时期2处,郑氏统治时期14处,其余均修于清代,中间明确记录修于18世纪的40处。

(三)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土地利用率。

这更多的是指传统农业区,因为平原区的土地多已垦辟,不大可能通过扩大耕地来增加产量,只好用内部挖潜得以实现。

这在南方主要表现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种植双季稻或稻麦、稻杂、棉麦、棉杂的一年两熟制,在广东、四川、浙南等少数地方,还有三熟稻或麦稻稻、麦稻杂、麦杂等一年三熟的田地。

根据资料,种植双季稻最普遍的是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约占全部耕地的60%;其次是福建,占30%左右,再下就是江西、浙江等省。

小麦大规模地在长江流域推广,也是在18世纪到19世纪之间,康熙时“种麦甚鲜”的两湖地区[xiv][14],到雍正末,各府州县几乎都有其踪迹了,普及面较广的湖北省,有的府县高达70-80%,最低也有40%。

湖南不及湖北,在11个府州中,也有4个府州达到50%[xv][15]。

实行稻麦连作是18世纪以来南方稻作区最常见的耕作形式,不过也有很多地方因不适合种麦,或嫌其产量偏低而实行稻与杂粮连作,或稻与其它作物连作的。

两年三熟多推行于黄河流域各省区,象山东、河南、直隶,以及陕西、山西部分地区,一般是一季粮,隔年再回种一季冬作物。

也有少数地方实行一年两熟的。

据有关专家计算,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二熟,可使土地利用率提高一倍,实施二年三熟则提高30-50%。

18-19世纪间,南方稻作区有将近一半耕地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两熟,北方的二年三熟的田土约占全部耕地的2-3成,这样等于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多出了3-4亿亩土地[xvi][16]。

(四)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广泛引种。

自明代中后期起,随着东西方交通的展开,原产于美洲的玉米、番薯等农作物也先后传入中国。

由于玉米具有“生地、瓦砾、山场皆可植,其嵌石罅尤耐旱”,“不须厚粪”,“收成至盛”的优点[xvii][17];番薯也因易种、产量高,不畏风雨虫害、耐旱而受到人们的青睐。

18世纪后,随着人口急速增长,传统农业区多已垦殖,人们不断移居山区海岛,玉米、番薯亦因适宜种植,大量得到推广,同时也使原来不适合农耕的山地、沙地等低劣地得到利用。

以玉米为例,明代至清初,种值初仅限于少数几十个点,到乾隆、道光间,也就是18世纪至19世纪中,全国已有441个府州县应记载种有玉米。

这是我们查阅了近3000种资料后得出的,虽然仍有遗漏,不过基本情况已反映出来了。

在这此新发展的地名,进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个府州县应,陕西40个府州应,还有湖南30个、江西26个、湖北25个,都不算少。

在这些省份中,如陕西的陕南、湖南的湘西、湖北的鄂西,都是外地流区远居的山区,此外像皖南、浙南、赣南等等山地,玉米的推广也很迅速。

有的学者估算,清代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的耕地,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可增产32、75%;南方可增产28、33%;在同一块土地上,种植番薯的比不种番薯,北方可增产50%,南方增产86、33%[xviii][18]。

对于上述推算的增产百分比是高是低,人们可能有不同看法,但是有一点大家无法否定,即推广种植玉米、番薯对提高粮食产量是有作用的。

又据资料:

20世纪30年代初,玉米产量是158-176万石之间,番薯316万石左右,照此推估,19世纪初中期,玉米年产约在60-80万石,番薯150-200万石之间。

(五)扩大经济作物种植。

这在清代十分突出。

以棉花为例,清代的植棉地域和面积都大大超过明代,其主要产棉区,江苏有松江、太仓、通州、海门等府州应和浙江的余姚等地。

乾隆四十年(1775年),两江总督高晋在向皇帝报告时,就提到松、太、通、海地区,“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xix][19]。

若按嘉庆《大清一统志》所载松江府册载额田40489顷、太仓州39627顷、通州52401顷、海门应5228顷,合共137745顷,十分之七八,就等于96422-110196顷。

余姚“沿海百四十里皆植木棉”,“邑民资是以生者十之六七”[xx][20]。

北方诸省以鲁、豫、冀种植最广。

有的学者按史籍所载,对山东省植棉州县作出统计,明嘉靖、万历时(16世纪中后期)有40余个,约占全省104个州县的40%。

到了清代,增至90余个,占总数的87%,而且还出现了“种花地多、种榖地少”,或种花之地“过于种麦豆”的州县[xxi][21]。

又据有的学者调查,在冀、鲁、豫329个县级单位(包括散州,直隶宣化、承德二府和口北三应除外)的地方志中,注明种植棉花的有243个,占总数的73、86%[xxii][22]。

史籍中的某些具体描述,亦可加深我们对华北种棉业的印象,直隶乾隆初,“保定以南,从前凡有好地者皆种麦,今则种棉花”[xxiii][23];又如“冀、赵、深、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什八九”[xxiv][24];河南则有“中州沃野,半植木棉”的说法[xxv][25]。

另如湖北、陕西、湖南、安徽、广西、奉天等省份,棉田的发展也很显着。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中估计,18、19世纪全国的棉田面积已接近5%,约5000万亩。

应该说,这个估算并不算高。

种桑为养蚕。

清代桑田除原有的江浙太湖平原区外,广东珠江三角洲成为新的桑丝区有的学者根据1894年统计,推算1840年前后蚕户160万户,桑田240万亩[xxvi][26]。

还有像制糖的甘蔗,以及烟草、茶等,都有新的发展。

大致在18、19世纪间,有蔗田150万亩左右,烟田数百万亩,茶山521万亩[xxvii][27],几项相加为六千几百万亩,如果再加上养鱼、种藕、种菱芡以及蒲草、芦鞸的河湖塘荡水面,植木、种竹、种桐的丘陵山地,以及其它经济作物用地,可达7000-8000多万亩。

有的学者认为18-19世纪间经济作物占地约占全部耕地的10%左右,若是,那么应在9000万亩到1亿多亩之间。

因为轮作复种制的普遍推行,同一块土地,往往既种粮食,又种棉、豆、花生、菜籽等作物,这对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是十分有利的。

清代经济作物的种植,到了19世纪中期后,扩展更加迅速,达到1、5亿亩以上。

清代经济作物,在种植面积上,已超出明代一倍以上。

那么在18-19世纪之交,我国的农业究竟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了呢?

从产量来看,粮食仍是最主要的。

当时,除苏南和杭嘉湖地区的传统高产区外,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四川、江西等省的不少地区,都出现了亩产稻榖4-5石、5-6石,乃至7、8、9、10石的田地,其中湘南的洞庭湖区和四川都江堰灌区的稻作总体产量,已超过了传统的太湖沿岸区。

总计在南方稻作区,平均亩产达到343、57市斤/市亩。

北方旱作区的亩产虽比不上南方,但已有相当多的土地亩产在1石以上,少数也有达2石和2石多的,平均产量114、3市斤/市亩。

在1150百万市亩中,南方诸省624百万市亩,占54%,北方526百万市亩,占46%,南方总产粮214386百万市斤、北方60123百万市斤,统共274509百万市斤。

1840年前后,全国人口41888万人,每人平均口粮652、88市斤[xxviii][28]。

经济作物的产量,据匡算,在1840年前后,全国棉花总产800万丝担,按每丝担等于120、96市斤计算,合共96768万市斤,桑蚕茧96万丝担,11612万市斤、茶521万亩,亩产50斤计,合26050万市斤[xxix][29]。

剩下的像烟草、甘蔗、油料作物的大豆、花生等,因资料零散,笔者尚难作出总的估计。

清代的农业生产,在19世纪后半叶,因为战争破坏和生产条件恶化(生态条件变劣、水土流失加剧、灾害增多、生产成本投入减少),在不少地方、单产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严重的竟降至原产量的5-6成[xxx][30]。

不过,此时因关外东地区和口外蒙古等地放丈开荒,耕地面积增加,而人口却相对处于停滞徘徊,甚至还有下降,从而避免了人无口粮的大滑坡。

与粮食产量下滑的同时,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却在增加,比如茶叶,若1840年前夕产量的指数是100,1894年便是180;桑蚕茧则高达250,其它如棉花等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开放口岸后,对外出口增加所致。

比起以前,农民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大了。

          二、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

在农民队伍中,由于掌握生产资料的程度不同,有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之分。

他们虽同称农民,但实际内涵是有差别的。

(一)自耕农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这么一种看法,认为在封建社会中,既然地主所有制占有主导的位置,那么在阶级构成中,地主和佃农亦应是主要发,从而常常有意无意地贬低或缩小自耕农的作用,对其人数的估计,也倾向于偏小。

其实,我国的地主所有制经济,和西欧领主制下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土地可以买卖,中央国家因需要仰赖自耕农的赋税支持和源源不断地提供劳役、兵员等人力供应,都促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耕农采取保护政策。

自耕农的广泛存在和自耕农经济富有活力,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一大特点。

至于自耕农在农民人口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亦不相同。

以清代而言,顺康之际,由于受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的影响,一批贵族、官僚地主遭到打击,原有的土地关系程度不同地受到冲击,从而使地权分配发生变化,土地分散,出现了一批新的自耕农。

对于这一问题,李文治教授曾作过很好的研究。

他说:

“总之,明清时代自耕农的消长趋势是,明代前期,自耕农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中叶以后,不少地区地权趋向集中,很多地区地主所有制占居统治地位。

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xxxi][31]。

这是李先生对比时代,同时又根据清大量史实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清代自耕农数量的盈缩规律,亦与明代大体相同。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初,皇帝玄烨在与大学士等官员的一次谈话中,就说到当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xxxii][32]。

估计到雍正、乾隆之际,在有的地方土地集中的趋势已相当严重。

有称“土田尽为富户所收,富者日富,贫者日贫”[xxxiii][33]。

清初的湖南省,曾是个自耕农占有相当优势的省份,乾隆时亦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xxxiv][34]。

有两则经常被人引用的资料,因为是量化说明,所以能给我们比较明确的概念。

一是直隶获鹿县编审册。

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在被统计的1700户中,有地主13户,占0、76%;无地户378户,占22、24%;占地10亩以下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627户,占36、88%;占地10亩以上至90亩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682户,占40、12%。

到了乾隆元年(1736年),统共1746户,其中地主28户,占1、6%;无地户494户,占28、3%;占地10亩以下户616户,占35、28%;占地10亩以上至100亩户608户,占34、82%。

将其两相对照,地主和无地户增加了,占地10亩以下户变化不大,可占地10亩以上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则由40、12%降至34、82%,下降了5、3个百分点[xxxv][35]。

另一是安徽休宁县三都十二个的编审册资料,取自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一书,见下表:

             康熙45年      康熙55年

0-1亩       35户 占23、93%    40户 占27、40%

1-10亩       82   56、17%    79    54、11%

10-25亩      27   18、49%    25    17、12%

25亩以上       2   1、37%    2     1、37%

合计         146  100%      146    100%

作者根据徽州地区的具体情况,把占地25亩以上者算成地主,我们则把占地不足1亩者归在无地和基本无地户,1-10亩为下等农户,介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间,10-25亩则属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这样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五十五里,虽然时间很短,但仍可看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人数下降,无地和基本无地户人数增加的趋势。

在土地趋向集中的浪潮中,四川省延续的时间较晚。

这是因为清初的四川经历了巨大的破坏,当很多省份社会秩序已走向稳定时,四川还有很多荒田有待招垦,并在招垦中出现了许多自耕农,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四川农村基本阶级结构,一直到乾隆中后期不少地区还保持了这样的势头,有的可能延伸至更晚。

因为可列举的资料很多,而篇幅又不允许我们多多罗列,只能点到为止。

从上面谈到的事例看,尽管各地地权集中程度有高有低,自耕农减少的数量有多有少,但比起先前来,总的呈减少趋势,这是毫无疑问的。

以后在同治、光绪初,由于受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以及捻军和回民起义后的山东、河南、陕西和山西等地的某些州县,地权又一度有所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xxxvi][36]。

就地区来看,一般的说,北方的自耕农比例要大于南方,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关中地区。

有的学者通过对清康熙年间起直到民国时止的一批地籍档册的分析,发现在关中,虽然二三百年间土地分配状况常因时因地而有各异,但不能改变地权分散这一明显特征。

“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xxxvii][37]。

在直隶,我们通过前引获鹿县的资料看到,至乾隆初,自耕农比例仍接近或超过50%(这里包括占34、82%人口的占地10-100亩的自耕农,及占人口数35、28%占地10亩以下农民中的一部分自耕农数,另一部分因自种地太少,可能属于自耕农兼佃农,或雇农兼自耕农)。

比较起来,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山东省,可能存在30-40%人数的自耕农,在胶束地区,这个比例也许还要更大些。

有的学者提出,“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xxxviii][38]。

如果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自耕农在总体上应占整个农村人口的50%以上。

南方地区租佃制发达,自耕农人数的比例低于北方。

有的地方还出现“贫民之食于富民者十室而九”[xxxix][39];或仅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富民“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力,而安然食租衣税”[xl][40]的严重状况。

不过这不等于没有自耕农生存发展的空间了。

苏南地区,一向被认为是全国土地高度集中之区,顾炎武曾以“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xli][41]的话,来形容明末苏南一带地权之集中。

明清改朝换代之际,此地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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