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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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2011.01.21

5

物业管理条例

2003.09.01

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07.2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05.19

8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11.04.01

9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1.02.01

10

房屋登记办法

2008.07.01

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02.01

1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07.12.01

1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7.11.26

1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007.03.01

15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12.01

1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90.01.01

17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07.20

18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11.01

19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2004.03.01

2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05.01

2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12.01

2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08.15

23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4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06.01

25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2001.05.01

26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05.01

27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6.06.01

28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2002.09.01

29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99.05.17

30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

2008.12.3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2、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4、市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104项)

1、违法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4、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警告、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8、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0、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1、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2、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4、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5、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7、按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8、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9、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0、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2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23、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4、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撤销注册、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7、违反规定未依法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2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30、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31、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32、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3、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3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警告、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6、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7、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38、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9、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40、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41、违反规定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且逾期不改正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2、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43、分支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4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4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6、在房地产评估中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7、在房地产评估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48、在房地产评估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49、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警告、罚款、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0、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51、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54、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

通报、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5、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6、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57、物业管理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58、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59、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0、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6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6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5、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6、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7、开发建设单位向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交付房屋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8、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69、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0、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1、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74、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75、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76、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77、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警告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78、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同意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79、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80、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81、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8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防治相关证明文件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8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84、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85、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8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87、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88、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9、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90、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9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2、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9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94、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95、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96、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98、将违法建筑予以出租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9、将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的

100、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的

101、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2、未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0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及时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104、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三)行政给付(共2项)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初审

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4.房屋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第五条

5.白蚁防治费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第五条

6.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主题词:

行政执法△依据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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