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8277644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袁州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使用土地,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是否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的利用、开发和经营;

有无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是否抵押土地使用权 

建设部门主要负责: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是否按照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

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所属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工业项目或个人用地投资额;

是否违规转让、出租;

移址用地的现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项目单位是否有无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含税费)。

监察部门主要负责:

对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行政过错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土地批后监管职责

(一)应把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列入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日常动态巡查工作中;

(二)应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责任人。

批后监管责任人应与建设用地单位联系,并告知建设用地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按文件规定要求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租赁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执行进行土地批后监管的义务;

(三)要根据用地批文,对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放样、埋设界桩,并建立相应建设用地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用地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应按照要求进行跟踪管理,如实填写用地信息及跟踪管理卡。

批后监管责任人发现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场责令其停止,及时对建设用地单位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到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手中,并及时上报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

第七条土地批后监管依据

以农用地转用批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各部门审批图件以及技术规范为查验,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

第八条土地批后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程序规范;

(二)利用信息卡,快速反映和查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利用卫星遥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四)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五)加大日常巡查的范围和密度,组织开展定期检查。

第九条土地批后监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提供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对建设项目用地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和实地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持执法证件现场要求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五)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六)按规定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七)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用地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建立土地批后监管联系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填写《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约定查验阶段及查验内容。

土地批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建设用地单位。

现场查验后应当作好查验记录,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移交制度。

  建设用地各职能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单位领取批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发证的复印件农用地转用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相关图件移交土地批后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定期巡查制度。

及时准确掌握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情况,按照早发现、早制止,减少土地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应当深入现场,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填写《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下达《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及其相关资料是核发《建设用地监管验收合格证明》的重要依据和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单位取得手续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预审,查验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核建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

(三)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按规定支付;

(五)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

(六)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含界外处理地),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全部拆除完毕;

(七)建筑占地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有无违反农用地转用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

(四)查验是否按照规定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施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土地批后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

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经查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完成后,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应当保存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完税证明、涉及现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补偿的应提供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相关票据;

(七)地籍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总平面图;

(九)《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房产测量数据及电子成果;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在空白处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七条建立土地批后监管会审制度。

  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重大疑难案件,违规案件进行研究会审,及时了解掌握违法违规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处理措施。

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

会审会每月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土地批后监管实施网络化管理。

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监管需要的信息,确保建设项目进入建设用地监管程序。

 第十九条违反土地批后监管办法的处理措施

(一)以征、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1年未动工建设的,向项目单位征收每年每亩4000元(待拟)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无偿收回;

(二)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的,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的,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向土地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工业用地按出让金的15%(待拟)收取,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20%(待拟)收取。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

(2)两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要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三)在出让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限定时间自行拆除,按原批准用途进行建设,并予以处罚;

(四)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经依法批准后,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出让金,并处罚款;

(五)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前两款除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处罚款;

(六)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七)建设用地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与非法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批少占多以及移址用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1、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

2、出让土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

3、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重新报批;

(十一)临时用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切实贯彻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规定,对未按土地审批程序取得相应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

电力、电信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办理电讯(互联网)等业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房管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的企业和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商铺、市场的单位(个人),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纳税登记;

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年检及个体户验换照等有关手续。

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给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建设工程队,接到停止建设告知而不自录觉停止建设的,建设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抄告制度。

违法用地建设行为涉及不是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告知函后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