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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乡镇、各直属单位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宽法制宣传阵地:

(一)充分发挥电子信息屏、宣传橱窗、横幅、易拉宝、财政专刊、政策汇编、小册子、宣传品、宣传单等各种传媒的作用,搭建各种平台,把财政法律知识送出去。

(二)利用管委会、一站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税务、会计学会等网站开展系列宣传。

结合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网站宣传功能,及时宣传财政法规和工作动态。

(三)举办专题培训和讲座,邀请有关专家宣讲最新财政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税政策,举办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乡镇财政专题业务培训活动。

(四)围绕四个“走进”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

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以“财政宣传月”为载体,以各种有效方式把财政法律法规和企业扶持政策、惠民政策送到企业、社区、乡镇和机关、事业单位,并大力宣传财政部门建设法治财政的责任和成果,在营造园区浓厚的财政法制宣传氛围的同时,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支持财政,推动各项财政政策有效落实。

(五)根据省厅和市局要求,组织编排财政法治文艺汇演节目。

以财政法规政策为主要内容,组织各处室、各乡镇、各直属单位积极编排法治文艺节目,深入宣传财政法规政策。

(六)根据省厅和市局要求,积极组织参加财政法治征文、摄影比赛。

征集既反映财政工作内容,又突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主题的文学、摄影作品。

三、工作要求

(一)2012年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宣传月”活动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财务处)组织实施。

各处室、各乡镇、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活动意见,重视并积极参与“财政宣传月”活动,突出主题主线,弘扬法治文化,在注重创新和务求实效中下功夫,确保将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二)各处室、各乡镇、各直属单位在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上报活动资料,财政宣传及活动组织情况将作为2012年园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自评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根据省厅文件精神,各处室、各乡镇、各直属单位应注重财政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机关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法治财政节目的编排应突出财政实践,以原创为主,表现形式可灵活多样,原则上不选用独唱、独舞、独奏等个人节目。

每个上报的节目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一律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脚本,并附2份节目录制光盘。

节目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企业财务处。

(四)参加财政法治征文、摄影比赛的作品应为原创,作品应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部门。

参赛作品要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充分反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内容和风采。

1.法治征文上报作品统一为电子版,以报告文学、散文为主,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内;

诗歌作品不得少于20行。

2.摄影作品黑白、彩色均可,单幅、组照不限;

上报时以jpg格式,像素不少于5M,保持原始图片大小,并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

3.各处室、各乡镇、各直属单位至少要选送1篇征文、1幅摄影作品,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企业财务处。

(五)要加强互动,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要将财政宣传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

要及时反馈法制宣传工作中的新动态,认真做好财政宣传稿件的组稿和报送工作。

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挖掘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丰富宣传内涵,加强文字锤炼,提升稿件质量,提高在各类刊物的录用率。

要注意资料收集和积累,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内容,以备考核。

二○一二年五月七号

活动方式

时间

牵头处室

具体安排

领导干部“三访三促”服务基层

全年

园区财政党支部

各处室

领导干部“三访三促”,走社区、进企业,服务基层,加强宣传

利用横幅、橱窗、宣传单、宣传品、易拉宝以及相关局办、社区各类电子显示屏加强宣传

企财处牵头,各处室配合

游动标语,宣传动态,政策解读,滚动播放

利用各类网站平台(管委会、一站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税务、会计学会等网站)进行政策宣传

各项财税政策解读,工作动态宣传,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宣传

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和讲座

企财处

结合《2012年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组织培训,通用法律知识和财政法律知识相结合

发放、宣传省厅汇总编印的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及市局编印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企业走访,积极加强宣传

更新、编印、发放《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更新梳理并编印国家、省、市、区各项企业扶持政策,结合企业走访向企业发放

编印《财政简报专刊》及《社区财政宣传专刊》

5、6月份

编印《财政简报专刊》、《社区财政宣传专刊》各一期

走访重点企业,解决企业难题

走访60家以上重点企业,尽力解决企业困难,加强政策宣传

举办银企融资、文化金融座谈会和小贷公司培训会

金融处

聚焦发展金融服务产业,加强服务园区企业

加快国家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政策宣传

示范基地

园区会计学会

结合基地建设,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园区

开展社区广场宣传活动,同时设宣传橱窗、印制宣传单、发放宣传品

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组织两场以上广场宣传活动,宣传各项财政惠民政策

组织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实务及软件操作培训

9月份

预算处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国库支付系统培训,以及设计开发中的滚动项目库系统等进行业务培训

国库支付中心

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就国库支付系统以及设计开发中的滚动项目库系统等进行培训

组织乡镇各单位财务人员开展政府采购、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培训

下半年

娄葑镇财政所

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资产、财务管理

组织乡镇财政所进行乡镇财政宣传活动,宣传各项财政惠民政策

各乡镇财政所

利用乡镇各类电子信息屏、(村)社区宣传橱窗、横幅、广场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组织财政法治文化文艺汇演活动

5月

组织编排财政法治文化文艺汇演节目

组织参加省厅举办的财政法治征文、摄影比赛

征集既反映财政工作内容,又突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主题的文学、摄影作品

政策宣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1]117号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已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企业会计准则》宣传

一、《关于印发<

小企业会计准则>

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二、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新政亮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国际趋同为努力方向,更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

(一)简化核算要求

1、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2、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3、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5、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

6、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8、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9、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10、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二)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

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

为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以外,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为了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

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宣传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进程,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园区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

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39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园区施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范围对象

具有园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方式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其中:

合作区内人员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各镇人员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每年补贴款项于当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划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2012年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见下表:

缴费

类型

方式

缴费档次

(元/年)

年龄段

(周岁)

政府补贴

备注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缴纳

800

1200

1600

2000

——

240

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财政统一按当年最低个人缴费标准代缴

按年

缴纳

同上

男<

45,女<

40

120

45≤男<

55,

40≤女<

50

180

男≥55,

女≥50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一次性缴纳15年

个人缴费标准的40%

个人承担缴纳标准的60%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采用一次性缴纳方式;

也可选择按规定标准在每年9月至11月按年缴纳。

已经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15年,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待遇条件

园区户籍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以2012年1月1日至到达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为限,其中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的,以户籍迁入时至到达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为限;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选择按15年缴纳;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缴费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到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园区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12年1月1日开始,户籍迁入园区时已到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待遇计发

1、居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2年标准如下:

待遇内容

年限

计发标准

基础养老金

苏州大市户籍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

260元/月

苏州大市户籍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

130元/月

缴费年限超过15年

从第16年起计算,每超过1年,加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男139个月,女170个月)

2、居民补充养老保险金按缴费时年龄确定计发标准,标准如下:

缴费时年满

55周岁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总额除以240

60周岁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总额除以220

65周岁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总额除以200

70周岁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总额除以180

75周岁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总额除以150

80周岁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总额除以120

3、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1500元。

五、制度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转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高于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在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前仍按原标准计发。

原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和基金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居民医疗保险宣传

一、参保对象

根据人员类别、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的不同,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参保对象具体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在园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园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下统称中小学生和少儿);

2、园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具有园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4、具有园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简称失业人员);

5、具有园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具有园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居民);

2、因政策性“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包括园区户籍的下乡知识青年以及教师等其他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因政策性“农转非”的人员;

高速公路、国道等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的人员;

九十年代初个人申请“新办城镇户口”的人员;

原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和原镇区老居民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问题人员);

3、具有园区户籍且在园区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4、2007年至2010年期间参加过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以及重症残疾人。

二、筹资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区、镇财政,村集体(社区)及参保对象个人共同承担。

人员类别

个人

财政补贴

总额

园区财政

镇财政

省财政

中小学生和少儿

100

-

280

大学生

区属公办高校及

在外地学校就读的

80

260

省属公办、民办、独立高校

老年

居民

合作区

200

380

各镇

90

户籍迁入不足10年

失业人员

重症残疾人

190

村(社区)财政

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

225

205

20

550

保养人员、第三及第四年龄段人员

250

230

历史遗留问题人员

优抚对象

275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过城乡医保的相关人员

350

175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本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三无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以及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及少儿,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具体如下:

1、中小学生和少儿,区财政补助280元;

2、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校,省属科研院所中低保家庭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其它高校中低保家庭大学生,园区财政补助260元。

3、除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之外,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其中:

中新合作区内人员,区财政补助380元;

各镇人员,区、镇财政各补助190元。

4、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其中:

中新合作区内人员,区财政补助550元;

各镇人员,区、镇财政各补助275元。

财政资金保障妇女“两癌”筛查工作

一、“两癌”筛查的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为民惠民的服务理念。

园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妇女“两癌”筛查(乳腺癌早期筛查、宫颈癌早期筛查)工作的开展。

“两癌”筛查目标人群是35-59周岁的园区户籍妇女,二年一次免费服务。

二、“两癌”筛查相关费用安排

“两癌”筛查所需经费全部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基层筛查项目以各乡镇卫生院为主,所需费用由镇财政承担,各镇将其检查经费作为重大妇幼项目列入财政预算;

对宫颈TCT检查、乳腺彩超检查出的可疑或阳性患者,转诊至九龙医院作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和钼靶X线检查的费用由区级财政进行结算,区财政安排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给予保障。

三、开展“两癌”筛查的单位

在九龙医院、娄葑医院本部、娄葑医院斜塘分院、娄葑医院车坊分院、跨塘卫生院、唯亭卫生院、胜浦卫生院等定点单位开展。

四、开展“两癌”筛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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