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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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
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消费争议仲裁有七大优势:
一是自愿原则。
这包括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
二是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简单,省时、省力、省财。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最迟四个月必须结案。
三是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效力。
裁决一经作出就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等外界干预,仲裁员一般都是专业人员且为兼职,不隶属于仲裁委。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否则将被解聘或除名。
仲裁û
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Χ内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五是仲裁员都是在某一方面高水平的权威人士。
六是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信誉等权利。
七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世界上一百三十多个签约国都要被无条件执行。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注意有明确的被诉方;
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2、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有何异同?
产品瑕疵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异:
(1)构成要素不同:
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
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
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同:
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3、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特征?
P191最后一段
4、简述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5、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法定特别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使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经济法后果。
(1、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具有法定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
(2、经济法责任具有惩戒和补偿双重性质,而以惩戒性质占主导地位。
(3、经济法责任在内容上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4、经济法责任的相互分离性,即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内容是不相同的,如作为调控主体的政府机关与作为受控主体的市场活动者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政府机关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两种:
经济侵权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6、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异同
1.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
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超过。
而重整原因较之为宽,即使债务人尚未不能支付,但有不能支付的危险和可能时,即可对之开始重整程序。
债务人的申请,即被认为其有不能清偿之虞。
因为,重整的目的在于挽救,当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的危险时进行重整,远比其出现不能支付时再开始重整的成功率高,要求债权人所作的让步也较小,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也就较小,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不利。
2.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
和解申请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只有债务人才得以提出。
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宣告和解程序的开始。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
3.效力不同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对于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生效力,担保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担保物权以获得满足。
而重整则不同,重整程序一经开始,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
在与破产程序及和解程序的关系中,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及重整申请并存时,法院应首先受理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一经开始,尚未开始的破产或和解程序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必须中止。
故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或和解程序。
同:
1、程序目的相同。
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
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
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
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
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7、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的异同?
它们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同之处:
1、主体不同:
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
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
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8、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素。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决定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中,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为确定此种赔偿责任提供依据和判断的标准,它不同于经济法的责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
9、什么是仿冒行为?
有那几类?
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
美国人称这种行为为“不播种而收获”的搭便车行为,它使本应属于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获,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危害。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登记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10、我国反垄断法的除外规定是?
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某些垄断行为的存在,对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简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组建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3)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5)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
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合伙企业。
(1)对企业有所有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都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可以起字号,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民商事主体.(3)二者设立的程序简单
12、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推定为销售者有过错,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论最终责任应由谁承担,销售者对损害都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在赔偿后,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