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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有点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是否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要根据其年销售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年货物销售额(含加工、修理修配收入)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的50%来判断。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销售的销售额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营业税;

如不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其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单位:

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的小规模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40日、20日、20日)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

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低税率

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五、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了简化的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征收率

(三)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可按折扣后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还本销售。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有关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价税合计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款和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1+征收率)

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酒类除外)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其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含1年)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四)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但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即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项)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如: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4条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较多,在计算应纳额时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的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留抵税。

4.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应纳税额计算及举例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按月或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都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第一联:

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

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基本联次

第三联:

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联:

抵扣联——抵扣税款的凭证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7.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节消费税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1、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

一般消费税

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

特别消费税

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

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税目:

14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汽车轮胎等

四、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率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比例税率

多数适用

定额税率

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

复合税率(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税品的数量。

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数量。

六、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入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允许扣除已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l个月或者1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第四节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主要是: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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