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功能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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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功能Word下载.doc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决策者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对农民意愿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推行有关政策、实施建设项目,结果导致这些政策和项目不符合农民需要,甚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实践表明,建设新农村,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主体性。

  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权利观念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当涉及农村发展问题时,有些地方的决策者却常常忽视农民的意愿和自主决策权,习惯于替农民作主。

一是对农民理性决策的能力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在一些研究者和政府官员看来,农民是保守的、落后的,缺乏理性决策的能力。

事实上,长期的观察和研究表明,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农民的一些经济决策之所以在外界看来不合理,是因为农民面临着外界难以观察到的特殊条件的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冲动。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如果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其行为就可能会偏离公共福利。

在政绩考核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行为偏离公共福利的现象会较为严重。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为了多出“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考虑农民的真实意愿,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于修马路、建楼房等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效果的项目,而忽视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制度建设等需要付出长期努力的事情,偏离了新农村建设的主题。

  事实上,建设新农村的受益者是农民,因此农民有足够的愿望和动力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权衡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个体需要与整体情况等各种关系,作出合理决策。

同时,我国各地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复杂多样、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模式和办法,而不能搞一刀切和齐步走。

相对而言,农民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和自己的真实需求以及决策的限制条件,了解得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因而更有可能因地制宜地作出适当决策。

所以,只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性,才能使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从而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

--empirenews.page--]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

然而,在当前,有三个问题弱化了农民的主体性。

一是认识上的问题。

对农民的认识上,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否认农民的差异性。

二是行为上的问题。

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清,有些基层政府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代替农民包办一切,违反农民的意愿,结果适得其反?

熏有时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

在发展农村经济中,重物轻人,更多地注重对物的投入,而轻视对人的投入,在提高农民的技能、综合素质方面重视不够,既难以根本改变农民的落后现状,也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体制制约问题。

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制度性壁垒使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

  为发挥农民主体性,必须在体制机制上予以保障。

一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民主化。

从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来看,应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形成在政府总体指导下、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民意表达机制;

明确界定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权力范围,避免政府“越位”。

从农民内部的决策过程来看,应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公共产品选择与使用的监督机制,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

二是改革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将硬件建设等显性指标考察与制度建设等隐性指标考察结合起来,避免片面考核硬件指标所带来的弊端;

将自上而下的考核与自下而上的考核结合起来,在考核中引入农民满意度指标,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农民主体性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造功能    社会是人创造的,在这个创造过程中,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如何发挥人的创造性是一个根本问题。

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键在于人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做事。

自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极大的提高。

这种引导人为自己而奋斗的思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不仅很好地继承下来,而且有了更好的发挥,比如:

和谐社会人人共建、人人共享;

又比如: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就采取了社会性的集资融资等鼓励人人自保的策略和办法。

与社会化的人的“为己奋斗”相配合,国家则从过去大包大揽中“抽身”出来集中力量做好拓基(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保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救急(灾难救助、社会危机)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为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了有利条件。

[1][2]下一页  建设新农村,是农民群众自己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伟大实践,一定要依靠、调动和发挥好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运作机制。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实践中,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为什么要建”、“怎么样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还很不够,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起来。

这并不仅仅是因为政府“主导”上的包办代替,而主要是当前农民政治上的弱势、组织上的分散、素质上的较低,使他们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主体。

为此,要通过政府主导,用现代理念激发农民自身的内在活力,使农民成为自觉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性、开放性、主动性和竞争性不断增强,他们的经营能力、民主能力、自主能力的主体力量有明显提高。

农民群众中,充满着自主、自立、自信、自强的新鲜活力。

所有这一切,都从整体上为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奠定了厚实基础。

关键是各级政府要十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利益,既要善于发现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更要通过输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现代科技文明,以及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推进村务公开、开展普法教育等等,不断培育农民的主体地位;

要通过政府主导,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形成群体主体。

农民居住天然的零散性、生产方式落后的分散性和思维观念的传统性,致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极低。

基于此,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上的群体力量极低,农民政治意愿的反映、社会事务的管理、生产经营的公平、依法维权的诉求,等等,都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显然是制约农民主体地位确立的最大障碍。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事务管理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这方面的做法,全国已经出现了不少好的组织形式,例如发展各种协会性质的社会服务体系和中介组织,各种民间的理事会和议事会,生产经营方式上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其性质是生产经营性,但其作用范围绝不仅于此,而是通过生产方式的专业合作,提高农民的织织程度,在农民和政府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上,能以集体的力量发挥主体地位作用,不断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也可以通过这座“桥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意图,实现上下贯通,政通民和;

要通过政府主导,开展各种培训,使农民成为现代农民主体。

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共同的历史进程,中国农民也与现代化建设进程共命运。

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以人为本,实现农民全面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地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民。

只有造就亿万现代化的新型农民,他们才能持续而又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主体力量。

这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最为紧迫也是根本性的一项战略任务。

--empirenews.page--]  三、农民主体性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功能    新农村建设是全体农民的共同愿望。

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都是农民,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主体之一,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我们认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是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的前提和基础,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则是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的必然结果。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无论在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准备、新农村建设的启动还是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程中,都作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理应享受新农村建设的成果。

如果我们不注意保护农民的实际利益,只是一味地要求农民创造、贡献,那么农民就会因为自己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而丧失进一步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对新农村建设抱消极的甚至敌视的态度,从而最终会退出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的行列。

而一旦发生这种事情,正如我们曾经指出的,新农村建设不仅不能顺利建设,而且所建设的新农村也不可能是完整意义上的新农村。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民。

而且,如果我们无视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我们也很难保证农村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而一旦农村的稳定出现问题,那么整个中国的稳定也就成为问题,而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我们是不可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反过来,把农民作为价值主体,最主要的是落实在对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调动上。

在这里,关键就在于透过人民群众的活动,深入了解其真实的愿望和需要,发现其所反映的根本利益和目的追求,并使之升华为共同理想,通过制定适当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转化为指导人民群众行动的纲领。

  这就是说,我们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群众,热爱农民群众,时刻关注农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真正做到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相信农民,防止任何对农民的歧视、轻视态度。

给予农民的最实际、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在政策上对农民的支持,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农民摆脱各种各样的束缚,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农民幸福指数,是一个衡量农民对自己生活区域的物质环境、社会福利和精神文化满足感的综合核算指标。

它能反映农民主体性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功能。

必须把农民幸福指数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以此建立一个新农村建设评价体系,从而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造福农民的一项德政工程。

提高农民幸福指数,关键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一切建设都要围绕农民的需求开展,让农民感受到新农村给自己不仅带来物质享受,而且带来精神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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