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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部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与培训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五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办理《出入许可证》;

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分类: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

4、压力容器作业

5、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二、安全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负责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三、施工部门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项目安全办,由安全办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每年由安全办组织,项目结合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相关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对生产设备有效控制、确保设备能力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生产设备的总体管理控制,专人负责对各工段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设备;

负责备品配件仓储定额的编制、修订;

负责维修计划的审核、审批;

负责主要设备检修质量的验收。

2、车间具体负责转动设备的维修与维护保养工作,负责维修过程的监督及交接验收,参与转动设备及备品配件的验收。

3、检修工段、电仪工段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所有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参与设备及备件的进厂验收。

4、本车间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装置维修的过程监督及交接验收,参与静止设备及配件的验收,完成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检修工作。

三、具体规定

1设备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2、新增设备固定资产的登记

(1)新增设备,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设备固定资产登记表”,

(2)设备所在车间根据物资装备部反馈的信息及修改设备卡片。

(3)设备固定资产的闲置封存与保管

(4)装置现场停用设备(整套装置停用除外),连续用三个月以上或预计三个月内无使用可能的,使用单位应填写“设备闲置申请表”,报物资装备部,经物资装备部审核批准后进行闲置封存,做好防尘、防锈、防潮工作,封存时应切断电源,放净冷却水,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5)拆出装置区的闲置设备,由专人负责组织管理,管理存放应符合安全及环保要求。

(6)凡带附属装置的设备应尽可能将其附属装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附件散置各处,日久错配或丢失。

3、操作人员

(1)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练兵和培训,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即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单独操作设备。

若岗位变动,需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2)操作人员必须根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应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运行。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按时对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操作人员设备巡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a)润滑油是否保持在正常的油位,润滑系统是否运行下常;

b)冷却水系统是否正常;

c)设备运行是否平稳,有无异常振动和松动、杂音等;

d)设备运行参数是否符合工艺规程和操作法的要求;

e)各附件是否齐全,计量、安全附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f)设备及环境卫生是否整齐、清洁,是否存在跑、冒、滴、漏;

g)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3)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

(4)维修人员应通过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独立承担检修工作。

(5)维修人员(机、电)要做到分工明确,应做好如下工作:

a)定时、定点巡回检查。

维修人员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设备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巡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润滑油是否保持在正常油位,注油系统是否正常,油质外观是否正常;

2)、设备运行是否平稳,有无异常振动和松动、杂音等;

3)、设备运行参数是否符合工艺规程和操作法的要求;

4)、设备本体各动、静密封点及润滑系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

5)、设备冷却系统是否良好;

6)、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四、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

临边、洞口"

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机械设备如数控切割机,卷板机,剪板机,行车,埋弧焊机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四条、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五条、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指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六条、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及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五、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加强防尘防毒设施管理,保证职工健康,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设备效能,预防危险和安全隐患发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防尘、防毒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工作程序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防毒防尘措施和防毒防尘设备管理纳入年度安全计划和长远规划。

2、科学使用有毒、有害物料,保持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重点场所和人员要定期进行监测及体检。

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4、对于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移动或拆除,如生产上需要变动也要本着不减弱原防护能力的原则,做适应性变动。

5、由于生产设备检修需要挪动防毒防尘设施时,修完后必须给予恢复,并达到原来的水平。

6、认真执行防护设备点检制度,按设备分工对设备进行技术状态检查,对关键工位上的防毒防尘设备进行点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并做到检查有记录,修理有记载。

7、确保通风,使防毒防尘设备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管路系统不得有明显失风现象;

各种风机不得有强烈震动,并适当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8、对防毒防尘设备要设专人管理和保养。

在生产设备启动前要先启动防毒防尘设备,生产设备使用停止后再停防毒防尘设备。

9、在使用中发现防毒除尘设备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机,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排除故障,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使用,恢复工作。

六、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

(一)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

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三)卷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卷板机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工作前检查设备各部位有无异常,紧固螺钉(帽)不得有松动。

制动器应正常可靠。

及电器开关是否完好,并开空车试验,方可进行操作;

2、严格按板材厚度调整卷筒距离,不得超负荷作业。

不能卷压超出机械性能规定范围的工件;

3、设备必须专人负责操作,必须在工件放平稳,位正后才能开车运转操作,并应明确信号,多人协同作业必须要指定一人指挥;

4、卷压不够整圆的工件时,滚卷到钢板末端时,要预留一定余量,以防工件掉下伤人;

5、板料进入辊筒禁止站在板料上,严禁手、脚放在滚轴和传动部件上,防止手或衣物被绞入辊子内;

6、板料落位后及机床开动过程中,进出料方向严禁站人;

7、作业时调整辊筒、板料,用样板检查圆度。

必须停车。

也不得在已滚好的圆筒上找正圆度。

8、使用行车、吊车配合卷板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夹具选择要适当,吊装时应配合行车工挂钩工,严格遵守起重工操作规程,卷板机运转时,行车、吊车不准改变吊物受力状况。

取出已卷成的板料时,必须停车并采取防止板材坠落的措施;

9、滚卷较厚、直径较大的筒体或材料强度较大的工件时,应少量下降动轧辊并经多次滚卷成型;

10、滚卷较窄的筒体时,应放在轧辊中间滚卷;

11、扳动上辊支承座时,不许用力过猛;

12、卷成的筒体应摆放整齐垫放平稳,防止滚动伤人;

13、操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谈笑、打闹;

14、作业时,如发现机床运转有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机检查调整修理;

15、工作场地禁止乱堆工件及杂物,做到时刻保持机床及场地清洁;

16、作业完毕,工件应放到指定地点,并切断电源,锁好电源箱。

(四)等离子数控切割机操作规程

1、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此机。

2、开机前检查机器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有漏气现象决不开机。

开机后要检查工作面和导轨上是否有障碍物,若有障碍物必须排除。

3、当通电或机器正在运转时,不要接触电器柜和操作台内的任何电气元件。

不要湿手操作任何开关旋钮,不要带电进行查线或更换电气元件以防止触电

4、操作人员不能随意离开工作岗位,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动机器。

在操作中如遇到紧急情况时,要立刻按下红色急停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5、维修保养数控时要注意有专管员指挥协调。

6、关机前关闭所有气阀,并放空气路中的剩余气体。

7、若发现管路有回火现象,要立即断电断气。

对机器的故障现象要有记录。

8、如发现故障,需有具备相应技术资格的维修人员,并应严格按照电气维修技术要求才可维修该设备。

以防发生意外。

应有故障记录

切割机使用的工作原料为易燃性气体如乙炔气气体。

因此需定期检查整个气路是否密封完好。

9、切割机的气源部分应远离明火,并在其附近放置性能正常的灭火装置。

10、操作人员在调火时应对其进行及时控制,以免发生火灾。

11、当切割机运行时应注意前方是否有人或其他物体,以免撞伤。

12、在每次切割完毕后,应提升割炬到最高处,以免碰到钢板,撞坏割炬。

13、机械维修人员在维修保养时应确保机器处于停止工作状态。

并挂上警示牌,以免机器突然运行而发生人为事故。

14、在机器运行较长时间时,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模块上的散热片和其它的发热器件,以免烫伤。

15、回火防止器是保证安全的重要部件,严禁私自拆卸。

回火防止器使用久后气阻,保证不了气体流量要求时或漏气,一定请专业人员更换。

16、调节减压器,将压力表调到需用的压力,调节过程中应使压力由小到大,确保减压器能连续调节。

如不能连续调节或气体从安全阀中泄漏就必须更换新的减压器。

17、定期用真空吸尘器吸掉机器内的粉尘和污物,所有电器柜应关严防尘。

18、各导轨应经常清理,排除粉尘等杂物,设备齿条要经常擦拭,加润滑油,保证润滑而无杂物。

19、经常检查钢带,一定保证拉紧。

20、新割嘴,必须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割炬长期使用,密封面损坏,与割嘴密封不严,必须用专用工具修复。

七、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3、定义

3.1、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符合相关作业标准。

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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