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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客体

——效力

——排他性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优先性

二、物权法及其原则

(一)定义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种类、效力及变动的法。

——规定物权种类

——规定物权效力

——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

1、什么是原则

是指贯穿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价值判断和准则。

2、原则的性质

在性质上为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变更无效。

3、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指的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的原则也不排斥一个所有权被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理解:

一物一权与物权的支配性属性的关系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

——物权种类

——物权内容

请回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几种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实质上是两项原则,即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必须借助法定的公示手段进行,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地相信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表现的物权之交易第三人,可以凭此信赖从无权利人手中获得物权。

公信原则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案例1】甲将一只手表卖给乙,合同签订后,甲交付了手表,乙未支付价金,手表的所有权归谁?

【案例2】甲将手表借给乙,乙擅自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交付手表给丙,丙未支付价金,手表所有权归谁?

【案例3】甲将房屋卖给乙,交付但未登记,10年过去了,请问:

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案例4】甲的房屋被登记机关错误地登记为乙所有,乙将此错误登记的房屋转让给丙,丙不知道乙不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如果乙和丙签订了书面房屋卖卖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了登记,如何处理?

作业: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参考书目:

江平主编: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二讲物

内容:

物权的客体---物

时间:

2月24日8-9:

50

地点:

导入案例:

1、美国有一对夫妻,丈夫花心,双肾坏,将死。

经查,可移植妻子的肾,妻附条件同意,其条件是:

换肾后,丈夫不得出轨,应与妻子白头到老。

夫签字同意,肾移植成功。

三年后,丈夫与小三同居,有家不回,妻子起诉,要求丈夫还肾。

如何处理?

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物

一、物的一般标准

物权的客体为物,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符合以下标准:

1、可支配性

物权的本质属性是支配性,因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

星球、大洋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属于民法中的物?

2、可特定性

一物一权原则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独立存在。

“可特定”是指在社会观念上可以视为一个物。

试比较分析下面的物:

土地——一袋大米——一匹马——电力、天然气

3、不属于人体组成部分

人体器官或部分组织可否作为物?

——人是主体,不是客体,人不是物

——人体器官、组织原则上不是物,血液、毛发等可再生组织例外可成为物。

——尸体、尸骨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动产

即以物能否移动且其移动能否损害物的价值为判断标准。

能移动且移动不损害物的价值的是不动产,反之则是动产。

不动产的才常见形态——土地、建筑物、定着物等

特殊问题:

1、未收获的谷物?

2、矿产资源?

3、林木

此划分在法律上的意义:

1、对物权变动规则的影响;

2、影响诉讼管辖(诉讼法);

3、准据法的确定(国际私法)。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划分的意义在于债法:

特定物的毁损可以产生履行不能,权利人只能提出损害赔偿;

种类物则无履行不能的问题,其毁损仍可要求实际履行或恢复原状。

(三)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在利用上的主从关系而进行的分类,其中在物的使用过程中起主导地位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的是从物。

分类在法律中的意义是:

主物的权利变动往往导致从物权利的变动。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3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以从物随同质物交付质权人为限,及于质物的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1条)。

案例1、甲用自己的一头老牛向乙出质,借款5000元。

在乙占有牛期间,该牛生下一头小牛,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欲变卖两头牛实现债权,可否?

案例2、吕某有一赤兔宝马,日行一千,夜行八百,该马配有金玉装饰的马鞍。

某日,吕某将该马出质给董某,借款5万元,因为怕董某私下骑用该马,在交付时将马鞍卸下,只让董某牵走了马。

债务到期后吕某不能清偿,董某欲行使质权。

经查,赤兔马市价仅4万,马鞍市价却达3万元。

董某想将马和马鞍一块拍卖,吕某认为董某对马鞍无权利,你认为谁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物的分割是否损害物的价值或效用,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物的分割不影响物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种类物中大多数物为可分物,比如,一袋大米、一桶油、一吨煤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分割会损害物的价值或效用的物。

比如,一头牛,一部手机等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分类在法律上的意义是:

1、共有物之分割;

2、留置权的行使

(五)原物和孳息

根据一物与另一物之间在法律上或自然规律中的因果关系而作的分类。

产生他物的物为原物,被产生的物为孳息。

分类意义:

1、孳息归属(所有权)

2、孳息支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六)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以法律对物的流通态度的不同而作的划分。

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1、以非流通物为标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禁止流通物不得抵押

(七)特殊的物

1、货币

货币属于种类物、消费物,但有不同于一般种类物、消费物的地方。

其特殊之

主要有:

①占有推定为所有

②原则上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③货币之债,履行迟延时,可主张利息

④货币之债,履行地点无约定的,推定在债权人住所地履行。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视为动产,不过,与一般动产相比,它有自己的一些特性:

①权利的存在、行使与证券本身结合在一起

②表彰某种财产权利

③其本身具有物和权利双重属性

④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受文义性制约

⑤消灭证券权利须经特定程序

【真题演练】

1以下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哪一项?

()(09年综合二第3题)

A.房屋与窗户

B.电脑与鼠标

C.甲的电视机与乙的遥控器

D.壶与壶盖

2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有哪些?

()(07年综合二简答题第1题)

作业:

1、不动产和动产分类的法律意义

2、民法中的物有何特性

第三讲物权的分类

1、甲公司从保定市国土局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建设用地,并以该地为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

若甲公司不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可对该土地行使什么权利?

国土局能否阻止银行行使权利?

2、甲以结婚项链质押向乙借钱1万,乙带项链参加海上舞会,失落于太平洋马里亚纳海沟。

该项链之所有权是否已经丧失?

甲的利益如何保护?

一、物权的分类

物权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会有不同的分类,简介如下:

㈠所有权和定限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而作的划分。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即所有权不仅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也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定限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种类的总称,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故称他物权。

㈡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本分类是依据物权客体的不同而作的划分。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能够在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

动产物权是指在动产上存在的物权,依我国法,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四类。

权利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上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

思考:

这种分类对物权变动规则的影响?

㈢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此是以物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是意定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的物权为法定物权。

哪些物权属于法定物权呢

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此项分类针对的只是定限物权,而非所有物权,分类的依据是物权对标的物支配的内容的不同。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其功效在于担保债权或者获得融资。

用益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拥有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者的区别在哪里?

㈤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

此是以物权的变动是否以登记为准而进行的分类。

㈥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是否有存续期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无存续期限限制的为无期限物权,常见的无期限物权是所有权,除此之外,还可能有地役权(依当事人约定永久存在为准,且此种约定只能在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发生)。

有存续期限限制的是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及当事人约定存在期间的地役权都属于期限物权。

㈦主物权和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从属其他权利而进行的划分,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物权自身即为设定目的。

二、本权和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其本身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基于公共秩序之原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被依据的权利称为本权。

有本权的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无本权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保护是暂时的,一旦真权利人提出恢复对物的占有请求,无权占有人就会失去占有。

1、所有权和定限物权的区分

2、本权和占有如何区分

第四讲物权的特性和效力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本案如何处理?

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的特性

物权的特性是指物权的本质属性,从物权的内容及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比较来看,物权的特性只有一个,即支配性,对物的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支配。

二、物权的效力

㈠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其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和物权与物权之间,现介绍如下:

1、物权与债权之间

物权优先于债权,即使物权成立的时间后于债权也不例外。

2、物权与物权之间

(1)他物权与所有权之间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担保物权之间

——法定物权大于公示物权:

留置权大于抵押权、质权;

——公示的担保物权之间: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

——公示的担保物权优于非公示的担保物权(质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大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考虑,而使某些物权优先于其他物权。

——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债权;

——船舶优先权在效力上优于留置权和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是船员的工资债权(海商法第25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22条)

㈡排他的效力

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相同内容或种类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质权和留置权次之。

抵押权和地役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同一块土地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抵押权,也可存在多个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

㈢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权利人或占有人所享有的恢复其对物的支配、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权利内容有三项:

1)原物返还请求权——解决物权人和无权占有人的之间对物的占有的争议

2)妨害排除请求权——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危害,保证对物的利用

3)妨害防止请求权——防患于未然

能享有此权利的人:

物权人、占有人

原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调整,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不受除斥期间调整。

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以下选项中,关于物权排他性的表述有哪些?

()(08年综合二第33题)

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

B.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C.物权的排他性不妨碍多人享有一个物权

D.物的孳息当然地归属于物权人

1、物权之效力

2、比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

第五讲物权的变动模式

导入案例

1、甲卖马于乙,乙何时能取得马的所有权?

——德国法的处理

——法国人的处理

——奥地利法的处理

——中国法的处理

2、甲入深山,得汗血野马一匹,谁取得宝马之所有权?

理解:

物权变动模式仅仅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有关。

一、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物权的变动有基于法律行为者,如买卖,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者,如无主物先占。

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模式大致有三,兹介绍如下:

㈠法国意思主义

物权变动仅需要当事人意思即可发生,交付和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无交付、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

法国、日本采此种模式。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同时产生债权和物权两种效果。

由于债权发生与物权变动都源于一个合同,因此,对意思主义下成立的合同不能简单地称为债权合同。

意思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

㈡德国形式主义

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需要一个与登记、交付等法定公示手段结合在一起的物权变动合意——物权行为。

按此立法例,一个交易行为的完成,需通过一个债权行为和两个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仅生债权关系,物权变动须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且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学者称其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㈢瑞士折衷主义

瑞士立法者对物权行为采回避态度。

依瑞士法,物权变动须通过一个债权行为再加交付、登记等公示手段来完成。

债权行为仅生债权效果,交付和登记为物权变动之成立要件,即不交付、登记、不生物权变动,此点与德国法同。

但不承认物权行为,交付和登记是事实行为,又与法国法同,谓之折衷。

【法大真题】

法大三年级学生小李每天都要在老李的报亭买一份单价1元的北京日报。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场下,回答下列问题:

(1)一天,小李把一张5元纸币放在柜台,老李收下后,放回4枚1元硬币和一份北

京日报,小李收起钱和报纸离去。

小李和老李实施了哪几项法律行为?

(2)另一天,小李把一枚1元硬币放在柜台,老李收下后,误将售价3元的南方周末

当成北京日报交给小李。

小李收起报纸离去。

事后,老李发现报纸给错了。

老李如何主张救济?

(3)又一天,由于法大学生争相学习政府工作报告,小李到报亭购买北京日报。

老李

告知,当日的北京日报已经售罄,但当天的北京晚报也登载了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小李遂买下北京晚报。

小李回到教室打开报纸,发现该报只是刊登了政府工作报告的摘要,而不是如北京日报那样登载全文。

小李如何主张救济?

(4)报亭新到一种时尚杂志,每本5.2元。

为了让顾客周知,老李贴出海报。

海报误将该杂志价格写成2.5元。

小李以2.5元买走该杂志一本。

事后,老李发现价格写错。

㈣我国法律中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模式

我国立法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取了真正意义上的折衷,即采用了瑞士折衷主义和法国意思主义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1、瑞士折衷主义

债权行为加登记或交付引发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消灭,不登记、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

债权行为加登记。

适用对象有: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采债权行为加交付。

适用对象:

动产所有权和质权。

2、法国意思主义

物权的法律行为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适用对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1﹡甲将收藏的一件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原以双倍的价钱购买。

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所占有的期间,该瓷器的所有权应归谁?

()(05年综合一第1题)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2﹡2003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

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200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丙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

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05年综合一分析题第11题)

现问:

(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4)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

(5)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6)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

1、什么是物权变动模式?

2、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怎样的?

第六讲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

下列案例的结果是否一样:

1、日本人进太平洋,捉一只鳖

2、中国人下南洋,捉一只龟

3、埃及人过印度洋,捉一只海豚

4、英国人入大西洋,捕一只鲸

5、俄罗斯人去北冰洋,得一只海豹

谁取得猎物的所有权?

一、法律行为以外的物权变动

(一)

1、征收

性质:

行政行为

动产、不动产

法律效果:

被征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移转,权利之上的一切负担包括他物权负担也彻底地消灭。

目的限制:

按新的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

相关方的救济:

对不合法的征收(非公共利益、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标的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讨论:

1、什么是公共利益?

2、征收和拆迁的关系?

2、继承

——适用对象:

(1)法定继承

继承人取得不动产遗产的,无须登记即可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继承人要处分不动产的,应先进行变更登记。

(2)遗嘱

(3)遗赠

问题:

1、遗嘱、遗赠中,受益人何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3、自己出资建造建筑物

——仅适用不动产

自建筑物建成之日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无须登记。

——拆毁建筑物,自拆除日消灭所有权

问题:

1、在建中的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2、违章建筑,是否取得所有权?

4、法院判决

——适用不动产、动产

形成判决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而,有关不动产的形成判决会引起物权变动。

比如,对共有不动产分割诉求的判决会产生新的土地所有权。

5、无主物先占

——仅适用动产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但解释上肯定之。

6、添附

——主要适用动产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及加工,为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

附合、混合是指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物与物因某种原因结合成一物时,法律为保持所有权的简单化和物的效用的最大利用,以法定的方式使结合物归一人所有,而给予另一人不当得利债权的制度。

因附合和混合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的,属于动产的原始取得。

加工是指对他人之物施以劳务,其在民法中的意义在于加工物的所有归属,是归加工人,还是材料所有人。

归加工人的,即属于动产的原始取得。

我国物权法对添附没有规定。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物权变动

(二)

7、善意取得

——前提:

无权处分

——适用客体:

——目的:

交易安全和便捷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件是:

转让人无处分权;

登记;

价格合理;

受让人善意。

——动产善意取得要件:

转让人无处分权、价格合理、交付、受让人善意

——适用范围:

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质权等。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8、取得时效

——适用动产、不动产

——要件

(1)占有——自主、公然、和平、持续

(2)一定时间经过:

10年、20年(具体时间各国规定不一)

(3)他人动产、他人不动产(登记、未登记)

效果:

取得所有权或者取得登记请求权

我国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因而,自无凭借对不动产的长期占有取得所有权。

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管。

甲在儿子结婚时,将该房赠给了儿子丙。

两年后,丙与其妻丁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

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房后以自己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

丁与戊形成诉讼纷争。

(09年综合一分析题第1题)

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1)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三、特殊问题

9、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规定的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其性质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无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物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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