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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omicgrowthandtheevolutionofthefinanciallandscape.

Keywords:

privatecapital;

financial;

services;

thirty-six

目录

引言4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现状4

(一)民间资本概念及其组成4

(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现状5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现实意义6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背景与成因分析7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存在问题分析8

(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8

(二)民间资本抗风险能力较弱8

(三)民间资本经营风险度较高9

(四)民间资本监管成本高9

四、对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建议9

(一)建立完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体系9

(二)鼓励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活动10

(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11

(四)实行金融财政扶持政策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也同步上涨,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开始允许民间资本参与,我国民间资本开始逐步通过公开募股和股票增发参与股份制银行,在此过程中很多民间资本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身份参与到银行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当中,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贡献力量,同时进一步增强了我国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

但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领域仍存在门槛桎梏。

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现状究竟如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具有何种现实意义、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背景与成因以及根据此对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建议将成为本文重要的研究内容。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现状

(一)民间资本概念及其组成

民间资本顾名思义是指国内经济体中存在的国家和政府资金之外的所有资金总和,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资本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资金能否获得最大收益和具有最低风险,而国家和政府的资金往往更重视国家投资方向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尽管其投资也需要考虑降低风险和获取利益,但资金能否获得最大收益和具有最低风险不是其最终目标。

在我国金融服务业大多属于公共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风险大,获取利润时间较久,传统民间资本很少涉及相关领域而更多投向周转快,效益好的渠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增长,我国民间资本快速发展壮大,其中实力雄厚的民间资本企业逐步占据了市场较大份额,同时主动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开始注重资本获取利润的长期稳定程度,金融服务领域开始进入越来越多民间资本的关注和青睐。

民间资本的组成主要包括民间企业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

民间企业资本主要是与国家企业资本想区别,具体而言又包括民营企业资本、合作公司资本、联合企业资本和混合型资本,其中民营企业资本即是传统意义上的民营资本。

个人资本是指已私人手中掌握的现款或银行存款。

(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现状

1.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银行资本金重要构成要素。

传统意义上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体系只能通过存贷体系得以实现,而无法真正参与银行自身发展建设当中。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民间资本的壮大,我国民间资本开始逐步通过公开募股和股票增发参与股份制银行,在此过程中很多民间资本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身份参与到银行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当中,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贡献力量,同时进一步增强了我国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

据银监会调查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民间资本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资本金中所占比例分别为由十年前的23%和19%提高到42%和54%,增长比例分别高达近两倍和近三倍;

在已批准组建的七百余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更是超过八成,占据了绝对重要的地位;

而在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也高达九成。

2012年我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包括获得资质的个人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国家资本和各级地方政府资本具有同等条件,而且规定民间资本投资在金融服务业从事相关业务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

2.我国民间资本涉足金融服务领域速度进一步加快

根据中国投资协会会2010到2011年数据统计中显示,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需求进一步得以释放,同时参与程度不断提高,速度也得以不同程度地提高。

其中七成以上的民间资本企业认为投资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领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六成以上已经在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投资的民间资本主体有继续扩大投资的意愿和计划;

而在未进行金融服务领域投资的投资企业中有近九成对投资金融领域表现出强烈意愿。

在进入方式的调查中中,八成投资司主题选择通过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参与;

六成选择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还有约三成的主体选择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等其他方式。

上述数据均反映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需求十分旺盛,同时速度较快。

3.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领域仍存在门槛

尽管2012年我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包括获得资质的个人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国家资本和各级地方政府资本具有同等条件,而且规定民间资本投资在金融服务业从事相关业务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

然而具体执行过程中民间资本仍然被贴上风险高、信用差等诸多帽子,使得民间资本发展遭遇门槛阻碍。

在上述调查中,有近70%的投资主体反映我国金融服务领域准入门槛过高、条件限制过于严格,其中,已进行相关领域投资和未进行相关领域投资的分别占到四成和五成。

例如有省市规定,村镇银行的创办人或注册资本拥有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商业银行,且持股比例最高的必须为商业银行,并对其持股比例进行了多种限制和要求,这条规定看似允许米民间资本自由参与金融服务领域,然后却必须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存在和发展,从而将很多优质民间资本排除在金融服务领域之外。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现实意义

1.能够有效缓解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由于国家和政府的资金往往更重视国家投资方向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尽管其投资也需要考虑降低风险和获取利益,但资金能否获得最大收益和具有最低风险不是其最终目标,所以我国国有银行更倾向于将资金贷给大型企业、优质客户、一线发达城市等,而忽略了农村、乡镇等政策无法涉及的地区,融资难问题也成为这些地区发展本地经济的重要桎梏。

我国“新36条”规定民间资本能够投资我国金融服务领域,包括村镇银行、信托机构等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地域经济发展进程中,从而大大弥补了之前我国地区金融机构撤并后金融服务领域的消失和减弱;

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机构对其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具有信息比较优势,决定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内容主要是与农业、乡镇企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很大程度上缓解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融资困难的问题。

2.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健康化,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也同步上涨,2012年三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突破40万亿(见图一),比2009年26.47万亿元增长了50%,占全国生产总值比例高达80%。

然而尽管民间资本供给量十分巨大,但其中大部分留在银行或闲置在个人手中,而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领域相关企业对民间资本需求欲望十分强烈,供需矛盾开始显现,出现了民间资本供不应求的局面。

经济学中称这种现象为社会资源配置失灵,而导致失灵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融资渠道的缺失和不健全。

而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领域,一方面能够有效吸引大量民间闲散资金,帮助存在民间的大量资金向金融服务领域的合理流向,解决市场对于民间资本的需求,完成民间资本向金融资本的最优转化,同时促进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发展么,充分发挥金融资本杠杆作用,避免民间资本过分追逐房市、股市以及大宗商品而造成社会波动,有利于经济正常发展和我国人民生活质量。

图一:

我国近十二年居民储蓄总额变化图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背景与成因分析

根据上述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大背景中逐步发展起来,并且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构成各要素之间协调发展和彼此平衡的博弈结构,已经成为国家资本、外国资本之外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民间融资现状调研,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民间融资总量约3.9万亿元人民币,占当时贷款余额仅7.1%,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11.3%。

而我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当年发布的报告估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3万亿元到5万亿元之间,二者存在巨大差距说明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进入障碍,庞大的民间资本需求导致大量民间资本以“非正式”形式,通过各种投融资渠道进入相关领域,总体而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内在动因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和聚集,私人消费与民间投资行为已经逐步占据了社会资本流动的极大份额,同时也成为金融服务领域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二是由于我国金融领域支持制度存在不平衡和不公平等诸多遗留问题,民间资本在正规途径无法得到应有重视和尊重,从而以非正规途径长期存在于社会经济中,规模不断扩大;

三是主流金融市场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供不应求,而主流资金更倾向于为实力雄厚的企业提供融资和金融服务,而忽略了中小企业融资和金融服务的需求,相关问题不断爆发,造成大量资金难以有效配置;

四是尽管民间资本在金融服务领域存在进入障碍,最近几年我国金融行业所拥有的高额回报也是民间资本大量涉足金融服务领域的动因之一,从而大大促进了民间资本从闲暇资本向金融资本的合理转化。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存在问题分析

(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是各方投资的重点,民间金融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和规范。

同时,在监管方面,监管主体没有明确,政出多门,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自然无法落实。

从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其监管主要部门规定为地方政府部门的金融办,而其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相关金融监管知识、业务能力与及人员培训方面在具体的实施监管职责中存在一定难度。

253份问卷调查显示,74.42%的企业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有后顾之忧”是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困难,55.88%的主体反映民间借贷正规发展的《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规范民间投资法规的滞后,不仅增加民间资本介入顾虑,而且容易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难以有效监管,形成潜在风险。

(二)民间资本抗风险能力较弱

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地域狭窄、回旋余地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

作为区域性金融明显带有区域局限的特征,组织和经营活动范围受区域限制,没有自己的网络系统,异地存取、转帐结算、支付、清算不便开展。

在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这种区域性,小规模分散经营显然既制约自身业务范围拓展和水平提高,又与经济横向联系日益密切和一体化是格格不入的.同时它们也没有象正规金融机构那样有国家作为最后的贷款人。

以民营银行和私人钱庄为例,他们和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挤兑的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因为规模比较大,可以有效的分散地区的风险,又有国家信用作为最后的贷款人,人们一般不会对国家的信用产生怀疑,所以他们面临挤兑风险的概率是比较地低的。

而民营银行的私人钱庄就不同了,挤兑的风险较大。

(三)民间资本经营风险度较高

由于农村经济交易规模较小,收入水平及货币化程度低,货币节余少,制约了民间信贷供给能力的增长,这必然导致信贷市场的供给垄断,这样,垄断的供给方有能力实行物品配给并且索要高价,而市场的分割进一步强化了垄断的程度。

因为地域偏远,交通不便和信息闭塞等原因,民间金融市场处于彼此分割的状态,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

即使存在若干个小范围的民间金融市场,但由于地区人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缘故不能相互往来,从而无法通过竞争来降低高升的利率。

另外,新进入者难以在不同的市场之间做出收益的比较,无法选择进入哪一个市场。

这样,原有的垄断者就无竞争压力,据此可以索要更高的利率,因此导致利率超高。

民间金融组织规模小,经营范围窄,资本实力小,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则会发生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

作为区域性金融易受到当地政府或行政干预和操纵,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且作为民资、民营、民管金融机构,难以避免机构良劳不齐,有人投机运作,套取资金或圈钱,难以避免关联贷款等道德风险发生。

(四)民间资本监管成本高

民间金融是民资、民营、民管的区域性金融,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广,且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呈现分散特征。

它们各自在遵循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前提下,制定经营战略、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采用相应的经营手段,各自为战,缺乏统一协调,比较盲目。

民间金融作为整体金融一部分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但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规模小、布局分散、机构众多,这样就会增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必然要投人更多监管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管成本增加,否则,无法达到监管目的,监管效率难以提高。

民间金融中的贷款数额小,但其管理和运作成本几乎与大额贷款一样高,这使得其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四、对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自主创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形式多样化,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我国大部分农村中小企业在借款融资时都需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而正规机构由于其规模庞大、业务繁多、层级臃杂导致其提供贷款时手续多、时间长、费用高,很多时候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额,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公关,大大提高其成本并且降低其工作效率。

而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体系主要就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产业,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金融支持;

设立各种层级的金融组织市场,包括非正规的民间组织设立,虽然国家政策目前不允许,但事实上很多地方都有自发的金融市场,资金的集中流通无疑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是有促进作用的,增强流动性可以降低农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与其将这些市场界定为非法,让他们在地下无规则的运作,不如政府对其进行立法规范,使其更好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在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中,需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一定法律规范,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来控制其风险。

(二)鼓励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活动

目前,我国商品市场的整体状况是生产能力过剩,供给大于需求,农业及相关产业投资收益率较低,同时农业受天气、政策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更大,经营风险较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潜在消费信贷比生产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会更大。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政府应当转变原有思路,鼓励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开展消费信贷活动,具体而言包括:

对农民的集中建房和子女教育实行贴息贷款政策,农民按照规划,节约土地集中建房,享受贴息贷款,可按年按揭,这等于农民间接享受了国家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子女教育投入是增加国民人力资本投资,具有社会外部性,应给予贴息贷款,从而减轻农民教育负担,降低文盲率,提高人口素质[20]。

其次可灵活设置耐用消费品和大病医疗的贷款方式,鼓励农民贷款,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由正规经销商或厂家代农户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农户可选择一定的贷款期限,按年分期偿还,大病医疗也可由医院代农户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由农民按年分期偿还,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率,全面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和规范化运行,为实现我国三农政策制定的目标起到良好推动作用。

(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实施细则

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给予民间资本“国民待遇”,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附加任何特别的或歧视性限制。

其次,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把微型金融领域,即中央有关政策一直倡导的微小型金融机构,如社区性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领域作为突破口,放开民间资本设立微小型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互助社的限制,以及这类金融机构信贷模式创新的限制。

第二,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

在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

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的责任追究和免责制度,制定破产保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建立存款保险金制度,成立金融存款保险公司对数量繁多的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破产担保。

(四)实行金融财政扶持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壮大

一是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对民间资本设立的村镇银行,比照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征收存款准备金,甚至实行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是实行税收减免补贴政策。

对民间资本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免征所有税收,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免税的基础上,按照业务量每年给予财政补贴。

三是其他政策。

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扩大民间个人持股比重;

允许民间资本单独对资不抵债或经营业绩较低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收购重组;

允许经营效益好、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转为村镇银行、乡村银行或社区银行,发放银行牌照,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务;

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并专门制定民间金融机构贷款呆账核销细则,简化核销程序,降低核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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