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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案例

合同法实务案例

篇一: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

090804057何巧玲09电子商务2班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

(1)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2)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

(3)A、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B、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C、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2、某公司(甲)委派业务员到某厂家(乙)洽谈业务,经双方协商就产品加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有: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封塑机外壳;2、验收标准;3、数量为200件;4、交货期限为30天;5、每件产品加工费为80元;6、加工费在甲方验收产品后10天内结清。

双方据此签订正式合同,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之后,乙方按期交货,在乙方按时提出结算时,甲方称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字,而且,原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所以为无效合同,因而拒绝同乙方进行结算。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

1、此项合同是什么类型合同?

2、甲方的理由是否成立?

3、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答:

1、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甲方的理由不能成立;3、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时价金,如果甲公司拒不付款,则已公司可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以违约赔偿为由提起给付之诉,法院应当支持已公司的主张要求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拖欠价金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乙公司进行赔偿。

3、XX年底,邱女士通过哈尔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区的一套住房,并与该中介签了求购房屋委托书,约定购买这套房屋。

随后,邱女士向中介交纳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由该中介公司所属的松北分店店长李某出具了收据,约定于今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月15日,邱女士如约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李某却说,那套房产的所有人不想卖房了,不能与邱女士签订买卖合同。

邱女士当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双倍返还定金。

中介公司不同意,于是邱女士便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问:

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邱女士为求购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书是居间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向委托人邱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其所属的分店店长李某收取了5000元定金,并出具收据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不能提供邱女士预购买的房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判决该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4、XX年3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汾水村姚某与日照市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并按照约定向该水泥厂支付水泥款8万元,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给姚某出具了收款条,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事后,姚某一直没收到水泥厂提供的水泥,无奈下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

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水泥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水泥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属于违约。

因此,法院应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莒县某水泥厂应退还原告姚某交付的水泥款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5、XX年8月,原告吴某承揽某一水泥路面工程建设,需要大量水泥,因得知被告赖某与一家水泥厂有长期水泥供货协议,遂与赖某协商,达成水泥买卖协议。

XX年8月24日,吴某支付给赖某水泥款238000元,赖某收款后具立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上注明了水泥数量和单价,及履行期限、剩余货款支付期限。

XX年8月26日,赖某遂与水泥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水泥数量和单价,合同总金额,交货地点及履行方式。

签完合同后,赖某悉数将吴某交付的水泥款交付给水泥厂。

XX年10月30日起,吴某遂凭赖某签好字的空白出库单,陆续到水泥厂调运水泥。

XX年

12月份,水泥厂停产,无水泥提供,吴某遂要求赖某退回剩余货款。

经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赖某退回剩余货款。

赖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与吴某相互认识,因吴某知道自己与水泥厂有长期供货关系,在其要求下,答应帮吴某和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水泥数量和单价都一致,吴某支付的水泥款也悉数交付给水泥厂,自己在交易中未挣一分钱,仅仅充当介绍人,因此自己与吴某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而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由自己退回货款,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又称中介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使委托人能与第三人订立某种合同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要求,物色并介绍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居间人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居间活

动中,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

(3)居间合同都是有偿的。

但只有当居间活动获得成功时,即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居间人方可取得规定或约定的报酬。

所以赖某与吴某之间根本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从赖某在收取吴某的货款后,在具立的收条上注明水泥的价格、数量和履行期限等,就说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赖某并不是接受吴某的委托,去寻找订约人,或充当媒介促成吴某和水泥厂订立合同,相反,赖某还和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更进一步说明了赖某和吴某之间不是居间合同关系。

本案实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至于赖某的答辩,正是由于对居间合同的有关法律知识问题不理解才会做出如此答辩,从而,在实践中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篇二: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本题50分)

一、案情

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A企业在XX年7月1日-5日期间

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但郭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合同约定单价为元。

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XX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

企业,B企业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

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

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向D企业主张其债权。

XX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

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C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

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二、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4)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6)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1)该合同成立它满足:

“1两个以两个不同利益的签

约主体”即签约的A,B两个企业主体。

2“当事人两个或以上,”。

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本案例中A,B两个企业都同意了除价格以外的合理内容。

4“承诺生效日期即合同成立”双方都达成交货日期和验货期限以及付款时间,合同签定之日就生效。

(2)理由不成立。

B企业发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是没在约定的期限通知A企业《合同法》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时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和质。

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手买入怠于通知的,是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B企业的拒绝理由不成立

(3)满足三个条件:

1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必须陷入延迟。

被保全的债权须已到清偿期限。

效力未发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驶权利。

首先B企业D企业的债权外无其偿还A企业的债权。

其次,B企业对D的债权已经到期。

再次。

B企业未行驶对D企业的债权。

所以A企业可行驶代位诉讼权。

(4)符合。

(5)应先由B企业交付。

据相关规定,由原告预先交付受理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6)该主张不成立。

法律规定“债务人的同一债权,

一个债权人行驶后,他人不得再行驶同一债权。

”既然A企

业已经行驶了该债权。

C企业就不能再行驶该债权

案例二(本题50分)

一、案情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

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

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

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

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二、问题

1.该附终止期限的租赁合同与法律规定有无冲突之可

能?

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4.若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且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为什么?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1)该合同与法律规定有冲突。

因为它没有终止期限。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该合同为口头合同,而《合同法》215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2)乙经甲的同意可以装修家的房屋。

由乙来承担费用,但是甲不得占有乙的装饰物。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玻装饰费。

费用由装饰物价格而定。

(3)应为交通事故而使得玻璃墙毁坏,是偶然事件,不是甲的过错。

应由乙来承担。

(4)D,根据《合同法》215条规定“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应采用合同形式。

”但是该合同依然成立,本案例中的合同可视为不定期合同,甲乙两方可以协商解除该合同,但是无论何时解除,乙必须交付租金。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课程考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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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同法案例

1、XX年,陈某拟将坐落在某镇的一套私有房屋出卖,

张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XX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张某先付5万元,余下的8万元3月底前付清。

按照约定,张某先付给了陈某5万元。

第二天,刘某听说了陈某要卖房的事情,就找到陈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当即给了陈某15万元,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第三天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

张某得知后与陈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自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是否生效?

(2)刘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是否生效?

(3)法院该如何处理?

(4)假设刘某事先知道张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仍然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刘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是否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为什么参考答案

(1)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2)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3)房屋所有权应归刘某。

陈某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4)合同仍然成立且生效。

刘某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且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

我公司急需某型号

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

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

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0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

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

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甲水泥厂4月10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

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

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

为什么?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

间内给予答复的。

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

甲水泥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为什么?

(5)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

请说明理由。

(6)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

建筑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要约邀请。

(3)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

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不可以请求赔偿。

因为甲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

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5)不能否认合同成立。

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

(6)买卖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延是由于承诺的迟延是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承诺的迟延,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对于迟延的承诺怠于通知,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在4月12日发出承诺,按正常情况应该能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但是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迟延,而乙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成立。

3、甲公司与乙袜厂于1994年4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乙向甲提供丝袜20000双,总造价

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

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

5月9日,乙送交甲20000双丝袜。

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

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员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

6月底,乙厂催讨货款。

甲公司原签约人答称:

丝袜已售出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

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时保管性质,除已代售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由乙厂取回。

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双丝袜加价6分钱的情况。

试问:

(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2)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双方当事人串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钱,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

是何性质?

依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乙厂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2)甲公司应承担拒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因为其出售丝袜的行为表明其已接受该货款,应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并有

效。

(3)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加价6分行为

无效,对加价部分可予以追缴。

案例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本案适用合同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赵某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

1.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包含:

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制度。

2.赵某的请

求有法律依据。

依合同法第

54条,李、赵间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赵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3.法院应依合同法第54条撤销该买卖合同。

并依第58条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案例2、广东华城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称,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特推出24K黄金项链,重10克,每条1000元。

广告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附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

广告称,欲购者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

广告三个月内有效。

北京李某收集项链,见广告后即寄1000元给华城公司。

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全部售出。

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华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

1.华城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华城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分析:

该案涉及要约的概念、要件、效力及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该案中的广告构成了要约,其送达后即产生效力,相对人即获得了承诺权。

相对人承诺(汇款)后,合同成立,华城公司应履行义务。

若不履行,构成违约案例3、XX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天津南开区富达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阳侨力飞公司发电子邮件,希望购买一批贵阳特产,要求10日内答复。

侨力飞公司总经理魏某于5月7日晚上11点23分在家中上,查阅了该邮件,于5月16日下午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回邮件,表示完全接受。

邮件5点45分发送成功。

富达公司上下班的时间是8—18点。

周某出差到拉萨。

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阅到了这份邮件。

6月1日,侨力飞公司按照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富达公司,富达公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侨力飞公司已超过承诺期限,合同没有成立。

问:

1、合同是否成立?

2、如合同成立,成立于何时、何地?

分析:

1、合同已经成立。

富达公司发出要约的当天不足一天,不能计算在内。

其下班时间为18点。

应认定侨力飞公司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

民法通则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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