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参考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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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参考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3.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项目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3劳资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上岗,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

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内容与要求

4.1总则

4.1.1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在业务上纳入公司安全部管理。

4.1.2安全部需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生产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4.1.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保护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

4.1.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必须就地组织抢救治疗,并在事故发生的七十二小时(重大急性中毒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急性中毒三人以上的事故)内向所在地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4.1.5确保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关费用。

4.1.6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4.2职业健康监护

4.2.1职业健康体检

(1)按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实行上岗前、换岗前、退休前及有关特定体检,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职工的体检由安全部、医院会同劳资部、公司工会结合用工安排协同制定体检计划。

(3)上岗前体检。

新上岗的员工需上岗前进行体检。

(4)换岗前体检。

因工作需要进行换岗的员工需进行体检。

(5)退休前体检。

到年龄退休的员工需进行体检。

(6)特定的体检。

司机,接触粉尘、噪声和危险物品处理人员需定期体检。

(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室,保管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4.2.3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放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2.4公司对接触有毒有害工种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危害严重的应每年检查一次,疑似放射损伤的人员或诊断为放射性疾病的员工,每年须检查一次,并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职工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4.2.5员工在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外出检查、应按出差处理。

检查者如需进一步住院治疗,需有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防治研究所出具住院证明,住院期间,不在享受出差待遇,住院天数超过三十天(含),停发住院期间奖金。

4.2.6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4.2.7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轮换。

4.2.8公司一旦发现传染病例,必须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通报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使得病情在最小范围内得到有效的控制;

做好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4.3职业危害检测

4.3.1粉尘、毒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物质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经验收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一年测定一次。

4.3.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的专项检查,严格落实"

四级"

检查制度。

4.3.3对职业危害检测出的异常指标进行分析,找出产生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努力降低和减少职业危害的产生。

4.3.4公司安全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辐射、水污染等职业危害的检测工作,并做好数据存档。

4.4职业危害控制

4.4.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2防尘技术措施。

4.4.2.1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mg/m3以下),严禁干式作业。

4.4.2.2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通风除尘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并建立操作、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未经公司安全部同意不得停止运行或拆除防尘设施。

4.4.2.3凡进入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4.4.2.4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尘知识教育,对新上岗职工需从事粉尘作业的,公司各级安全教育必须要有防尘知识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可从事粉尘作业。

4.4.2.5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经常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地面润湿,以减少二次扬尘。

4.4.2.6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10mg/m3的产尘点或职工个体呼吸粉浓度超过5mg/m3时,由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部。

4.4.3防毒技术措施

4.4.3.1依靠科学技术,改革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

禁止使用危害严重的化工产品,加强通风。

4.4.3.2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防错误操作,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4.3.3消除或减少铅毒发生源,降低生产环境空气中铅烟浓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0.03mg/m3以下。

4.4.3.4在那些通风不良的电焊作业场所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用自动焊代替手工焊等措施,使空气中锰烟浓度降低到0.2mg/m立方以下,有锰烟作业场所内严禁吸烟,喝水,进食。

4.4.3.5喷漆时,用采用密闭的操作或局部抽风排毒等综合性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卫生标准(40mg/m3)以下(甲苯、二甲苯为100mg/m3)。

4.4.3.6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工作时,应戴防毒面具。

4.4.3.7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不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2)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3)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对散热和有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4)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装置,并不的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4.4.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

夏季强烈的太阳光线中,含有红外线和紫外线,生产中红外线和紫外线主要来源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如气焊和气割等。

4.4.4.1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攘铱特指防护眼睛片的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止镜片。

4.4.4.2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电焊手套和鞋盖等。

4.4.5噪声危害的防护措施

4.4.5.1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

4.4.5.2控制噪声的传播:

合理布局,应从消声方面采取措施:

消声、吸声、隔声、隔振、阻尼。

4.4.5.3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戴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

4.4.6防暑降温措施

4.4.6.1高温作业人员因大量出汗而损失的水分和盐水,要供应充足的清凉茶水和含盐饮料。

4.4.6.2每年暑假来临前,做好防暑降温宣传工作,使职工懂得防暑降温基本知识,掌握预防中暑及中暑后自救、互救的方法,同时配备防暑降温药品,做到以防为主。

4.4.6.3高温期间、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和班次,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4.4.6.4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4.7冬季施工作业现场应注意防寒取暖,防止冻伤。

4.4.8加强作业场所的日检工作,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对于因环境原因导致的光源不足,必须增设照明。

确保作业场所的光照度符合操作要求。

4.4.9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和法规、利用班前会、安全学习日、员工再教育等安全活动宣传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辨识及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

5相关记录

5.1《体检计划》

5.2《人员的任命书》

5.3接尘史、接触噪音史证明

5.4《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5.5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

5.6《矽肺档案》

6附则

6.1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6.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模板

为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

3、加强防尘措施。

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员工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维修车间的防护,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防尘。

4、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员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员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员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

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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