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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0;s:

20799:

"《上市企业独立董事条例》独董提名制将改为选聘制doc@#@《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独董提名制将改为选聘制-@#@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日前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在解决制约独董独立性的问题上,将改现有的提名制为选聘制。

@#@@#@ @#@@#@周勤业是在今年第四期独立董事培训班上说这番话的。

@#@他表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已经写入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 @#@@#@周勤业说,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大提名推荐的,今后的改革方向是,可能会推出独立董事提名的大回避制度、独立董事的竞聘制度,让自律组织如上市公司协会来负责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管理,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中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

@#@@#@ @#@@#@另外,将建立独立董事选举提名的说明程序,如果董事会未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要做出说明,以防止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 @#@@#@关于独董的知情权,周勤业透露,在拟制订的条例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给予独董任职所需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今后独立董事可能不一定是兼职,而是专职。

@#@@#@ @#@@#@北京娱乐信报@#@@#@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_经济法_法律法规_商务指南频道风险投资_金融常识@#@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 @#@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

@#@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

@#@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 @#@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利益的情形。

@#@@#@ @#@第三章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

@#@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

@#@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 @#@第四章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 @#@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 @#@第二十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 @#@第二十八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 @#@第五章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 @#@第三十三条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 @#@第三十四条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 @#@第三十五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每年可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

@#@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

@#@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 @#@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

@#@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

@#@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 @#@第四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 @#@第四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 @#@第四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和披露。

@#@@#@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 @#@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 @#@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 @#@投资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 @#@第五十一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 @#@第五十二条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应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五十六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五十七条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i:

1;s:

7385:

"006省中医药局课题标书@#@附件3:

@#@@#@课题申请号@#@课题合同号@#@课题编号@#@湖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科研基金@#@2006年课题申请书(合同书)@#@●上册●@#@课题名称:

@#@@#@申请单位:

@#@@#@课题负责人:

@#@@#@申请日期:

@#@@#@计划周期:

@#@2006年月至年月@#@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制@#@说明@#@一、根据《湖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项目申报指南》填报。

@#@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

@#@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表达要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第一次出现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二、封面填写汉字或阿拉伯数字,不填写代码。

@#@封面上“课题申请号”、“课题合同号”及其它某些项目申请者不必填写,“课题编号”请按《项目申报指南》列出的填写。

@#@@#@三、申请书下册各栏目中请勿出现课题组人员姓名及单位。

@#@@#@四、申请书为A4纸,复印时用A4复印纸,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可另行加页。

@#@@#@一、数据库信息@#@序号@#@/@#@/@#@/@#@课题编号@#@/@#@/@#@/@#@/@#@/@#@/@#@课题名称@#@所属学科@#@课题性质@#@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试验发展4—软科学研究@#@申请单位@#@邮政编码@#@课题负责人@#@性别@#@1—男性2—女性@#@出生年月@#@年@#@月@#@民族@#@技术专长@#@学位@#@2—博士3—硕士4—学士@#@职称@#@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2—共青团员3—民革会员@#@4—民盟盟员5—民建会员6—民进会员@#@7—农工党党员8—致公党党员9—无党派民主人士@#@文化程度@#@1—博士生2—硕士生3—大学本科@#@4—大专生5—中专生@#@人员分类@#@1—中医人员2—西医人员3—中西医结合人员@#@4—中药人员5—西药人员6—医技人员@#@7—护理人员@#@计划周期@#@年@#@月至@#@年@#@月@#@申请经费@#@万元@#@批准资助经费@#@万元@#@研究关键@#@步骤、研究@#@目标及创新点@#@评审结果@#@1—批准列入重点课题计划@#@2—批准列入一般课题计划,@#@3—批准立项不资助课题计划@#@二、课题申请单位、参加单位及分工@#@三、课题主要研究人员情况(请从课题负责人开始依次填写)。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称@#@技术@#@专长@#@单位@#@1@#@2@#@3@#@4@#@5@#@6@#@7@#@8@#@四、申请单位意见:

@#@对申请书的真实性及能否提供基本工作条件等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所在市、州卫生局及省直单位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六、专家推荐意见:

@#@@#@推荐专家(签名):

@#@@#@年月日@#@七、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八、省中医管理局审批意见:

@#@@#@省中医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九、合同条款@#@签约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湖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定如下共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原定内容、指标或解除合同,需与签定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就变更或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甲方按合同下拨资助经费,检查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

@#@乙方按计划实施,并保证乙方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按合同规定偿还经费。

@#@@#@第三条乙方按合同实施课题计划,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填报《执行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向甲方汇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研究计划或课题负责人者,乙方必须书面报请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乙方在撰写本课题研究报告,发表论文,申报奖励时需注明“湖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科研基金资助”字样,重要文件抄报甲方,课题研究成果的转让须经签约各方协商进行。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乙方主管单位、市@#@州卫生局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合同: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甲方)@#@部门科技主管:

@#@@#@技术负责人: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盖章)@#@年月日@#@申请单位(乙方):

@#@@#@单位科技主管:

@#@@#@课题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课题申请号@#@课题合同号@#@课题编号@#@湖南省卫生厅中医药科研基金@#@2006年课题申请书@#@●下册●@#@课题名称:

@#@@#@申请日期: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制@#@一、研究本课题的科学依据:

@#@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本课题特色、创新之处及立题依据等。

@#@@#@二、研究内容:

@#@包括研究的具体内容,研究实验方法与步骤、主要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主要技术关键。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包括研究目标、预期成果形式及成果水平,现实需要性及科学意义,社会、经济效益及其推广应用前景。

@#@@#@四、计划进度安排:

@#@(一年内完成的按季度、跨年度的按半年安排)。

@#@@#@五、课题负责人研究成绩简介:

@#@包括研究工作简历,主要论文、着作和科研成果名称,注明其排名顺序及获得专科情况(文中不能出现课题负责人姓名及单位)。

@#@@#@六、课题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包括课题负责人情况,其人员排列序号应与《上册》中完全一致)。

@#@@#@序号@#@年龄@#@学历@#@学位、职称@#@所学专业@#@技术专长@#@备注@#@1@#@2@#@3@#@4@#@5@#@6@#@7@#@8@#@9@#@10@#@11@#@12@#@13@#@七、与本课题有关的研究或技术工作基础:

@#@预实验或前期工作情况@#@八、研究工作条件:

@#@与课题相关的主要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及其他条件。

@#@@#@

(一)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备置情况@#@

(二)实验动物名称、品种、品系、来源、等级、合格证明及动物实验条件@#@(三)其他条件(研究场地、设施、临床基础、加工炮制与制剂等)@#@九、经费概算@#@预算支出科目@#@金额(万元)@#@计算依据@#@合计@#@十、资助经费拨款及偿还计划@#@经费来源及资助经费拨款计划单位:

@#@万元@#@年度金额@#@经费来源@#@年@#@年@#@年@#@年@#@年@#@合计@#@卫生厅中医药科研基金资助@#@申请单位自筹@#@其它@#@总经费@#@资助经费偿还计划单位:

@#@万元@#@偿还经费@#@年@#@年@#@年@#@十一、课题检索证明:

@#@由有关信息检索部门提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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