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docx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Answer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师执业资格起源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人事部、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造师管理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3、建造师注册分为: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5周岁)。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都是不好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
5、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去、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信息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受刑事处罚,被吊销注册证书,没有信用档案)。
6、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部门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法律。
7、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8、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9、消防法属于经济法。
10、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11、行政法规是最搞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12、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3、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以上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4、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5、公民的基本义务没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16、《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8、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1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0、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1、法人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法人行为能力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2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财、物、行为(物化的结果)、智力成果(涉及到只是产权的都属于智力成果)。
24、民事法律的内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5、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权利、义务同增减)。
26、法律关系的终止,彼此丧失约束力。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27、没有合法民事行为,有合法民事法律行为。
28、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特定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
自然人之间借款不要式,商业贷款是要式。
2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是一致);行为内容合法;行为方式合法。
30、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31、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项目经理、监理都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在法定代理人中“指”)。
3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4、委托代理的终止,没有被代理人死亡,没有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5、债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36、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也称“致人损害之债”);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无因管理(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37、债的消灭:
因债的履行而消灭(最常见);债因抵消而消灭(对等、同类、已到履行期限);债的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何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法律效果);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38、知识产权特征:
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9、著作权(又称版权),保护对象最主要是文学类,除文字作品外,还包括:
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40、专利权:
(1)专利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所在单位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又叫小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
41、商标权:
相近、相似、近似也构成侵权。
4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通常为2年。
保护民事权利,起诉没有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内河2年。
(4)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诉讼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4、诉讼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继续核算。
(中止:
暂停,继续)
45、诉讼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一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时间点还可以依照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46、物权(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最完整最重要)、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7、抵押质押区别,是否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是不动产,质押通常是动产。
48、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9、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50、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51、留置优先于抵押与质押。
同意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有限受偿。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期间。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可以留置两个月以上债务履行期)
5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都登记的按日期,日期相同按债权比例)
5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用益物权)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55、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6、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7、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罚款不是强制的。
58、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W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家主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先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9、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0、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的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回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2、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根据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63、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64、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65、工程勘察资质分为: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66、建设工程发包: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67、建筑工程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的。
处理方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不予支持。
68、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共同承保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69、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70、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W以上的);(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W平米以上的);(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00W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71、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72、工程监理任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73、履行监理合同要独立监理和公正监理。
74、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75、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法行为);(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6、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77、图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制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78、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组成,成员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全是专家更好)。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79、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的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80、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8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3、招标应该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由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84、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
8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位数正常,4位数以营利为目的)
8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有限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87、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8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300人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危单位与300人无关);
(2)明确岗位责任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无力资源管理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安全生产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保护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四)技术保护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定期);(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安全距离);(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8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0、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隐蔽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E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W以上E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W以上5000W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W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以下不包括)
9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3、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
9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95、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96、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9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98、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00、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先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对真是、准确、完整负责);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
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4)不得推销理智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案)。
10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103、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0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地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交底制度)
10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出口处不需要)
10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再尚未竣工的建筑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绝对静止)
107、作为特种设备的施工起重机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10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9、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书。
110、从事施工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