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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章至十五章文档格式.doc

  工资率是影响劳动力需求量的主导因素。

  劳动力需求自身工资弹性主要有三种情况:

富有弹性、缺乏弹性、单位弹性。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工资率变动所产生的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的作用方向都是相同的,即工资率上升的规模效应导致劳动力需求量下降,其替代效应也导致劳动力需求量下降;

而工资率下降的规模效应导致劳动力需求量上升,其替代效应也导致劳动力需求量上升。

 产品需求的变化通常只会对劳动力需求量产生规模效应或产出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

  资本价格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哪种效应的力量更大。

如资本价格上升的规模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则最终的劳动力需求将下降,反之则上升;

如果资本价格下降的规模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则最终的劳动力需求将上升,反之则下降。

  5.从本质上说,劳动力供给不仅仅是一个数量的概念,同时也有其质量内涵。

  劳动力的异质性是劳动力市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没有两个人是绝对相同的。

  市场或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力供给曲线的情况有:

垂直形状、向上倾斜、向下形状。

  反映比较常见的行业市场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劳动力供给曲线的形状是向上倾斜。

  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

工资率上升所带来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那么劳动力供给曲线就呈现自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形状,曲线具有正的斜率;

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那么劳动力供给曲线呈现出由右下方向左上方倾斜的形状,曲线具有负的斜率。

工资率上升从而收入增加则很可能会促使人们为追求整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减少劳动力供给。

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后弯曲的劳动力供给曲线”。

  6.影响一个社会的劳动力供给总量的因素:

(1)人口的规模与人口构成;

(2)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力供给意愿强弱:

①市场工资率②个人财富总量③个人偏好;

(3)工作周的长度与节假日的长度。

  7.劳动力市场均衡,是指在某一市场工资率下,劳动力需求正好等于劳动力供给这样一种状况。

此时的工资率即为均衡工资率或市场出清工资率,在这一工资率下通过市场实现的就业量即为均衡就业量。

  劳动力需求曲线移动:

向右移动意味着在工资率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扩大了。

均衡工资率和就业量均随需求曲线右移而上升。

反之,当供给曲线不变而需求曲线左移时,均衡工资率和均衡就业量同时下降。

  8.政府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产业政策选择和就业结构调整等。

第十一章工资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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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初级人力资源》讲义及章节同步测试汇总

  1.货币工资又称名义工资,是指雇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实际工资则是指货币工资所能购买到的商品和服务量。

它可用来说明货币工资的购买能力。

货币工资水平总是高于实际工资水平。

  2.确定工资水平的实际因素:

(1)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所需的生活费用;

(2)同工同酬的原则;

(3)企业的工资支付能力。

  3.一般认为,较高工资能够吸引较好的员工,这是因为高工资扩大了企业的求职者人才库,从而使得企业在挑选员工时能够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较高的工资还使得企业能够选择更有经验,以及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动机都更强的员工,这是因为它可以从大量备选的求职者中“汲取精华”。

  通常情况下,在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工作的员工,其工资随着经验的增加而增长的速度也要快得多。

  4.工资差别,就是指各类人员的工资再水平上的差异。

由于工资水平是可以用不同的时间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分类和考察的,因此,工资差别也是一个适用范围很广的概念。

  不同产业部门间工资差别形成的原因:

①熟练劳动力所占比重②技术经济特点③发展阶段④工会化程度⑤地理位置

  不同职业之间工资差别形成的原因:

①不同职业在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方面的差别;

②不同职业引起的愉快或不愉快程度有差别;

③不同职业具备从业能力的难易程度有差别;

④不同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安全程度即工作保障和职业稳定程度不同;

⑤不同职业要求从业者所承担的责任程度是有差别的。

  三种工资差别的形成:

补偿性工资差别、竞争性工资差别、垄断性工资差别。

  垄断性工资收入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非自然性垄断所造成的收入差别;

自然性垄断所造成的工资差别。

  不同群体间的工资性报酬的差别:

年龄和受教育程度;

职业;

工时和工作经验。

  5.劳动力市场歧视又可以分为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两种类型。

  三种可能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来源:

个人歧视(雇主、客户、员工);

统计性歧视;

非竞争性歧视。

  6.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参加某种能够获得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有三层基本含义:

(1)劳动者必须要既有劳动能力,还要有劳动意愿;

(2)劳动者所参加的劳动必须是某种形式的社会活动,而不能是家庭劳动;

(3)劳动必须能够获得报酬或收入,而不能是公益性或义务性的劳动。

  将一个社会的总人口归纳为三部分人:

就业者、失业者和非劳动力。

  7.失业的类型:

(1)摩擦性失业;

(2)技术性失业;

(3)结构性失业;

(4)季节性失业;

(5)周期性失业。

  

(1)因劳动力市场运转存在“摩擦”或“不完善”而形成的失业,即为摩擦性失业。

原因:

①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

②信息不完善性;

③由寻找工作、达成就业协议的时滞引起的(求职者与拥有职位空缺的雇主之间相互寻找、洽谈需时间)。

  

(2)技术性失业是由于工业的技术变化所引起的,即在生产中采用了节省劳动力的新技术后所造成的失业。

  (3)结构性失业,在专业结构或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因衰落部门的失业者与扩展部门的工作要求不相吻合,或现有的职位空缺同失业者在地理位置上失调从而造成的失业被称为结构性失业。

  决定结构性失业严重程度的因素:

①对劳动力需求转变的快慢;

②劳动力供给能否适应需求的变化;

③技术替代的灵活性大小;

④人们重新学会另一种技术或职业的速度快慢;

⑤地理状况的差异。

  (4)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季节变化而导致的定期性的劳动者就业岗位的丧失。

原因:

(1)一些部门或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的变化而波动,如农业、旅游业、建筑业、航运业等;

(2)一些行业会随季节的不同而遇到购买的高峰和低谷,如服装业、制鞋业、汽车业等,从而影响作为谋生需求的劳动力需求,造成季节性失业。

  (5)经济活动的膨胀和收缩被称为经济周期,而与经济周期相联系的失业即为周期性失业。

所谓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周期或经济波动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所造成的失业。

产生周期性失业的基本原因是总量需求不足。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领域的法律。

  2.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4)劳动执法的合法化。

  5.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目的和作用在于: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我国,劳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工会、企业三方面组成。

  6.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财务。

  7.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用人单位的权利:

①劳动用工权:

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

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③工资奖金分配权。

  8.公平就业:

①妇女就业平等权;

②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③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④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⑤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9.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①促进就业制度;

②劳动合同制度;

③集体合同制度;

④劳动标准制度;

⑤社会保险制度;

⑥企业规章制度;

⑦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0.劳动法的形式,按照其规范的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七类: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4)地方性劳动法规;

(5)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7)其他规范性文件。

  11.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截止2006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就业与职业培训

1.《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助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方针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

用人单位应依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

  3.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

①妇女;

②少数民族劳动者;

③残疾人;

  ④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⑤退役军人。

  

(1)妇女: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少数民族劳动者: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3)残疾人: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国家帮助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对于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就业服务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提供,而失业管理通过失业预警和失业登记来实现。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职业指导是指根据社会需要和各种职业岗位的从业要求,结合择业者的个性特点,帮助其选择合适的职业或专业,以及帮助用人单位选择合格的劳动者,从而达到人与职业合理匹配的指导过程。

  5.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内容:

①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②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③搜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④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②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③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④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中介违法行为: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②未经许可和登记;

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④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6.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就业促进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根据失业预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可采取相应的目标措施,避免较大规模失业的出现。

而政府部门可根据失业预警提示,采取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政策措施,预防较大规模失业的状况。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解聘的证明。

  7.职业培训的形式:

①就业前培训;

②劳动预备制度;

③再就业培训;

④创业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我国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8.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种。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职业标准分为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两种。

  国家职业标准由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内容。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衡量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尺度,是对工人进行培训、鉴定的基本依据。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制定的,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三个部分。

  9.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

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无犯罪记录;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10.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平等自愿原则;

④协商一致原则;

⑤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标准:

①3个月以上,1年以下,1个月;

②1年以上,3年以下,2个月;

③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6个月;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已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应当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果从事兼职,不能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3)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

主要包括约定服务期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包括: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3)企业受有关产业政策影响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了工作岗位的。

  4.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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