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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空区密闭定期巡检,每旬必须对全矿井进行覆盖面100%的检查与检测,由测风员、密闭检查工和通防管理人员等进行。

2、矿井必须绘制定期巡检路线图表,一定时期内固定检查路线和区域、固定人员,一般情况下旬检查至少每两人一组实施检查与检测。

3、先查看密闭前巷道支护和顶板情况,在检查密闭涌水情况,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密闭内外气体和密闭完好情况检查,且做到1人监护1人检查。

4、密闭每次检查必须进行“六测”:

①密闭内有无积水,包括水量、水压和疏水系统,以及密闭表面和周边巷壁有无渗水现象;

②测密闭内甲烷浓度;

③测密闭内氧气浓度;

④测密闭内一氧化碳浓度;

⑤测密闭内硫化氢浓度;

⑥测密闭内空气温度。

5、必须建立定期巡检专项记录,记载现场隐患状态并实现闭合管理(其他问题交通防值班室落实处理),检查密闭时,要至少2人1组,

6、通防科建立密闭巡检专项原始记录,对查出的问题逐一落实到人,并有回音,实现通防安全闭合管理和过程安全控制。

第五节盲巷密闭管理制度

1、盲巷密闭定期巡检,每旬必须对全矿井盲巷进行覆盖面100%的检查与检测,由测风员、密闭检查工和通防管理人员等进行。

2、检查时先查看盲巷密闭前巷道支护和顶板情况,在检查密闭涌水情况,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密闭内外气体和密闭完好情况检查,且做到1人监护1人检查。

4、矿井必须绘制定期巡检路线图表,一定时期内固定检查路线和区域、固定人员,最多每月轮换一次。

一般情况下,旬检查至少每两人一组实施检查与检测。

5、盲巷密闭每次检查必须进行“六测”:

①密闭内有无积水,以及密闭表面和周边巷壁有无渗水现象;

6、必须建立盲巷检查记录,记载现场隐患状态并实现闭合管理(其他问题交通防值班室落实处理)。

当发现记录台帐有弄虚作假行为时,将对巡检人员进行50-200元罚款,后果自负。

7、巡检人员负责落实所查出问题,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整改。

对于在下一个巡检周期内仍然查出同样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节防火墙管理制度

1、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2、防火墙每周定期巡检一次,由测风员、密闭检查工和通防管理人员等进行。

3、防火墙每次检查必须进行“六测”:

4、必须建立定期巡检专项记录,记载现场隐患状态并实现闭合管理(其他问题交通防值班室落实处理)。

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封闭火区前3天,防火墙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第七节巷道贯通制度

1、炮掘巷道贯通在相距20m前,机掘巷道贯通在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提前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供风,设置栅栏和警标,并要经常检查风筒和完好情况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3、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再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4、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站岗,在确认2个工作面无人后,方可爆破。

5、所有巷道严禁与采空区贯通,与采空区距离较近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煤(岩)柱。

6、巷道贯通前,要根据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前建筑好所需通风设施。

7、巷道贯通时,通防部门必须有分管领导、通风科长或通风队长以上干部在现场协调指挥。

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9、巷道贯通后,要立即对全矿井所有地点进行一次测风,根据测风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第八节风量配备制度

1、月初根据本月生产作业计划,对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进行计划配风。

2、各用风地点的计划配风必须按照县局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风量分配,以保证风量使用合理。

3、各用风地点严格按照计划供风,如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配以保证生产的安全。

4、根据计划配风量调整主要通风机的风叶角度,使主要通风机运行既经济又合理。

5、供风的计划要合理,使矿井的进风量比不大于110%。

第九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新开工地点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下达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单,由通风队负责将局部通风机运到安装地点、安装好,施工单位负责接电搭火。

2、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试验,认真填写检查单。

要保证设备齐全,运转正常。

3、局部通风机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发生循环风。

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要合理,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局部通风机距底板高度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800mm。

5、采掘供电必须分开,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且必须使用消音器,通防科、机电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并且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施工单位每天对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1次,现场有记录;

监测队每7天对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试验1次,做好记录。

6、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三班局部通风机司机负责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并进行现场交接班。

7、严禁计划外停电停风,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矿上要作为一次重大侥幸事故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有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分管及通防科批准,由通防科编制停电、停风及排放气全安全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

8、迎头停电、停风,必须由迎头组长或工长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9、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矿要作为一次重大侥幸事故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0、施工区队设1名风筒工,对掘进迎头风筒进行维修和前延接,现场留有一节备用风筒,中夜班由各迎头组长向关延接风筒。

11、风筒吊挂必须达到平、直、稳、紧、拐弯处设弯头,杜绝破口,节头漏风,出风端距迎头不大于5m。

12、各迎头备用风筒实行现场交接制度,各迎头组长或工长要在风筒管理卡上签字。

13、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并且要留有足够的风筒敷设空间,严禁出现随意撕破口及风筒受挤压现象。

14、掘进迎头放炮时,要采取措施保护风筒,严禁私自掐开迎头风筒。

15、掘进迎头施工过程中,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迎头风量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要求。

16、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严禁出现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风。

17、同一地点(50m范围内)不得安装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距回风口距离不得大于5m。

18、井下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带有“煤安”标志的阻燃风筒。

19、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对风筒上的浆料进行清除。

20、各施工单位每隔3m要打一个风筒吊挂眼,严禁风筒与电缆悬挂同一帮。

通防科要及时对各区队迎头风筒进行编号。

21、通防科、机电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局部通风质量验收,并对各施工单位局部通风质量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全部由通风队负责施工,由通防科负责验收。

要确保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必须限期整改。

2、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要进行台帐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位置。

3、通风队每周要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按矿划分的管理区域,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由通风队负责维修。

5、要爱护和使用好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严禁随意损坏和拆除。

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节通风设施巡检制度

1、通防科必须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矿井的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通风设施的安设位置、数量以及建造质量是否符合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处理,不得影响矿井的通风安全。

2、矿分管、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通风科长对防爆门至少每6个月检查1次。

3、由矿分管或总工程师带头对全矿井的反风设施至少每季检查一次。

通风队长、技术主管对防爆门至少每15天检查1次。

4、机电科至少旬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5、通防科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至少每周对矿井中的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所有通风构筑物以及局部通风机、风筒等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质量检查。

6、通防科必须安排人员对矿井中通风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查。

(1)矿井中的密闭墙、防火墙,必须安排专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具体检查墙体的完好情况、漏风情况,以及密闭墙内外气体成份、压差、气温、水温等,并把检查结果填写在现场的检查记录牌上,其它设施也应每周检查一次,建立记录台帐。

(2)风门安装维修工每天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风门的墙体、风扇等进行检查、维修,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3)所有通防科人员在井下工作时,都要对所行走路线内的通风设施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通防科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4)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二节反风制度

1、矿井每季度由分管矿长牵头,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参加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处理。

2、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

3、通防科、机电部门要制订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停送电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调度室负责井下停产停电撤人,及回风正常后恢复生产等组织工作。

5、反风前,由矿组织召开反风演习协作会议,统筹安排反风工作。

6、反风前,必须由机电部门、通防科负责对两个风井反风设施时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提前处理。

7、反风前,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由通防科进行统一维修,并将维修情况汇报矿总工程师。

8、通防科负责反风前及反风期间风流有关参数的测定工作。

9、反风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下达反风命令后,方可开始反风。

10、反风时,主要能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改主巷道中风流方向,且此时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十三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确保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坚持“以风定产”方针。

2、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分局备案;

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3、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送县局矿审批;

采区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报县局矿审批。

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6、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局矿备案。

7、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县局矿审批;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安全撤出。

8、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9、矿井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县局矿备案。

10、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县局矿制定的风量计算办法配风,特殊情况必须报县局矿审批。

11、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12、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中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3、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县局矿备案。

14、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县局矿审批,贯通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15、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由县局初审汇总后,报省煤管局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分局备案。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老巷、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县局矿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排放。

17、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要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煤管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分局备案,同时依据鉴定结果制定综合措施。

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县局矿审批。

19、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局矿审批。

20、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县局矿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1、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煤管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分局备案。

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井巷维修

第一节井巷巡回检查制度

1、由生产矿长任井巷维修管理小组组长,在组长领导下,一名技术科人员分管井巷巡回检查工作,一名助理工程师具体负责。

2、每季由技术科牵头组织巷修、通风、皮带、运搬、采掘等有关单位对井下所有巷道普查一次,每月对矿井主要通风、运输巷道巡查一次。

针对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的巷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矿总工程师,并及时制定巷道维修措施。

3、技术科在组长领导下,全面掌握各类巷道的标准、用途、支护形式、断面和长度等,以便及时安排巷修工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维修和验收。

4、井巷巡回检查小组要对上月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安排下月巷修主要工程量,按照实际形成报表,按时上报县局矿。

5、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提出报废井巷建议。

第二节井巷维修制度

1、井巷维修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中的要求,并坚持质量验收制度。

2、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低质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3、井巷维修必须有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否则严禁开工,规程措施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4、井巷维修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用途、服务所限、采动情况及失修程度选择合理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和施工工艺。

5、井巷维修应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排水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6、井巷维修应预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

7、独头巷道的维修应按由外向里顺序逐步进行,严禁拉茬施工,严禁人员进入维修点以里。

8、每次施工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净悬矸危岩,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9、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人员随意进入支护不完好的区域。

10、更换巷道支架时,在撤除原有支架前应先加固其临时支架,在撤换过程中还应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11、旧井巷修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限方可作业。

12、独头巷道(入口距迎头大于6m)的维修,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并保证正常通风,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恢复通风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第141条有关规定。

13、严格执行“放炮站岗”及“一炮三检”制度,严格依照规定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施工的管理。

14、倾斜井巷维修时,应严禁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并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5、坚持湿式凿岩,放炮喷雾,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16、加强文明施工,巷道维护必须保持巷道、设备清洁卫生,物料码放整齐。

工程结束后所用物料、设备、车辆必须及时转走,巷道及水沟清理、清挖干净彻底。

第三节井巷报废制度

1、根据每月井巷维修管理小组巡查统计,按照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不作为通风、行人、运输和不使用的巷道,经组长和矿总工程师同意后,进行报废。

2、报废的巷道每月统计一次,按照地点、用途、支护形式、长度、失修状况上报县局矿。

3、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主要进回风巷道和暗井报废,应提前制定方案报县局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制定报废封堵安全措施。

4、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方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5、对报废巷道每季核实一次,并如实在井上、下对照图上进行标明,报废巷道由井巷维修管理组长安排有关单位必须封闭。

第三章瓦斯

第一节有害气体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由通防科每月设置井下瓦斯检查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防科要合理分配各个检查点制定合理的巡回检查路线。

3、专职瓦斯检查员要按所制定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不得私自更改路线。

4、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不得空检、漏检、假检。

5、瓦斯检查员对各个检查点有害气体浓度要认真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地点的记录牌和随身携带的检查班报手册,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在班中如遇停电、停风,必须向通风值班人员汇报情况,要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恢复通风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

7、瓦斯检查员遇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和通风值班人员汇报,在没有接到领导的明确指示前,严禁离开现场。

在此期间,其它地点可暂时不去检查。

8、瓦斯检查员负责巡回检查路线的所有通防设施看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通风值班人员汇报。

9、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

每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且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开工作面。

对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对变电所、火药房、泵房、采煤工作面变电站、维修峒室及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检查一次。

每班必须向通防值班室汇报两次。

10、瓦斯检查员对采掘工作面检查中,要对各处甲烷传感器进行校对。

第二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严禁早上井或晚下井。

2、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3、交接内容包括:

各地点的温度、沼气、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气体的含量、通风设施和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等,交接不清不准上井。

4、到交接班时间,如无人接班,交班人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听从领导安排,严禁出现空岗现象

5、接班人和交班人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字迹要规整清晰,严禁在交接班记录上乱写乱画。

第三节瓦斯排放制度

1、排放气体前,必须先由通防科编制严格的气体排放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

2、气体排放工作必须由救护队排放,气体排放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气体排放措施进行。

3、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排放气体平衡会,具体安排回风影响区域内停电撤人工作,由调度室及各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停电撤人。

4、各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通防科要安排专人负责在可能进入排放气体影响区域的入口站岗。

5、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6、瓦斯排放完后,必须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内各地点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7、排放瓦斯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由矿安监科监督排放气体安全措施的落实,并由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节回风隅角气体管理制度

1、通防科必须将回风隅角气体管理作为瓦斯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及时安设甲烷传感器和完善束管检测系统。

2、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三次回风隅角及切顶线处气体浓度,并认真记录检查结果,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防尘喷雾和导风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由施工单位在回风隅角悬挂便携仪,发现异常,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汇报通防科,由通防科采取措施处理。

5、回风隅角内严禁存放物品,严禁有电气设备,严禁从事放炮作业。

7、采煤工作面要按照正规循环作业及时回撤物料,及时缩短隅角长度,减少长斯积聚空间。

8、回撤物料时,必须由瓦斯检查员现场监测气体,发现异常,必须停止回撤,待通防科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五节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班前签到点名、班中报岗、现场交接班升井制度。

2、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做好本班的气体检查工作。

3、认真执行《瓦斯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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