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校财局管实施细则暂行王益区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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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校财局管实施细则暂行王益区教育局

铜川市王益区教育系统校财局管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建立教育经费管理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新机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王益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公办幼儿园、乡镇教育办、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的所有财务收支管理和综合预算以及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校财局管,是指在保证各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预算执行主体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由王益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融管理、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会计管理模式。

第四条校财局管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代管款项等资金纳入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校财局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预算执行主体、会计主体法律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专款专用、统一调配。

(三)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四)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五)对学校资金及会计档案资料保密和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细则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第七条设立“王益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7名。

财务管理中心设主任(由区教育局计财股股长兼任)1名,审核会计1名,记账会计5名。

财务管理中心是实施校财局管的具体经办机构,隶属区教育局,接受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负责做好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统一集中处理学校的财务收支业务,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各校的所有资金进行集中核算,统一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

(四)对代管款项实行统一管理。

(五)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

(六)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学校各项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促进教育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依法监督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学校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八)配合学校和财政部门做好教育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务管理中心承担各校各项收支的核算、监督,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和各项专款、往来款项和其他资金的收付业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

不承担学校的任何债权、债务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章财务管理中心岗位职责

第十条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①主持核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各岗位会计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本中心人员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掌握各校的综合预算编制和批复情况,控制各校的收支指标,监督各校的综合预算的执行。

③对审核会计和记账会计所审核的单据与账簿的登记及报表的编制进行复核,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和规范建议,协调中心与各部门、各学校的关系,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审核会计岗位职责:

遵守国家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退回原单位。

加强财务管理,组织各记账会计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作用,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定期检查总结财务管理中心工作。

组织财会人员各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强化对学校财务的审计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调与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关系,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财务信息,并组织落实。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法对纳入统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活动。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记账会计岗位职责:

①遵守国家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学习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②定期或者不定期与所分管的学校核实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帮助和指导各学校报账员编制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掌握收支指标,审核所负责核算单位的各项收支,办理所分管核算单位会计日常事务并实施会计监督。

③根据审核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依据记账凭证及时、规范地登记各校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各学校报账员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各学校的各项债权、债务要及时提醒,确保及时催收和偿还,以维护学校的权益和信誉。

④准确及时地办理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结算业务,分清资金渠道,合理开支费用,加强资金管理,并对各单位的资金情况保守保密。

⑤督促各单位报账员按月核对存款、现金余额,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余额等,及时掌握资金情况。

对所经办学校的会计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等应及时装订成册归档,并妥善保管。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学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报账员职责、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切报账业务由报账员负责办理,报账员分为乡镇教育办总报账员和学校报账员,在本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单位负责人负责。

学校报账员由各校审核、认定后,上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乡镇教育办总报账员由各乡镇教育办审核、认定后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乡镇教育办所属学校教学点报账员由乡镇教育办审核认定并备案。

报账员原则上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在业务上接受财务管理中心指导,要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掌握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等规定,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办理本校的一切报账业务。

第十二条乡镇总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指导所属学校、教学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监督其严格遵照执行。

(二)加强所属学校、教学点票据管理,监督“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收集、审核、整理所属各学校、教学点原始凭证及报账单,及时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报账业务,负责所属各学校、教学点与财务管理中心的资料传递工作。

(四)负责领用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

保管银行结算票据、银行预留印鉴、专用报销凭证等;

(五)认真登记支出流水账、备用金账和所属各学校、教学点的经费指标台账,定期与财务管理中心核对。

在记账会计指导下完成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校财务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保证本校各项收支取得真实完整的原始凭征。

(三)负责受理本校各项支出业务,认真做好往来结算。

(四)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认真登记学校的支出流水账、备用金账。

(六)负责领用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

保管银行结算票据、银行预留印鉴、专用报销凭证等

(七)负责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认真搞好单位财产登记,确保国有财产的完整。

第十四条报账工作程序

乡镇教育办报账程序:

(一)审核原始凭证。

乡镇教育办所属各学校、教学点报账员将整理好的原始凭证,交乡镇教育办总报账员审核,乡镇教育办总报账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字并接收相关单据。

(二)办理报账手续。

乡镇教育办总报账员将报账单据财务联签后,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报账。

经审核会计审核无误后,交记账会计入账(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除需附相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附固定资产卡片)。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收支凭证,审核会计不予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收支凭证,审核会计可要求其更正和补充。

区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民办幼儿园报账程序:

(一)审核原始凭证。

各学校报账员受理本单位各项支出票据,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字并接收相关单据。

(二)办理报账手续。

各学校报账员将报账单据在单位财务联签后,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报账。

经审核会计审核无误后交记账会计入账(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除需附相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附固定资产卡片)。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收支凭证,审核会计不予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收支凭证,审核会计可要求其更正和补充。

银行结算票据、预留印鉴均由各单位自行保管,银行支付密码器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有业务发生时,需各单位报账员自行将盖好印鉴的银行结算票据送至财务管理中心,经审核会计审核所报销票据后,统一由财务管理中心记账会计打印结算票据并编制支付密码。

第十五条报账员纪律要求

(一)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认真登记单位财务收支,自觉接受学校和财务管理中心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对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转存、挪用、私借备用金。

(三)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禁止坐支各项现金收入。

(四)及时办理报账业务,做到业务手续齐备,报账及时,不拖拉、不积压。

(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学习。

第四章学校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应维护财务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对本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本校的资金使用、债权债务负完全责任。

第十七条成立财务管理中心后,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综合预算,依法、合理、积极组织收入,筹集资金,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二)根据财政批复的综合预算和资金结余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报账。

(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流失。

第十八条对财务管理中心退回的记载不明确、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报告的重点事项,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银行账户开设和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账户开设。

各学校注销原有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在财务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学校的财政补助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中心集中核算。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单位日常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额度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学校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财务联签”审批制度,由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在教育、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指标内,行使审批权。

为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学校支出须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要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录、更正等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中心定期进行账目核对,按月编制单位各种报表(每月五日前),返还各单位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中心对学校资金情况及会计档案资料负责保密。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完整,保证单位开支在资金余额内及时足额支付,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应严格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资产总账、明细账对学校资产数量、金额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学校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校产的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做好校产增减变动的记录。

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或评估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中心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统一管理学校的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并按年度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归档。

(二)向外提供会计资料或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查阅资料,必须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和查询。

(三)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由记账会计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资料的要履行手续,严禁涂改、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

(四)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会计档案毁损、灭失和泄密。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保存一年,每年年末移交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由财务管理中心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育财务活动的监督,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在处理会计事务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活动及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虚假的原始凭证应扣留,报请局领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支持财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财务核算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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