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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09新

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0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的工程管理、更新

改造、综合经营、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各单位、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网络

第四条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安委会常设机构为安委会办公室,与工程管理科合署办公。

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工伤劳保、消防治安三个工作小组,各单位相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五条处属各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3-4人。

第六条处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应根椐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维修现场、临时安装工地及其他工作场所指定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一切生产活动中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处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全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条处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做好全处安全生产的计划、总结、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定期召开安委会,向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全处安全生产中的事故调查、处理、上报等。

第十一条处安全生产小组主要职责: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进行安全生产三大检查(汛前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汛后检查)。

第十二条处工伤劳保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伤残人员工伤鉴定、资料收集、上报等工作;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处消防治安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检查全处的消防、治安条例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单位、部门管好消防设施、器材;适时组织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促进全处消防、治安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各工程、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任:

带领职工学习安全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工程管理及综合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检查,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并写出事故报告书,落实防范措施;对编制外用工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思想教育,加强安全管理。

2、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和人员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不违章指挥。

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负责报告本单位各种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组织训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查出隐患及时整改,对本单位的设备事故、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并分析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

负责本单位对外开展综合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及协调、监督工作。

3、班(组)长、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组织职工学习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求职工严守劳动纪律,不违反规章制度,按章作业。

定期组织本班组成员检查机器设备、安全用具和安全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整理工作场所,保持清洁文明生产,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正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负责对项目中的现场安全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对编制外用工的管理及对外经营工地现场的安全监督。

4.各单位安全员主要职责:

协助领导组织本单位人员(含编制外用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经常检查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和工作地点安全状况;协助领导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事故隐患提出预防性措施和建议;检查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有权制止本单位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三违”现象,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协助领导具体负责经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5.一般职工(含编制外用工)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和爱护机电设施、安全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十五条机关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办公室是处行政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 负责制定全处交通安全和后勤安全工作计划,配合处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 负责处区道路交通规划及交通标识设置及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

(3)负责全处专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4)联系交管部门做好与本处职工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5) 负责处办公楼区域(1#办公楼、2#办公楼、3#办公楼、武警楼及广场照明)的安全用电管理,负责四站至武警楼之间过渡配电柜、各办公楼内的进线配电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6) 负责档案室、信息中心、处防汛决策计算机网络支持系统及全处通讯的安全管理工作。

(7) 负责处区大院(含修配所)生活住宅区的生活用电、用水、照明、楼道环境、房屋和站区照明的安全管理工作。

(8) 负责所辖食堂、招待所、浴室、医务室、花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食堂卫生、锅炉房的安全管理、以及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管理等工作。

2、水政保卫科是我处水行政、保卫、消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 负责全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发放及检查工作,按照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使用规定》实施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负责处大院办公区、生活区及水利工程设施的治安巡逻,督促各单位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 负责全处各出入口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门卫值班制度,禁止外单位摩托车、出租车及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处大院。

(4) 做好全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工和重点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处区治安秩序。

(5)安排并做好重要节假日单位内部值班保卫工作。

(6)积极做好全处工程管辖区内的水政执法工作的督查,认真处理违反水行政法规的事件。

(7)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及外事接待保卫工作。

(8)负责明珠阁的安全保卫工作。

3、工管科是处工程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 负责处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处安全生产的计划、总结、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工作。

负责全处安全生产中的事故调查、处理、上报等工作。

是处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2) 负责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

(3) 负责处安全生产三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

(4) 负责全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络、协调,做好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5) 负责全处安全生产月报的收集、统计,按期向省厅上报。

(6) 负责全处压力容器、安全阀、行车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

(7) 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审核事故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处安委会讨论。

(8) 负责全处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及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

(9) 负责所属潜水组、资料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4、人事科是处组织、宣传、人事、劳资、职工教育方面的主管部门,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 负责全处特种作业人员(含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行车起重工等)、新入处职工、工作人员调岗后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负责因公伤残人员工伤定级的资料审查、上报工作。

(4) 负责所辖档案室、培训中心、办公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财供科是处财务、审计、物资及综合经营方面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全生产职责:

(1) 指导全处财务帐册、票据和现金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科直接所管理的帐册、票据、现金安全工作负责。

(2) 负责所辖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防火、防盗工作。

(3) 积极协助各经营单位申办各种安全资质、证书,指导各单位依法经营。

(4) 对各单位的经营场所、施工工地、对外代管工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5) 负责对全处综合经营中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在订立出租合同时,明确安全条款、责任,划分安全界限;制止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经营项目及合同。

(6)及时向处安委会反映我处经营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7)做好各单位综合经营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工作,做好年终综合经营安全奖惩的落实工作。

6、接待中心是承担处公务接待的业务部门,同时利用自身设施开展对外经营业务,其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迎宾馆及园中园东、西园、芒稻茶社内各类会议室、客房、客厅、所辖办公室及广场照明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锅炉、地下油池、液化灶具、各类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搞好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做好锅炉房的防火、防爆工作。

(4)禁止客户在处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客户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经营场所;负责所有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5)负责所辖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抓好所辖经营场所的防盗工作,负责所管财务账册、票据及现金安全工作。

(7)负责被接待人员的安全管理。

7、水文站是处水文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全工作职责为:

(1)负责所属抽水站水文站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检查及落实,确保水文测报工作安全、准确、迅速。

(2)按水文行业要求,对万福闸、江都闸、宜陵闸水文站的水文设施、安全测报做好检查、指导和督促。

(3)负责水文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处水文站所辖办公室、仓库、计算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工会是处职工群众性组织。

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积极向处安委会反映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的正当要求。

(2)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利益,监督有关部门对危害职工健康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公伤残人员工伤定级的资料审查工作。

(4)负责所辖大会堂、职工之家、画廊及办公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有计划地开展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预防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水利工程单位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大量涌现,也进一步要求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再学习、再教育,才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思想认识教育是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安全运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职工懂得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对促进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提高职工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用的责任感。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各级管理人员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证各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用。

要树立开展综合经营就必须确保安全的意识,教育引导全体经营人员(含编制外用工)在综合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各类规范、规程和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无事故。

2、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教育

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使全体职工熟悉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减少伤亡事故和责任事故。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水工建筑、机电设施的基本概况、性能、作用,工程设施运用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内有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危害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还包括有关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一般安全常识、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包括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潜水、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

4、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结合某一部门或某一岗位、某一职工在安全生产、安全技术上取得的经验,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纪律法规和水利工程调度运用规章制度。

结合本单位或某岗位所发生过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阐述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家庭的伤害,从而使职工能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防止类似的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的形式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

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三级教育是水利工程单位必须坚持的安全教育基本形式。

它包括入处教育、单位教育和岗位教育。

入处教育是管理处负责对新入处的职工、实习培训人员等在没有分配到基层单位或工作地点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江都水利枢纽工程概况、作用、效益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工程范围内特殊危险地区及注意事项;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在水利工程维护、运用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的责任事故、伤亡事故等。

教育的方法可以根据新入处人员的数量或文化程度的差别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单位教育是由单位领导或技术干部对新分配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定和劳动纪律;工程范围内危险地点及事故隐患,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治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曾经发生过的事故原因、教训等。

岗位教育是由班组长负责对新工人或调换岗位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本班组的工作任务性质、职责范围、安全生产概况及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的安全生产规定及交接班制度;本岗位易发生的事故和危险地点以及突发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安全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岗位教育结束后,应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位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也称特殊工种,这类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接触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人员伤亡的面较大,同时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程度严重,从而对整个水利工程安全运用影响较大,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所以对这类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要求更加严格。

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作业;焊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参加培训、考核、领证。

培训工作由经过行业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各市行业部门负责实施,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

3、经常性安全教育

要使全体职工思想上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我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水利工程法规和本岗位本工种各种规章制度;利用《安全简报》、《每月一试》及《安全生产专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播放安全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经常性的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在管理、调度、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整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用。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情况,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的宣传情况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2、查制度检查工程单位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对电气作业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填写操作票、工作票是否规范等;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职工安全培训及事故报告、处理情况。

3、查管理检查各工程单位、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情况,如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用具的管理情况。

4、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现场,检查水工建筑、机电设施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查历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列出整改计划,限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1、汛前检查,这是根据江都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用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度汛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

要求各工程单位按照“严、高、细、实、全”的要求,坚持以“五化”为标准,做到检查工作五个并重,即机电设备检查与土建设施检查并重,水上检查与水下检查并重,硬件检查与软件检查并重,主设备检查与辅助设备检查并重,工程检查与环境检查并重。

各工程单位要按照《汛前检查考核细则》,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土建设施、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消除隐患、确保汛期万无一失。

处组织汛前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同时接受省水利厅汛前检查组的检查。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是对水利工程重要设施、重要安装施工工地、对外经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生产方面薄弱环节以及汛期对运行单位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定整改期限,同时做好整改后的复查工作。

3、汛后检查是每年汛期过后对水利工程设施,特别是对汛期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以及超标准风险运用的水工建筑、机电设施进行的全面检查,为制定工程维修项目做好调查研究,也为来年水利工程汛前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上述安全检查工作由管理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各工程单位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一般规定:

工程运行期间每2小时一次,工程非运行期间各班组每天一次;各单位每周一次对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六章事故分析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正、科学地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处理、统计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

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广大职工可以从中吸取教训、接受教育,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责任感。

同时还能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使单位各项管理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事故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

⑴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⑵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⑶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⑷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2、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

一般故障、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事故的责任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要严格分清责任,事故责任一般分为:

人为责任事故和不可预见事故。

1、人为责任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程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操作,安全措施没有很好的落实,或者对运行设备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巡视,对检修设备未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检修,对电气设备的维修、测试未能严格地执行“二票三制”,未能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而发生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也包括由于工作人员保管不善、安全保卫意识不强、防范不力而造成的工程设备的损坏、遗失、被盗,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2、不可预见事故

不可预见事故是指由于水利工程设计、设备或设施本身的先天性缺陷、工程设施的老化,或由于其它因素的干扰(雷雨、台风、土建工程沉陷等)以及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事故的报告、处理

1、发生设备事故、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4小时以内向省水利厅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3、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国家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移动现场部分物件,必须作出标志。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对可能涉及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还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4、发生设备事故、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迟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应当在3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

6、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水利工程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后,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以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不同级别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在事故调查中,要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查清事故的原因,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作好谈话记录,取得人证和旁证资料;调阅有关的材料(如会议记录、安全记录)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对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技术分析、鉴定,得出正确结论,找出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如果对事故原因产生不同意见,一定要认真对待,多作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切不可简单草率从事。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单位领导应召开事故现场会,组织有关人员和职工参观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原因及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安排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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