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高考加分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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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

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

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

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3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

“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

“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3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3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

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3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高校须于2013年3月30日前认真填写《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在2013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将于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2013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考虑到稳定和政策连续性,本市2013年高考加分政策不作调整,维持2012年高考加分政策。

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特殊类型招生

(一)艺术类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

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定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八、专项招生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13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上海大学也继续在本市实施此项试点工作。

上述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和有关批复精神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改革工作

为选拔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

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自主公布。

上述

(一)、

(二)、(三)三种类型招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及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13年本市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

2013年,本市共有33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3号)执行。

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5月或6月的高考;

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或6月的高考。

(五)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12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13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本市2013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

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

“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不能参加5月份的“三校生”高考,可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3年5月份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4年的春季招考

2014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

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

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

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

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

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副表)

2.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市区路号

校区:

三、层次

□本科□高职□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副表】

学校填写

申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表说明

一、正表《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正表“十五、资助学生政策”建议表述为: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同时,学校还设立了……。

学校承诺:

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2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10年以来

有关省、局证明

4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有关地、市证明

5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6

体育特长生

2010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

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往届生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7

文艺特长生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8

技能特长生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9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0

少数民族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11

归侨、归侨子女

上海市侨办

12

华侨子女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3

台湾省籍青年

上海市台联会

14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15

因公伤残军人

有关部门

16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应届考生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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