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合理用药的策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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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五项重点改革之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保证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有利于限制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恶性循环,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的整合。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其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国国情;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

突出改革重点,积极稳妥实施;

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参与。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

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

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

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

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要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

各地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同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要同步落实好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在定价上,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均由国家定价,在价格上会较之前有一定幅度的降低;

在基本要物的使用环节,基本药物应在基层医疗卫生结构全部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需按规定使用,同时要求基本药物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再支付报销环节,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在药品质量环节,国家对辖区内生产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要加强监督,确保基本药物质量,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

在全国的大部分大、中、小城市,步行20分钟左右,总能看到一个药店。

密布的药房,使居民们买药方便了,但是用药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缺乏医生、药剂师指导用药的大环境下,面对柜台上众多药品,百姓选择药物的难度增大。

对于医药知识有限、文化水平不同的用药患者,依赖自我诊断的自主用药,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合理用药安全隐患。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市民表示自己不能区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差异,更不清楚“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的处方才能购买”这一规定。

对于治疗适应症相同但所含成分不同的药品,如何选择更是无所适从。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普通人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由处方药转变而来,是经过长期应用、确认有疗效、质量稳定、非医疗专业人员也能安全使用的药物。

在非处方药中,还有更细的分类,红底白字的是甲类,绿底白字的是乙类。

甲乙两类OTC虽然都可以在药店购买,但乙类非处方药安全性更高,故除了可以在药店出售外,还可以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

由于我国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久,故国家规定目前乙类非处方药暂时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

非处方药说明书上应醒目标注”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安全性排序:

乙类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

两种非处方药标示如图

绿底白字A甲类红底白字B乙类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经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的实施,直观地将市面上种类繁多的药品经行了划分,方便普通民众进行辨认,以降低盲目购药、用药危险。

此外,对处方药只准在企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规定实施后并非一成不变,每隔3-5年还要进行一次再评价,推陈出新,优胜劣汰,确保OTC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大量上市,对每一种OTC的人事也在不断深入,有的处方药不太可能成为OTC,但经过改变剂型或减小规格剂量后也可成为OTC,这样把那些性能更优良、更安全有效的药增补为OTC,淘汰一部分过时的OTC。

所以应关注OTC目录变化。

药店是OTC的主要销售渠道,药店在如何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发面,责任重大。

一是要切实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抗生素、安眠药、激素类药物等处方药不凭处方可随意买卖的现象,应彻底杜绝;

二是应适当增加药剂师的配备,并定期培训,大力提高他们的指导患者买药和用药方面的专业水平,给予患者及时正确的用药指导。

彻底改变药剂师等同于售货员的现状。

在市场上出现的成千上万种药品中,许多药品品种相同,却以不同的名称出现。

2006年两会期间,一向以有性格著称的钟南山院士就曾经对我国一药多名,同名异药的现象提出过质疑。

同一种药有十几到几十个名字,不仅让患者无所适从,就连医药人员也难免混淆不清,这往往是引起不合理用药或不适当合并用药的直接原因。

再则,复方药物一药多名,很易引起不合理用药现象产生。

比如类似氨酚伪麻片作用的复方药物有美扑伪麻、美息伪麻等不同商品名。

并且不同品牌,所含药物复方不同。

如果不了解这些复方的药物组成,很容易在联合用药时出现反复用药、过量用药,从而引起不良反应。

欲从源头上杜绝药品名称混乱的现象,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以立法的角度加快规范药品名称。

其中加快商品通用名的使用时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药品通用名,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的简称,是一种一经启用即受到法律保护的药品名称。

每一个作为药品的化合物,WHO均会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按照药品命名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命名,相对于可由商家自行决定的商品名相比,药品通用名一经确定,则作为全球公用的一个药品的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对其拥有独立权。

通用名的这种特性,不仅有利于解决药品市场药品名称混乱的现状,也有利于此类相关药品信息的积累及整合分析,对指导合理用药意义重大。

因此,应该大力推广使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规定:

 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

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

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现代社会,信息不对称性越来越明显。

在医疗领域,医师和患者成为对信息掌握差异最大的两个群体。

目前在我国,患者获得药品信息的渠道仍以来自医师为主,其次为来自传媒。

大量广告的存在,使药品信息更快速、更广泛、更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可以说药品广告对百姓选择药物的影响日趋重要,如果规范好广告市场,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用药的现状意义重大。

加上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应该加强药品信息的宣传,大力普及国家基本药物的政策和知识。

由于药品是特殊的商品,不恰当的使用将带来巨大的灾难,因而大众传媒对有关药品主题的报道应该是负责的和具有知识价值的,不应当为追求所谓新闻的轰动效应,转播道听途说或危言耸听的不实消息。

对于具有负面效应的药品广告,应该严厉禁止,坚决抵制,预防不良广告效应,避免对民众选择药物的错误导向;

对于正面的,能够提供正确药品信息从而引导人们合理用药的广告,应该予以大力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和利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物。

在宣传内容中注意:

1杜绝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杜绝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杜绝含有"

家庭必备"

或者类似内容的;

4杜绝含有"

无效退款"

、"

保险公司保险"

等保证内容的;

5杜绝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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