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补充协议草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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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第二部分:

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依据

第二条、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编号为 

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___________,出卖人已【全部】【部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出卖人【独立】【与他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的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为:

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暂】定名为:

_________ 

,通讯地址为:

第五条、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的规划许可批文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号为:

___________ 

,颁发机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的合法依据为下列第_____项:

1、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的现房:

本栋商品房的产权栋证号码:

_____________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___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

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

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第三部分:

本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八条、该商品房设计的用途性质为:

地上 

层为商业用房,其中 

至 

层为住宅,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负二层为 

用房。

第九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 

第 

【幢】 

【单元】 

【层】 

_____号,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的层数,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

________;

【层高】为:

米【净高】为:

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________米,最高为:

_______米。

该商品房朝向为:

_______________。

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

户型分类:

室 

厅 

厨 

卫 

阳台。

(注: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度。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 

%;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买受人购房的单元配有 

厂家生产的 

牌电梯 

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 

公斤,每楼层有 

户住房,每部电梯服务 

户,单独设置专门电源,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的基本情况:

1、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为:

㎡;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

㎡,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

会所建筑面积:

商铺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

2、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其中:

人防建筑面积:

㎡,架空层面积:

㎡,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3、本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面积为 

绿地面积为:

地上停车位面积为 

其它面积为 

第四部分: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买受人按下列第__3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____________。

买受人先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2008年1月7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即首付房款:

仟 

佰 

拾 

万 

元整。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即:

(2)剩余房款 

元整采取住房公积金机构贷款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十五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建筑物及附着物。

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共有空间、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附赠他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六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人防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市政配套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造价,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

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重复收费。

第五部分:

面积确认及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七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十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行重新测量。

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买受人对任何一个尺寸的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

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然应当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减少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承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第六部分:

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01]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部分:

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部分:

室内居住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要平整,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

第三十六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24小时正常供应自来水,水费按政府公布的市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确保防水质量达到标准,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

提供厨房、卫生间、阳台24小时防水测试的测验报告单,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

出卖人并承诺室内的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室内外电路、电闸、保险、开关、灯头、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供电,符合民用电标准,电费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燃气供应,符合民用标准,气价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并保证暖气设施安装完毕,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四十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室内具备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四十一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

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

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上任何一项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部分:

住宅区规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四十五条、买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共设施(停车场、加工层、园林绿化等)设计和用途;

车库、绿地等公共设施的权属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公共设施是小区配套,不允许用作营业性用途;

商品房楼顶和外墙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买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无偿使用,但不得在楼顶设置无线电发射及产生噪音或影响安全的设备和广告设施;

不得在外墙设置影响买方采光、通风、安全、景观及产生噪音和污染的设施。

第四十六条、出卖人承诺按照本住宅区的控制性详规的规划设计,不得改变现有规划,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的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

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标准。

第四十七条、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电梯内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包括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十一部分:

商品房交付

第四十八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

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五十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

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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