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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摘要

当今的社会,每个国家对受到环境侵害的当事人的救济主要是赔偿制度。

我国对受到环境损害的当事人的民事救济存在局限之处,而寻求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外救济政策和系统内部的多个救济方式,是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明确之选。

为改善和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出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平衡发展,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抑制环境污染的速度,从而有效地保护环境生态。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生态多样性的锐减,极端天气的频繁出现,都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的生命、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

文章是对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的不足之处,生态破坏和有关社会各种环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现阶段应采取的措施,例如,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保险,理清赔偿责任主体,了解环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环境责任保险

ABSTRACT

Intoday'ssociety,eachcountry'sremedyfordamagecausedbyenvironmentaldamageismainlyacompensationsystem.Therearelimitedalternativestocivilremediesforconflictsthathavecausedenvironmentaldamage.Itisaclearchoicefortheperfectlegislationofenvironmentaldamagecompensationsystemtoseekexternalreliefpoliciesandmultiplereliefmethodswithinthelegalsystemofdamagecompensation.Inordertoimproveandprotectthesafetyofhumanlifeandproperty,createacomfortablelivingenvironmentandecologicalenvironment,andpromotethebalanceddevelopmentofhumansandnature,wehavetakeneffectivemeasurestosuppresstheenvironment,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thedestructionofecosystems,andthesharpreductionofecologicaldiversityTheemergenceofextremeweatherchangeshasbecomeacauseofhumanlifeandendangered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Thearticleanalyzesthemainshortcomingsofthecurrenthighestenvironmentalprotection,ecologicaldamageandtheinadequacyofvariousenvironmentalprotectionsystemsrelatedtosociety,andmentionsmeasuresthatshouldbetakenatthecurrentstage,forexample,theestablishmentofagoodecologicalenvironmentcompensationliabilityinsurance,Clarifythesubjectofcompensationliability,understandthecomponentsofenvironmentalcompensationliability,etc.

Keywords:

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damageDamagecompensationConstitutiveelementsResponsiblesubject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1

(一)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损害................................1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

(三)生态环境损害的影响....................................2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

(一)主体.....................................................3

(二)生态环境危害行为.......................................3

(三)事实.....................................................4

(四)因果关系................................................5

(五)归责原则................................................5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承担之环境责任保险.......6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引言

人类在长期发展以来,都是期待经济生活等得到发展、得到满足,以不惜用生态环境的代价换取经济发展,都是重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采取先发展而后治理的方式。

自工业革命以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发展越来越不平衡,引发一系列的生态危机,例如臭氧层空洞,冰川融化等。

这是全球性的问题,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

从而,保护环境责任的压力日益增大,任务也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注重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

让人类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会促使大家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防控,环境污染而带来的问题,如生态物种的灭绝、人类的患病等,使人类不断反省自身忽视环境的愚蠢行为。

我们应当树立忧患意识,保护环境使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环境是有利于日后的发展会更长远,更和谐与平衡。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一)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损害

国内概念:

国内对生态环境的分类标准以及界限不同,对其概念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依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通常指环绕人类生活的自然界,例如大气,土壤,水资源等自然构成要素。

人工环境主要经过人工加以改造的,如名胜古迹、城市环境,人工环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人类为了文化生活、物质生活等水平的提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环境科学界将生态环境定义为,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种种自然因素的总和。

生态与环境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有"生态环境"这个新概念。

它是指生物及其生存繁衍的各种自然因素、条件的总和,是个大型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中的各种"元素"共同组成。

国外概念:

美国对“生态环境”的定义是:

生态环境就是指一定区域内能相互影响,进行能量转换,物质循环代谢和具备信息传递功能的统一体,是生命系统和非生命的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

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评价也有不同的解释,例,从生物科学的角度:

是指生物生存的周围空间。

从环境科学的角度:

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包括非生物环境(热、光、气、土、水等)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因不正当的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害的赔偿;是指因环境侵权、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人身、财产权、环境享有等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两种,一是人身财产损害,一种是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弥补受损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对被破坏的生态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始外观,并恢复人与自然之间的最大平衡。

这也是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赔偿方式以货币赔偿为主。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识别受损生态环境,作出近似的货币价值,然后让行为人作出货币补偿。

生态修复这一损害救济方式,其具备的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对于生态修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对其专业水平或是具体的操作水准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仅以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去履行生态修复这项工作显然不可行,这时他们往往需要具备专业水平的机构人员进行协助,所需要的资金也是行为人承担。

除非简单的“补种树”这种类型的行政处罚,例如,行为人不按规定砍了一棵树,行政机关惩罚补种三棵树,通过增加行为人的负担来进行,这样简单的操作就可由行为人自行操作。

否则,一般的专业生态修复工作应交给专业人员来进行。

立足于当今世界,还没有任何一个的法域已经完整地建立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赔偿救济的法律制度。

(三)生态环境损害的影响

生态环境污染及损害对生态的影响:

一、环境的损害会引起某些生物的基因突变,造成某个总群的衰亡,造成食物链的断裂;二、污染的物质残留在环境中通过聚集传递,对整个环境及人类都有很大的影响;三、土壤,水和空气污染,不仅危害森林,而且让相对封闭的水生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影响。

当然,环境污染带来最直观的结果就是使人类的生活环境质量变差,威胁到人类的生活水平质量、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活动。

例如,当今“城市化”发展迅速,私家车逐渐增多,尾气排放使得城市的空气质量下降,人类患上的呼吸道疾病的人数日益增多;工厂的废弃物水没有严格做到达标排放,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下降,也不利于人类的健康发育。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外立法中一般使用“管理者”这一术语,在欧盟2004年的责任指令文件中就有很好的定义显示。

巴西的学者认为,根据1988年的《巴西联邦宪法》第225条规定,如果直接造成损害,或者因未能履行其管理下属的权力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间接导致环境退化的潜在危险。

国家公权部门(省)也可以成为生态环境侵害行为的行为主体。

可以看出,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有义务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的发生或有义务防止破坏后果扩大的人都可能成为主体。

但必须根据一国的实际国情予以立法明示。

(二)生态环境危害行为

生态环境危害行为指已经造成或存在造成生态损害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当法律主体的行为已经危及或可能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安全,将导致生态系统或环境本身发生严重的功能退化时,就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上,它的构成要件除了要侵害他人使他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还需要有行为的违法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而我国的民法第124条,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作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而《环境保护法》第41条却不将“违法性”作为一个构成要件。

对于这些立法上的不同,在学理上是存在着必要的探讨和解释。

而目前环境法学的通说是不以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一个构成要件。

有些学者认为,生态环境的损害是不以违法性作为前提的。

是否以违法性作为前提是指,一些行为主体是遵守了国家的规定,事先取得了行政许可,而在进行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要去承担生态损害的法律责任后果。

而著名的环境法学者竺效,就提出了不应当以违法性作为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的前提。

理由是:

(1)环境的标准是对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的一种最低要求的标准。

其行为的主体在实际上采取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的标准和科学有效的标准是存在着距离的。

如果让行为主体去采用科学的防治标准,其投入的成本往往也会增加。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让行为主体在遵循了环境标准,取得了合法排污等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要求其行为主体在具备的其他责任的构成要件下,仍然要对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去承担补充的责任,那行为主体也一定在这么严格的规定下提高防止环境污染的意识,有效防治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2)环境的标准在一定的程度下是国家政府的政治的选择,而非是一种正确的,科学的标准选择。

如果,行为主体因为遵守了这类的标准和免去对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那么也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权利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3)如果让行为主体在已经合法取得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却承担补充的责任。

是一种对行政部门管理,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权威的正确做法。

如果仅仅让行为人就其危害行为据此取得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相应的环境行政管理的行为主体也很难去受到制度的约束。

即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来避免因为制定环境标准或审批行政行为不当而增加生态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不应以“违法性”作为前提。

(三)事实

生态损害事实的概念,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存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产生侵犯,或者是构成破坏对象的任何多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构成或可能导致其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大幅下降的有害后果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两个要素:

一个是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另一个是造成或可能造成权利和利益的侵犯的客观结果,两者缺一不可。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

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水大气,草原,森林,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城市乡村等等。

而在外国也有将人文环境定义在生态环境的概念里。

例如美国就将考古学上的历史的和文化性的修复和保护的费用定义在了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里。

而就我国当前的情况看,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应当是直接影响和侵害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那部分自然生态环境,而不包括人文环境。

待到日后社会的经济得到强大发展,需要结合人文环境谋求更高的飞跃时,再将人文环境加入其中才是明智选择。

我们应当实事求是,才能建立和完善制度。

(四)因果关系

生态损害加害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与所造成的生态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而是明文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需要由环境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否则加害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该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人。

现在很多国家的主流观点是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危险后果时,没有其他介入因素切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归责原则

对于生态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竺效学者建议采用规则原则两分法的立法技术,即对于那些造成生态破坏的一般性质的活动采用无过错规则的原则。

对于那些不具造成生态破坏的普遍性和普遍固有危险性的行为,应采用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在具有风险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生产活动中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生态环境损害,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将生态环境损害的结果归责于污染者或者是污染的企业较之让社会去承担更为适宜。

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中重要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去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如果行为人尽到了注意义务,也不存在过错。

造成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自负责任的精神。

随着社会化的进程,全球经济日益发展,带来社会生态环境问题也随之增多。

特别是大型重工业,化工产业等兴起,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频率太高。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即使循规蹈矩,也不免会发生一些侵害他人权益的事情,或多或少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如果一直适用过错原则,适用“无过错,无责任”的主观意志来划分责任,则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由此可见,基于公平正义的,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无过错原则也随之诞生。

企业的发展能给它带来巨大的收益,也能给国家的税收带来巨大的贡献。

但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带来很大的影响。

这些具有高度污染性的企业,国家应该重点监管,当生态损害的后果出现,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最快速度的救济生态损害,最大程度上保护生态环境。

也有利于激发企业研发创新技术,提升自己的生产中减少对环境侵害的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免存在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雇佣专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人员提供专业的环境保护的意见,不采用专业的环保技术进行生产。

而生态环境的受害人,处于劣势地位,不但没有从企业的生产中获得利益,还遭遇环境损害的结果,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等,例如,造成自身的患病或者水产品因遭受污染而失收等。

企业获得利益而损害了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平衡是对等的,这并不是支持以损害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而是说明对于那些固有的,高度危险性的污染行为采用无过错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障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作用。

四、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的承担之环境责任保险

(一)环境责任保险是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

西方工业于1960年起快速蓬勃发展,材料及施作方法不断更新,也导致环境污染案件逐渐增加。

一旦发生污染,污染行为人往往需要填补。

巨额的损害赔偿,一般企业往往难以承担。

随着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催生出逐渐抬头的环保意识,企业为避免污染事件影响业务推行。

必须转移污染案件造成的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其对于产业投保环境损害责任险设有明文规定,至今环境责任保险已发展超过40年,在先进国家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企业避险工具。

保险为整体金融系统之一步,为主要风险理财工具。

其功能有三:

一、填补财物损失,二、降低资产,人身安全及健康的风险,三、保险业为实体经济之重要投资机构者,具有稳定经济与促进投资之角色。

保险业于业务推动中可以结合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相关的议题,对环境永续之推动有其辅助作用。

并且区分不同保险标的物、个人或企业行为活动在环保机能上的作用加以理清保险费率,同时记录评估环境与政策的相关风险,透过保险营业活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脆弱性资产的投资,以带来自然生态平衡时,使产业生产者着重于绿色环保,促进环保与社会永续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说是一项促进环境永续的经济机制。

以保险承担着折中协调的角色,以因应环境及永续发展有关的问题。

以美国为例,美国保险业在政府传递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上,仍是一项重要潜在的媒介。

由整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可以了解,环境保险制度是在一连串的错误与冲突中所建构出来的,先进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也逐渐成为各国强化环境风险管理的政策管理工具。

环境责任保险提高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之能力。

除客减轻污染者之负担,并确保第三方的保障,符合污染者负责及共同负担之原则,另外参考美国发展经验、健全的法规体系、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及专业的鉴定评估技术乃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三大关键要素,可以作为国内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参考。

责任主体方面:

美国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业者采取严格的责任制度,而且政府单位尚有金钱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手段对污染者施以严刑峻罚,例如严重违法的行为,法院得按日处罚25000至50000美元的罚款,或对人判处1年以上的终身监禁,甚至关闭违规的企业。

美国环境污染任保险的保险人在预防污染事故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对于重视环境风险管理的企业提供优惠的保费,促使企业降低污染数量和程度;保险公司还会雇用环境专家,加强保险人对于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并监控被保险人的营运。

直到2000年,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估计达10亿美元,保费将近12亿美元。

日本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形:

日本设有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其性质不属于强制险,企业评估自身经营过程对于环境污染的风险,决定是否需要投保。

该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因支付整治污染的费用、赔偿第三人因环境污染而患病所需治疗费用、停工和慰问金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涉讼费用等损失。

另外日本对于投保资格也设有门槛,保险公司会优先调查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形。

日本对于只想投保了事却对于环境疏于管理的企业,就没有资格投保。

此举系为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环境意识。

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中,日本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保费分担机制,其于1994年颁布实施《产品质量法》,日本政府以提供补贴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专门开发保费相对较低的中小企业产品赔偿责任保险,使保险产品逐渐发展,让国内企业都有投保空间。

另外日本保险公司适时积极开拓保险商品,例如1974年日本发生重大油污事件后,旋即在隔年推出油污赔偿责任保险。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保险也要因应市场需求蓬勃发展,产品市场不断扩大。

承保范围除了突发性的污染事故赔偿责任外,也对废水或废弃物造成的污染赔偿、非突发性之污染事件、地下水污染及导致他人财产不可使用之赔偿及海洋、河川污染造成的渔业侵权赔偿责任等。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形:

按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进程,环境责任保险涉及环境污染公害与治污、防污。

自1990年代开始,中国对于高环境风险领域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07年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08年开始全国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等地区展开,2013年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政府在重金属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的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试点项目已在超过10个省份开展。

2008年至2012年间,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之企业自700家增长至2000家,2014年6月已有2.4万家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总保险金额约568亿人民币。

201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之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将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之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作为保险发展重点,以发挥责任保险之社会功能。

(二)环境保险视域下生态损害主体责任的强化

1、金融业的参与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必须要在市场上建立相对应的保险商品,而其中保险商品的产出,就需要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作为保险本身财务风险的认定基础,进而决定保费。

如果相关的风险已经过充分的评估,并且对于企业及保险业都有可行的工具,将相关风险具体化之后,才有可能获得财务上的支援,通常金融业对此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规模视个案而定。

对于企业而言,金融或财务的支援对于推动环境风险的改善可说十分重要。

2、再保险的分摊机制

在一般的情形下,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于是否承保的决策相当慎重,因为以常见单一的保险公司来说,所有的风险皆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除了对各个不同的企业进行整体的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必要的的程序之外,也要向外寻求风险分散的管道。

其中,再保险机制是最常见且最有效的风险分散管道,因此若能于市场上导入再保险机制,将可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更容易落实。

然而,再保险公司对于承接环境则任相关保险的再保险大部分意愿都不高,因此发展出再保险联营架构,透过法规的相关规范建立再保险分摊机制,尤其是推动新险种时,保险市场需求及深度尚未确认而且保险事故发生频率尚未稳定,以再保险联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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