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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运用杠杆的是得到了借款的授权,但没有被要求进行借款,且实际上没有借款;

  3.不可运用杠杆的,文件中不允许进行借款,实质上是一种股票奖励计划;

  4.可进行税收抵免的,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额捐赠给ESOP,可以享受附加的投资税收减免。

  在这几种形式中,已运用杠杆的ESOP是美国职工持股计划最典型的形式,其实行程序是:

首先,拟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建立雇员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

其次,金融机构贷款给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的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

再次,基金会用贷款购买公司的股份,基金会取得股份后,先置于一个悬置账户上;

然后,公司按一定比例捐赠现金给基金会,基金会用公司的捐赠归还银行贷款;

最后在贷款归还后将股份量化到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

  (三)法律规定

  在国家层面上,美国对ESOP的立法是从1974年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开始的。

该法关于ESOP的主要条款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对ESOP的设计,二是公司贡献给ESOP用于偿还银行的本金与利息获得税收豁免。

此后,1975年的《降低税收法》、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1981年的《经济恢复法》以及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进一步全面刺激了ESOP的发展。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ESOP的内容有:

[4]

  1.关于持股职工。

法律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尽可能多的职工参与其中,只有70%以上的非高薪职工参与,且非高薪职工参与计划所得的平均收益达到高薪阶层参与该计划的平均收益的70%以上,企业才能享受税收的相关优惠。

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X围限于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年满21岁的本企业职工。

所谓本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全资附属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本企业的董事和监事以及企业派往子公司、关联公司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职工。

  2.关于职工股份。

标准的职工持股计划必须成立信托基金会,由基金会统一购买企业的股份,在股份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之前,由基金会行使职工股份的股东权;

在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之后,可以由职工本人行使股东权,也可以委托基金会行使股东权。

职工股份的获得和股东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包括:

第一,股份获得限制,职工要想获得他在职工持股计划中的应得份额,要么工作满5年,在此期间离开企业得不到股票或现金;

要么在3年之后获得其应得份额的20%,7年后获得其全部份额。

第二,收益限制,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每年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25%。

第三,表决权限制,职工个人股东对于非公开公司,投票权仅限于公司的重大问题,对于其他一些问题,一般由基金会代行投票权。

第四,转让限制,职工股份一般不得自由转让和继承,职工退休、离职或死亡,股份由企业回购。

  3.关于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美国法律从多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第一,对于参加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在股份从信托基金分配给职工之前,其所得收益是免税的,当职工离开公司或退休时得到的股份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在偿还职工持股计划贷款本金时,其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部分可以减税,对分派给职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收入可以减税。

第三,对职工持股计划的贷款者,发放职工持股计划贷款所得利息的50%免征联邦所得税。

第四,对于向职工持股计划出售股份的非公开公司的股东,当他们把股份卖给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持股计划拥有30%以上的股份,且其出售股份所获资产用于国内再投资,则缓征其出售股份时的资产收益税。

  (四)现实意义

  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使职工得以股东身份分享公司利润,增加了其对公司的利益归属感和认同感。

美国的实践表明,其对企业乃至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5]首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劳资矛盾尖锐的问题,改善了生产关系。

其次,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职工收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据统计,实行ESOP的公司,其平均利润率比同类企业高出50%,劳动生产率高出30%,平均工资高出25~60%。

[6]第三,为美国企业管理提供了一种新模式,使职工从一个被动的被管理者转变为一个主动的自我管理者。

第四,引起了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使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保险收入的多少与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努力的程度直接相联系,这就使职工更加努力工作。

第五,增强了企业抵御“敌意收购”或兼并的能力。

诚如美国学者考雷·

尔森指出的,“职工所有制的好处是促进了劳资两个方面的关系。

强调了职工更多地参与工作的积极性。

职工更多地参与被证明是一种职工帮助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这些公司的职员比较传统所有制公司的职员更愿意参与管理。

  二、中国的职工持股制度

  此方式产生于80年代企业改制初期的股份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最早的股份制立法是198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此后,一些法律法规中提出职工持股。

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颁布《股份XX规X意见》将职工持股规定为个人股中的本公司内部职工投资形成,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

此后,我国各地陆续出台职工持股的法规和政策。

1993年,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定向募集股份XX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关于募集股份XX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提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应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与国资募集的股份一致的原则”。

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持股从配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满三年后可以转让。

但是,1994年6月,国家体改委通知各地方、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在规X内部职工股的新办法出台之前,暂时停止职工内部股的审批和发行。

1998年,中国证监会发通知停止上市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200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2003]8号)中规定:

“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至此,在立法上仿佛堵死了职工持股的大门。

  截止到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存在:

定向募集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非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和股份合作制中的内部职工持股。

  

(二)职工持股在我国的新动向

  如前所述,职工持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规X胜于防X”。

2006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6中国经济高峰会”上提出:

“股份制改革是金融改革的主流方向,员工持股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

”他同时表示,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是股份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公司治理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安排问题。

他在此处特别解释说,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利益相关者更多是指职工。

据周小川介绍,目前,大量的金融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取得了重大进展,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推进这一工作。

在这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有一部分企业已提出希望能够采用职工持股计划。

[7]

  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关于规X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做出了具体规定:

  1.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

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2.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X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法规X职工持股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X形式。

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4.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5.规X入股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X。

  此外,该意见还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规X。

  可惜,2008年“金融风暴”一势强过一势,使得中国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采取了更为谨慎的监管态度。

2008年12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2号),其第四条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009年1月13日,财政部发文《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其第四条规定: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三、完善立法的建议[8]

  1.统一法律规X,建立统一完备的职工持股法律体系。

目前的我国对职工持股的法律规X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法律效力层级低,仅在规章层面上有零散规定;

二是规X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持股,而对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难以适用。

因此,解决此问题是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方案:

一是在《公司法》中增加有关职工持股的内容,二是单独立法,制定《职工持股法》,至少应由国务院统一制定《职工持股条例》。

在笔者看来,由于职工持股制度需要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涉及的面广且复杂,大大超出了《公司法》的调整X围,故单独立法比较可取。

  2.在立法上,树立职工持股作为激励机制和增强企业凝聚力的理念。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将职工持股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手段,使职工与企业在所有制上共命运,才能起到增强企业活力的作用。

为此,在股份设置上要面向全体员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严格限制职工股上市和转让。

因为,职工股一旦上市转让,职工将失去对企业的关注和主人翁的意识,职工和企业的所有制共同意志将发生变化。

[9]

  3.在税收上提供优惠措施。

税收安排是推行职工持股实践的重要调节杠杆,也是相关立法建设中的核心之一。

政府为利益相关的各方提供税收激励是国外成功推动职工持股的主要经验。

各国尽管规定不一,但总体上都给持股职工或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或提供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赋予税收优惠,这是国外职工持股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职工持股立法中应该充分运用税收杠杆,推进职工持股的实践。

比如,在3~5年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职工持股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

对于职工股份分红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没有变现,不直接用于消费而用于企业投资的职工股份分红,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工资基金转为股份的,也应享受税优惠等等。

至于具体的免税比例,应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

  4.在职工持股的取得方式上,改变单一化倾向,允许职工多渠道获得公司股份。

参照西方国家的经验,职工可以以下列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份:

职工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股份;

设立职工持股基金,资金可以来源于每月扣缴的一定比例的职工工资加上公司补助的一定金额,也可以像联邦德国依斯塔公司实施的“沉默参与制”那样完全由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构成,再用基金资金为职工购买公司股份;

公司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结余,或动用公司公益金取得公司股份无偿分给职工。

上述的三种方式既可用来购买公司已发行股份,也可以用来取得公司为增资而新发行的股份,当然也可以按现行作法那样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时向公司投资而取得公司股份。

  5.加强职工持股监督。

为公平起见,法律应当规定职工持股的额度。

一是职工持股的总额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应当合理。

比例不应该太高,太高购股资金难以保证;

也不应该太低,太低不能保证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权力(比如规定为20%~30%);

二是职工用于取得公司股份的支出占职工收入的比例也应合理,尤其是对职工借(贷)款购买公司的股份的数额要予以限制,否则会影响职工的生活。

为确保职工持股目的的实现,法律对职工股份的转让应给予较严格的约束。

职工股份可以采取记名股的形式,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只允许在公司职工之间转让,也可以借鉴目前比较流行的作法,设立职工持股会,允许职工股份通过职工持股会在公司职工之间转让流动。

在分派红利和行使表决权方面,职工股应当与其他股份按照“同股同利,同股同权”的原则享受平等待遇,不得享有特别的权利,也不应受歧视。

[10]

  四、结语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任何一种制度要在中国生根发芽,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

当下,在中国尽管有些公司提出了职工持股计划要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工作仍在推进之中。

现在这方面的进展反而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世纪90年代初曾经出现混乱。

当时所出现的职工股、原始股,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而且企业主要是处于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职工股的操作或安排基本上由内部人掌控,同时又没有经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必要的法定程序,从而出现了大量舞弊贿赂等现象。

  如周小川在“2006中国经济峰会”谈到的,国外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考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职工特别是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调动方面;

二是充分利用职工参与管理的好处;

三是发挥职工对于公司整个管理层在合规性、防止出现舞弊和恶性事件等方面所能够起到的监督作用。

[11]

  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笔者认为,“规X胜于防X”,职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本身无可厚非,目前监管者只是“暂停”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笔者相信,随着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的恢复,随着职工主体意思的提高,职工持股在我国必将成为股份制企业保持活力、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制度保障。

【注释】

[1]参见宿春礼主编:

《现代公司员工持股方案设计》,:

中国财政经济,2003年10月,第3页。

[2]参见(美)路易斯·

凯尔萨、帕特里西亚·

凯尔萨著,赵曙明译:

《XX与经济力量——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XX:

XX大学,1996年3月。

[3]李洋:

基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职工参与制度研究,载《XX师X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22页。

[4]参见王新红:

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载《时代法学》,2003年第2期。

[5]参见王斌著:

《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国际比较》,:

经济管理,2000年1月,第29~33页。

[6]X贺杰:

我国非国企职工参与管理制度分析,载《XX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第21卷第2期。

[8]参见笔者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9]参见孙丽华: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法律思考,载《理论探讨》,2004年第5期。

[10]参见X夏、X博:

现代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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