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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第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概念: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

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马丁·

路德。

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第二节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

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

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商标权要求显著性。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第三节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3、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

第四节中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

1992年《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主体:

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

(3)著作权是否完整。

(二)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或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1)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等其他人或法人组织而言。

(2)也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而间接取得的著作权而言。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主要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

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

(2)接受赠送。

(3)依法律规定。

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2、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2、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

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1、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2、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

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

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

原创性。

可感知性。

可再现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

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

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

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

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

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

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

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二)期限:

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

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

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

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内容概述

一、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成立特征:

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

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3、推定同意发表:

许可他人使用;

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二、署名权:

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三、修改权:

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二、发行权:

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三、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

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表演权:

亦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六、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

七、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

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

十、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包括:

1、改编权:

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

2、翻译权:

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3、汇编权:

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

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第四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

(一)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先决条件是作者是“合格人”。

2、注册取得制度:

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又称注册主义。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期限:

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第五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狭义:

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2、广义:

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

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

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主体不同。

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邻的主体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二节出版者权

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二、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

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

2、版式、装帧设计权:

保护期10年。

(目前我国只有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装帧设计权)

三、出版者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表演者权

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营利性播放,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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