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89认证认可知识问答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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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9认证认可知识问答一Word下载.docx

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四、产品认证的分类

产品认证分为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两类。

自愿性产品认证日前有:

有机食品(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无公害食品(农产品)、节能产品、节水产品、环保产品、可再生资源产品以及节水、节能产品等。

强制性产品共有23大项172种类产品。

具体项目如下:

1、电线电缆(不包括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3、低压电器(工作电压交流1000V(工作电压为AC1140V的电器可参照执行)、直流1500V以下的电气线路中的电气设备称为低压电器。

4、小功率电动机

5、电动工具(适用于满足以下要求的电动工具产品)1.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

2.额定电压大于50V但不超过440V,电源频率为工频或直流;

3.本产品目录不适用于中频电动工具和防爆电动工具。

6、电焊机(将电能转换为焊接能量的整套装置或设备,包括电网输入和原动机驱动的焊接电源(弧焊电源、电阻焊机)、辅助设备及焊接附件。

不适用于螺柱焊机、光纤熔接机、热熔电焊机、激光焊接机、高频加热焊机、波峰焊机、铅焊机、超声焊机。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8、音视频设备(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的广播级音响设备)

9、信息技术设备(适用标准:

GB4943、GB9254、GB17625.1)

10、照明电器(不适用于光源产品),灯具、镇流器。

11、电信终端设备(适用于连接到公共通信网(包括PSTN、无线通信网络、公共互联网)内的用户端通信产品)。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汽车零部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13、机动辆轮胎

14、安全玻璃

15、农机产品

16、乳胶制品

17、医疗品械产品(对在医疗监视下的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监护,与患者有身体的或电气的接触,和(或)向患者传送或从患者取得能量,和(或)检测这些所传送和取得的能量的设备。

18、消防产品

19、安全防范产品

20、无线局域网产品

21、装饰装修产品

22、玩具类产品

23、信息安全产品

五、产品认证的模式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世界各国和地区所采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模式的分析,总结出了产品质量认证的八种模式,即:

1、型式试验: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样品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

2、型式试验+认证后的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型式检验。

监督的办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3、型式试验+认证后的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监督的办法是从生产厂家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型式试验+认证后的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监督的办法是既从市场购买,又从生产厂家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5、型式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认证后的监督-质量管理体系复查+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这种认证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增加了对产品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评定,及在批准认证后的监督中增加了对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复查。

此种认证制度包括了认证制度的全部要素,无论是取得认证的资格条件,还是认证后的监督措施,均是最完善的,其集中了各种认证模式的优点,因而能向消费者提供最大的信任。

因此,第五种认证模式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类型,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向各国推荐的一种认证类型,亦称之为“典型的认证模式”。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这种认证制度是对生产厂家按特定的技术标准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和评定。

7、批检:

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据此作出该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判断。

8、百分之百检验:

每一件产品在出厂前,均要依据标准经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产品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是由认证机构设计并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批准,使用在认证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出厂合格证上。

认证标志分为合格标志和安全标志两种,分别使用在获准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上。

七、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目前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

认证申请和受理;

样品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八、认可的概念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认可的性质是由认可机构进行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根据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可机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除经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

2、认可的对象包括: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的人员。

3、认可的内容是对上述机构以及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

认可机构是实施和管理认可体系并授予认可的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对通过评价的给予正式承认。

认可活动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1)权威性,是指一个国家通常只建立一套国家认可体系,并且认可机构须经政府授权,其认可活动受到政府主管国家认可工作部门直接监督与管理,其认可结果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承认。

因此,选择经过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所提供的认证、检查、检验服务,更能够得到保障。

(2)规范性,是指认可活动是按照国际通行和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认可准则与认可程序施行的。

认可准则是“认可机构所使用的,符合性评定机构为了获得认可所应达到的一组要求”,认可准则是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要求,也是认可机构评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最基本的依据。

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准则的规定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和运作实施能力进行评价。

认可工作程序所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客观、独立,认可机构从受理申请、进行评审和做出认可结论,到对认可活动与结论申诉与投诉的处理,都要有一系列公正和公开的程序加以规定,并按程序实施。

(3)一致性,是指认可活动与国际通行的相应认可活动的要求是一致的,并且在已经建立国际互认的领域取得了国际互认。

目前我国认可机构采用的认可准则都是国际通行的标准,认可程序也与其他国家认可机构的工作程序一致,因此认可结果亦为其他国家认可机构所承认与接受,为实现“一次认证、一次检查、一次检验、全球承认”创造了条件。

九、管理体系机构的认可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是指由权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认可准则要求,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实施评定,并向社会分布,证明被认可的机构具备在特定技术领域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适动。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欲申请并获准权威认可机构的认可,通常需要如下步骤:

一是认可申请;

二是申请受理;

三是文件评审;

四是现场评审;

五是必要时的见证评审;

六是认可决定;

七是颁发认可证书;

八是认可资格的保持;

九是复评。

十、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是指由权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认可要求,对产品认证机构从事产品认证的能力实施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证明被认可的机构具备对特定产品认证能力的活动。

产品认证机构欲申请并获准权威认可机构的认可,通常需要如下步骤:

一是申请;

二是认可机构接受认可申请;

三是组成评审组,依据认可准则和程序的要求,对认证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四是认可机构对现场评审报告和跟踪见证报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批准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认证机构在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的决定。

十一、检测机构(实验室)的认可

(1)检测活动。

产品实物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合同的约定等,均需通过产品检测活动加以证明。

检测是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物,供需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或有关产品质量争议仲裁部门对产品质量的判定,都必须依托于技术机构、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依据标准或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测试。

我国国家标准(GB/T6538-94)对检测的定义为:

“对实体的一个和多个特性进行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进行活动。

(2)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检测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依法设置或经授权的,从事产品质量检测或其他提供中介检测服务的实体机构。

检测机构分为承担法定任务的检测机构(或监督检验机构)和中介检测机构。

实验室认可是指由权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认可要求,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所给出的一种正式承认,并向社会公布,以证明被认可的检测机构具备对特定产品进行检测的技术能力,其认可对象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3)实验室获得认可资格的程序。

实验室欲申请并获得权威认可机构的认可,通常需要如下步骤:

三是组成评审组,依据认可准则和程序的要求,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

四是认可机构对现场评审报告和跟踪见证报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批准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实验室在认可的检测业务范围内使用实验室认可标志的决定。

十二、人员认可

目前我国对人员的认可主要是对从事认证工作的审核人员(即评审员)、认证咨询人员和检测机构认可评审人员的资质认可。

通常采用培训、考核加注册的方法实施认可。

十三、实验室资质认定办理程序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主要是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审查认可(授权)。

从办事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办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等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是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受理申请、评审委托、审批发证过程的操作文件,该过程发生在发证机关与实验室接触并为之服务的层面。

计量认证: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办理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授权):

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任务的授权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授权)。

审查认可(验收):

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验收)。

首次办证:

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办理首次认证。

复查换证:

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复查换证。

扩项:

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扩项。

标准变更:

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办理变更。

授权签字人变更:

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

此外,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需办理实验室名称变更手续。

十四、首次办证、复查换证的程序

实验室在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申请首次办证、复查换证时,应遵循以下的办事程序。

(1)受理范围: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②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③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④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⑤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⑥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2)资质认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3)申请条件

①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相应质量体系;

②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④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⑤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申请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②法律地位证明;

③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能力验证复印件);

④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

3、许可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管辖关系向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

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

(2)受理

①审查申请材料

发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②受理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组。

③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技术评审

①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评审组在接到发证管理机关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通知及相关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②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及评定),评审组向发证管理部门报告技术评审结果。

(4)评审资料审核

技术专家组负责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报行政审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组整改。

(5)审批

①审查评审结果

发证管理部门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②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查同意的报委(局)领导批准。

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6)颁发证书

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计量认证证书,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7)材料存档

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

(8)公布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质监局)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十五、增加检测能力、标准、授权签字人名称变更程序

1、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

(1)新增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扩项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申请书;

②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③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每一小类一份)

(2)许可的工作程序同前程序。

决定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扩项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证书及附表不变,待复评审时统一换发新证书、附表。

2、检测标准变更的办理

(1)检测标准变更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

②检测标准新、旧文本;

③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

(2)受理人应当对证书附表及申请的检测标准进行审查,属于标准年号变化,或其内容轻微变化的,由受理人指派专家文件确认;

属于检测技术指标变化,或涉及到环境、设备、设施变化的,受理人应参照扩项程序指派评审员通过现场试验、考核予以确认;

(3)检测标准变更的确认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标准变更的,向申请人增发标准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证书及附表不变,待复评审时统一换发新证书、附表。

3、办理机构名称变更

(1)办理机构名称变更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②新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③新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④原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及其附表原件。

(2)受理人应当对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是否能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名称变更的,向申请人换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及附表。

4、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

(1)申请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实验室,应将变更事项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交《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

(2)受理人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审查应在2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变更的,向申请人换发《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

十六、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的职责与基本条件

1、评审员职责

(1)服从安排,认真执行现场评审任务;

(2)对所承担的评审任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为被评审方保守秘密;

(3)在评审过程中,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直接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主管部门报告;

(4)自觉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机关的监督。

2、评审员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2年以上在实验室从事检测或管理工作经验;

(3)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经培训考核合格,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4)对检测质量和管理体系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十七、技术专家的选用与管理

1、技术专家的选用

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时,发证机关可以聘请无评审员资格的行业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2人之内。

2、技术专家的资格

(1)具有5年以上专业检验或相应的科研工作经历;

(2)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大学以上毕业文凭。

3、技术专家的管理

(1)对聘请的技术专家登记造表,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2)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聘请的技术专家进行评价;

(3)发证机关建立技术专家库,为现场评审服务;

(4)在现场评审前的预备会议中,由评审组长对聘请的技术专家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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