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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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邢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7号

邢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七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八百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条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工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一并报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九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并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到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河北经济报、河北工人报,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或印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入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的全省统一专家库中的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项目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假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入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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