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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劳动):

包括所有劳动合同;

  固定资产管理合同(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采购、维修、维护等合同;

  融资合同(融资):

包括借款合同或综合融资授信协议等合同;

  其他合同(其他):

包括不能归入任何项目的战略性合同、按揭合作协议、公司购买或工程款抵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委托薪金调查、培训、发布招聘广告、聘请法律顾问、商标申请代理等各种合同。

  三级编码:

  四级编码:

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

  编号举例:

综合管理部20XX年第8份劳动合同,则编号为:

ZG-劳动-20XX-008

  3.销售租赁类合同编号方法:

一级编号代码由“销售或租赁”二字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声母大写字母表示,即XS,或ZL。

  二级编码:

根据销售或租赁产品的品名和型号编号。

同技术服务合同编号方法

如公司罗拉车9910C产品销售合同编号为:

XS-罗拉车9910C-20XX-001

  4.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订立的协议,在与合同共用一

  个编号的前提下,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扩号以一位阿拉伯数字标识。

如:

流水号为088合同的第一份补充协议的编号为“088

(1)”。

  对于纠纷处理合同,若纠纷系因公司与该当事人在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可将其作为该在先合同的补充协议处理,编号方法同。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所有文件流水号在每年1月1日自动归零。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机械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二:

公司合同的分类及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

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

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

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

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信息部:

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

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

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

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

  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

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

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人事行政部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

行政文件分类

  行政运营中心职责

  行政文件分类

  公文资料:

公司红头文件、总公司文件、重要会议纪要、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规章制度、重要外来文件、法律法规、合同等等;

  人事档案:

履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简历、聘用合同书、考核记载、重大活动记载、重大奖惩记载、照片、培训记载等等;

  财务档案:

原始凭证、票据管理、各总分类帐、现金帐、报表等等;

  技术档案:

企业产品标准体系、工艺文件、技术规范、质量管理文件、各种质量活动记录、外来标准等等;

  设备档案:

设备台帐、设备技术与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安装调试记录、运行记录、大修记录、事故记录、技改记录、图纸、计量器具校验等等;

  其它:

公司各类证书、荣誉、资质、供方资料、客户资料等等。

  行政管理:

  1、会议、活动组织: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内、外部各类公关、宣传、演示、文体等活动的组织、宣传、安排工作;

负责公司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工作。

  《会议、活动安排表》

  2、物品管理: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的采购、登记、核查管理工作;

制定办公用品计划,报主任审批;

做好每月的分发、调配、保管工作,建全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本》《办公用品核查表》

  3、环境卫生:

  负责公司及现场指挥部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维护人员及监督人员签到表》

  4、安全保卫:

  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制定安全防火制度,负责公司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安排节假日保洁、保安的值班。

  《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表》《节假日保洁、保安值班表》

  5、食堂供餐:

  负责现场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堂供餐监督表》

  6、证照年检:

  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组织代码证年检。

  《证照列表》《证照年检表》

  7、设备管理:

  负责现场指挥部辅助设备(发电机、锅炉)的管理及设备维护。

  《设备管理维护表》

  8、事务工作:

  负责交纳电话费、物业费,保证公司各部室饮用水供应,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相关事务。

  《电话费、物业费、饮用水费缴纳申请表》

  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企业要发展,要做大,必须有一个英明的决策层,制定高远的企业发展方向和计划;

必须有一个坚实能干的团队,坚决贯彻执行决策层领导制定的各项企业发展计划。

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如同一个转动的车轮,所有零部件必须严密结合,充分发挥本身的作用,才能跑的快,跑的稳;

才不会在跑动的过程中散架。

而行政管理工作就好比润滑油,适量的润滑可以使车轮跑的更轻、更稳、更快。

  篇四:

第七章行政合同

  第七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行政合同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涵义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经过协商,双方意见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行政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

  3、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4、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

  5、行政合同适用行政法规则,其纠纷通过行政法的途径解决。

  第二节与作用

  一、

  行政合同种类繁多,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依行政合同涉及的行政关系,分为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

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

后者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

  2、依行政合同的内容,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承包合同是行政主体或相对人承揽某种行政事务的合同;

转让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转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

委托合同则是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一事务交另一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办理的合同,如公安机关的委托调查。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一)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既有利于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避免官僚主义。

  

(二)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行政合同的订立;

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

  (四)行政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五)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缔结与民事合同一样,须遵循一定规则。

主要有三个方面:

  l、适应行政需要,符合行政目标。

  缔结行政合同首先要符合并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订立行政合同的目标应与国家行政目标相吻合;

这是行政合同首要的目标原则。

  2、不超越行政权限。

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因此,根据行政法上越权无效原则,每个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权限内缔结行政合同,否则便成了无效合同。

  3、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合同虽然不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主体不得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

  此外,由于行政合同的涉及面广、影响大,在缔结行政合同时还要遵守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

  

(二)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

  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其缔结方式也不能完全采取民事合同的缔结方式。

在缔结方式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行政主体有优先要约的权利;

  其二、行政主体有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和机会。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1、招标。

招标是行政合同最常见的缔结方式。

其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由行政主体制定合同条款和标底,并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标底不能公开,相对人根据招标人公布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承诺方案和条件进行比较、评议,然后选择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2、拍卖。

拍卖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竞买人随即作出反映,拍卖人若同意竟买人的条件,行政合同即告成立。

拍卖与招标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竟买人彼此知道拍买条件,并可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最后由行政主体选择条件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3、邀请发价。

邀请发价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恰当的相对人与之缔结合同,与招标方式的区别是邀请发价不一定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

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4、直接磋商。

直接磋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行政主体直接与当事人协商,缔结合同。

在这一方式中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度最大,一般要有明确限制,并尽量控制其应用范围。

  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主体的权利

  1、选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力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在民事合同中双方都有权进行变更,但要取得对方同意。

但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变更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但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这一权力,行政主体在行使单方面的变更权时,受下列限制。

  第一,这种权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

  第二,不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

  第三,如果相对人因合同变更而遭受损失,行政主体应予补偿;

  第四,单方面变更合同如果超过一定限度而接近一个全新义务时应当另订新的合同。

解除是指行政合同缔结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原来的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单方面予以解除,原有合同不再履行。

  4、对违反行政合同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为了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主体有权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予以制裁,这种制裁必须以对方违约为前提,一般采用的制裁方法有责令相对人赔偿损失;

强制继续履行;

代执行;

解除合同。

  

(二)行政主体的义务

  行政主体虽然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许多特权,但同时也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主要有:

l、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兑现合同中规定的给予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条件。

否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义务

  行政合同缔结后若因行政主体的原因而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行政主体则有义务予以赔偿或补偿。

  (三)相对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和享受优惠和照顾的权利。

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政合同缔结后,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而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这一点与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类似。

  3、特殊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时,若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不管合同中有无具体规定,相对人均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4、不可预见的困难的补偿权。

这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使相对人虽然能履行合同,但使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履行合同极为困难,但是因公务需要又不能停止履行。

这时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共同承担损失或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四)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合同相对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2、接受行政主体监督,指挥的义务;

  3、依法接受行政制裁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要求自己履行,即相对人一般必须自己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这是由行政合同目的的公益性所决定的。

  3、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又称适当履行或称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否则行政主体有权予以相应制裁。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变更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现有行政合同基于行政主体之间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有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的变更基于以下两种理由:

  

(1)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

  

(2)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

  行政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合同应给相对人补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行政合词的解除

  行政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

(1)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

(2)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下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终止,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期限届满;

  3、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4、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5、行政主体因相对人的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

  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7、因行政主体的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判解除合同。

  权力支配关系而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给行政合同留下空间,从而有损于行政合同理论构建

  实际上这是一个纯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为只要能够将行政合同观念引入,则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修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建立相关程序制度而加以解决。

  行政合同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和要求,它丰富了行政手段,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助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得以稳定化和持续化,促进了依法行政,其优势弥补了传统行政之欠缺。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我认为合同完全可以引入行政法领域,而且在实践中存在着的大量的行政合同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我国的行政合同却没有包括在合同的范围内,因此应对行政合同的概念进行单独定义。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

  我国行政合同的产生,与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引发的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变化有关。

但从理论上对行政合同进行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并且相关著述较少。

理论上,关于行政合同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各执己见,不能统一,因此亦可说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两种定义方法,即“行政目的说”和“法律关系说”。

  主张“行政目的说”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在他们看来,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不能脱离行政管理的目的,这是确定行政合同的基本内涵,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依据。

主张“法律关系说”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是“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在他们看来,这种界定方法“能够清晰地说明行政法将此类契约从民事契约中分离出来并进行规范的理由与必要性。

  通过对这两种观点的比较,我认为,对行政合同的定义既要确认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又要突出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意性”。

因此,我认为,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达成的能引起一定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合意。

这样定义有两点优点:

一是,明晰了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二是,明确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以区别于行政命令等其他行政行为。

  三、行政合同出现的背景及适用领域

  

(一)行政合同的出现以及被广泛认可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孕育而生的

  ⒈它是市场经济深度发展的产物

  市

  篇五:

第六章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行政事实行为。

  第六章行政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

如某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征购棉花、粮食的合同;

某科研所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科研合同。

  

(二)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享有行政优益权;

(监督指导权,如订货合同中派员到生产地监督;

强制决定权,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不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对特征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法定性:

1、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用于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2、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原则。

3、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目的。

  B、合意性:

1、相对人对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选择权(合同自由原理)2、妥协性,相对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C、公益优先原则:

行政主体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则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行政主体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

相对人可依法复议或诉讼;

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理由的公共利益内涵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主体,而在于法律的规定和法院依法律原则、精神所作的解释。

注意: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则不包括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而民事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自身的经济利益(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4)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法途径解决,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二节和作用

  一、:

  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不同领域的行政合同

  我国常见的行政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科研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

公用征收合同;

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注意: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特征:

1、政府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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