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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矿各级领导责任划分如下:

一、矿长

1、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督促总工程师、生产矿长、通防科认真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及重大通风隐患整改措施,搞好业务保安。

3、定期组织分析“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物质和资金,并及时给予解决。

4、当生产与通风安全发生矛盾时做好协调工作,支持总工程师为确保安全生产而作出的正确决策。

5、负责对“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二、总工程师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并实行统一指挥。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并督促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把好设计关,矿井开拓、采区和采掘面的设计要给“一通三防”工作创造好的条件。

4、会同经营矿长编制年度“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每季对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修正、平衡、补充和完善。

5、按有关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及其它通防报表。

6、负责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析和处理“一通三防”工作有关问题。

7、在生产与通风安全发生矛盾时做好协调工作,支持通风部门和安监部门正确执行《规程》及有关规定。

三、分管副矿长

1、生产副矿长:

⑴会同总工程师共同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因采掘失调或生产过于集中而造成区域性通风困难的局面,在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负责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通风安全有关措施的落实及隐患的整改;

⑵对“一通三防”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负责,确保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并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隐患的处理负责。

2、机电副矿长:

督促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消除机电火源,对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正常、反风设施完好以及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行、不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

3、经营矿长:

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负责“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落实,妥善解决所需资金和材料。

四、通防副总工程师

1、协助总工程师,对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具体负责。

2、督促检查各业务科室(区队)的“一通三防”达标和业务保安工作。

3、负责“一通三防”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落实。

4、对瓦斯、煤尘及自然发火治理经常作出分析,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治理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好采、掘、机、运、通及要害岗位工种的通风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生产科科长

1、督促采、掘、机、运、通、皮等区队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在质量达标活动中确保达到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标准,并对此负责。

2、对采、掘、机、运、通、皮区队发生的“一通三防”隐患负有督促立即整改的责任。

3、严格落实爆破管理责任。

4、协助通防科做好全部通防管理工作。

六、安监站副站长

1、加强对安全信息的管理,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领导、单位,督促处理。

2、监督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制。

3、监督“一通三防”各项制度的执行,对违反单位和个人及时追查处理。

七、技术科科长

1、负责督促搞好矿井的地质、测量管理工作,为采掘设计与施工提供详细、准确的图纸及地质预报,以避免误透老空;

尽可能减少盲巷的产生,做好巷道贯通的技术管理工作。

2、会同通防科长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其他瓦斯异常涌出的预测预报工作。

3、在设计时,优化水平、采区、工作面的通防系统,做到通防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4、负责及时、准确提供“一通三防”所需的图纸、设计等资料。

八、机电科长

1、对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及反风装置完好可靠负责。

2、对矿井采掘供电分开及局扇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负责。

3、对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负责。

4、对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漏试验和局扇不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负责。

5、对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不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

九、劳资科长

1、保证“一通三防”各工种人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

十、安培中心主任

1、负责“一通三防”在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上岗持证率达100%。

十、供应科长

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器材设备和仪表。

2、负责搞好火工品的保管和检查工作,做到变质、失效及不符《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不下井,以消除爆破引爆火源。

十一、通防科长

1、对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负责。

2、根据生产布局的要求和矿井通风能力,合理调配矿井用风点的风量。

3、负责实施每年一次的矿井瓦斯等鉴定和年度通防工作计划;

负责划分瓦斯检查责任区,督促瓦斯检查员准确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履行现场监督的责任。

4、负责责任范围内各种安全措施的编制,并在按规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

5、负责审签通风、瓦斯等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和井下“一通三防”生产动态,组织本科人员分析解决一通三防的问题,杜绝通防事故的发生。

7、定期组织各工种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十二、采煤区长

1、负责保护好本区责任范围内的风门、风桥、栅栏、密闭等通风设施,维护好工作面两道,保持不失修,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通风,风速不超限。

2、配合通防科搞好回采面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

3、保护好采区范围内防尘管路、隔爆水棚、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及其它防尘设施,认真实施《规程》规定的各项防尘措施,确保采煤工作面及两道不发生煤尘堆积及飞扬。

4、负责工作面架下喷雾和煤机内外喷雾的管理,发现损坏,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

5、督促本区放炮员妥善保管火工品,坚持按章放炮,杜绝因违章放炮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并对此负责。

6、对保护责任范围内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和磨擦引爆火源负责。

7、负责分管区域内灭火器材的配备,保护好分工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并对此完好负责。

十三、掘进区长

1、保护好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

2、配合机电科管理好局部通风机,确保正常运转。

3、按规定设置并管理好防尘管路和其它规定的防尘设施,认真实施《规程》规定的防尘措施,确保责任区不发生煤尘堆积和粉尘飞扬。

4、综掘区队要负责综掘机内外喷雾设施的管理,确保完好可靠。

5、对责任范围内机电设备完好,消除机电和磨擦火源负责。

6、加强掘进工程质量管理,避免出现高冒,出现高冒时,严格按规定处理,严禁瞒顶。

7、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灭火器材的配备,保护好所辖范围内的防灭火设施,严格落实所辖范围内的防灭火措施,并对此负责。

十四、运搬区长

1、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失爆电气设备。

2、教育本区职工谨慎行车,文明装卸,不损坏沿途风门、密闭、栅栏、探头、隔爆水袋等通防设施,不破坏其正常工作状态,不损坏巷道中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发现漏冒现象应及时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分管范围内的漏冒现象及时处理,并对运输巷道的管路系统负监察责任。

3、负责地面皮带机走廊内及皮带机架子、电缆、管路上无煤层堆积和飞扬现象。

4、负责本单位分管的运输机机头、机尾灭火器材的配备和转载点喷雾的使用,并保持完好。

十五、皮带区长

1、负责分管运输机道和运输机道内的皮带机架子、电缆、管路上无煤层堆积和飞扬现象。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在风门、密闭、栅栏等设施前不得堆放杂物。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灭火器材的配备,消除机电和摩擦火源,保护好所辖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并对此负责。

4、负责本单位运输机防尘设施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各转载点喷雾的安装和使用。

第10条:

“一通三防”责任单位及区域划分:

一、采煤单位:

1、负责工作面及上、下两道(包括腰巷、联络巷)区域内的防尘管理;

2、负责管理区域内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3、负责工作面两道水压表的安装、维护及防尘管路的拆除。

4、负责区域内风门、栅栏、管路、隔爆、等通防设施的保护和文明卫生。

5、负责分管区域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

二、掘进单位:

1、负责整个生产区域内的防尘管理;

3、负责供水管路的延接和水压表的安装维护,并按要求安装管路上的防尘三通和区域内所有消防设施。

三、机电科:

1、负责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内的通风、防火设施的管理及其责任范围内的防尘和防灭火工作。

2、负责除采掘工作面外供水管路的安装及相关设施(三通、消防栓、压力表、流量表)的初装。

3、负责矿井主扇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和日常检查、维护。

4、全矿井下局扇、风电闭锁的安装、管理,电器设备的防火、防爆。

5、负责机电硐室内风门前后5米内的文明卫生。

四、运搬工区:

1、负责主井空车线、主井重车线、-440充电室、-570充电室内永久风门的使用管理及设施5米范围内的文明卫生。

2、负责地面皮带走廊、井下东大巷、西-440轨道巷、-570轨道巷、1.6米下山、2.0米下山、7306材料道范围内的防尘和沿途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皮带工区:

1、负责本工区皮带沿线内所有巷道的防尘和沿途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的维护管理。

2、负责各皮带机头、尾的防尘设施、防灭火设施的日常管理。

3、负责皮带道沿途距皮带机10米范围内联络巷风门的文明卫生(机电硐室除外)。

六、通防科:

1、负责井下所有通防设施的砌筑、安装和检查维护;

2、负责采、掘、机、运、皮等责任单位范围外的所有巷道洒水防尘和通防设施的文明卫生;

3、负责井下采掘头面及其它地点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隔爆水棚等通防设施的初装;

4、负责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和瓦斯电闭锁保护的安装和管理;

5、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各种检查制度的落实;

6、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规定

第11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巷道风速应符合《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在切眼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杜绝老塘通风、扩散通风,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12条:

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由通防领导组组织验收,不具备通防条件或条件不成熟的,不得施工,未经验收私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13条:

加强通风管理,必须符合《规程》112条、114条的规定后,方可串联通风。

第14条:

建立通风调度值班制度,加强通风值班调度,坚持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每天要有一名干部值班,并做到:

⑴每班必须开好班前会,值班员及值班干部应提出本班安全重点,并传达有关安全通报、指令等。

⑵加强班中调度,有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调度记录应清楚可查,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第15条:

通防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制订的配风办法合理调配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坚持以风定产,每月核定一次矿井通风能力;

风量不足的头面严禁生产,对强行生产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5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16条:

测风员每旬对井下各处风量全面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并将测风结果及时报通防科长、总工程师审阅。

发现风量不足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值班室汇报,并停止该区作业,查明原因,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确保风量满足需要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17条:

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和锚索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

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第18条:

矿井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在进行采区设计时,必须考虑局部反风系统,炮采面、综放面设计必须有可靠的反风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19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减少盲巷的产生。

第20条:

采煤工区负责维护好工作面出口及两道,保证断面符合设计要求,因浮煤、杂物、材料、巷道来压、失修等原因,造成通风净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罚责任单位500元/处;

掘进工作面及回采工作面两巷冒顶影响通风的,罚责任单位300/处,主要进回风巷冒顶造成风流严重受阻或风速超限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处。

第21条:

每组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人行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风门安装闭锁或连锁装置,能自动关闭。

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通过风门后不关,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300-500元,撞坏风门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设计部门设计时,必须留出足够的构筑通风设施的位置。

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由通防科长、分管副科长负责,永久性通风设施实行验收制度,不合格的重新构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2条:

责任区域内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不得停放车辆,堆放设备或其它物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并限期转走。

第23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构筑或拆除由通防科负责,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改造或拆除,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24条:

通防科每旬、矿每月组织一次通风设施及系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5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综掘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50m、炮掘巷道相距20m前必须由技术科测量人员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防科,接到通知后,施工单位和通防科分别编制透窝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无通风安全措施,罚通防科100元。

技术科下发贯通通知单不及时罚测量组100元,无通知单罚200元。

第26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受贯通影响的一切头面的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工作,受贯通影响的单位由通防科在调度会或矿工前会上提前通知。

否则罚通防科100元。

因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风流短路或微风状态罚通防科500元。

第27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挡风墙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统一规定。

施工完毕后,要经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要返工整治,并每道设施罚通防科200元。

第28条:

各区队要对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和牌板负责管理维护,未经矿或通防科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或拆除,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次,如牌板丢失或损坏,除自行恢复外,每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次。

第29条:

生产科每半月要组织人员对全矿所有进回风巷全面自查一次,少查一次罚200元,无记录罚100元,主要进回风巷出现一处冒顶罚生产科200元,修复巷后,浮煤、浮矸堆积影响通风,罚施工单位200元/处,并限期整改,迟一天加罚100元。

第四章矿井主要扇风机管理规定

第30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停、开、检修必须有报告和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严格执行。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5000元。

第31条:

矿井扇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机电科100元,查出问题无故不按时解决,一次罚机电科200元。

第32条:

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

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500元。

第33条:

总工程师每季度组织通防、机电、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4条:

机电科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提前一天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调换前通知安监站和通防科。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私自调换风机,罚机电科200元(特殊情况除外),调换风机未通知安监站和通防科,罚机电科200元。

第35条:

未经通防、机电部门同时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升降主扇立闸门。

否则,发现一次罚机电科200元。

第36条:

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空岗一次罚机电科200元/次。

值班离岗罚100元/次。

第五章、局部通风管理及处罚规定

第37条:

巷道掘进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对局扇的型号、功率、风筒直径的大小、位置及安装要求等情况予以说明,并编入掘进作业规程。

第38条:

巷道掘进开窝三天之前(特殊情况除外),由技术科下发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开窝通知单》,通防科接到通知单后,给机电科下发风机安装通知单,给好井下风机位置,并在开窝日期前完成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工作。

施工单位无开窝通知单擅自施工罚责任单位200元。

机电科未按时安装局扇而影响施工单位生产的,由机电科承担施工单位损失;

局扇设定位置不当,罚通防科200元;

机电科未按设定位置安装、落地局扇无专用支架或悬挂局扇不符合要求,罚机电科200元,无备用局扇或不能自动切换罚机电科200元,局扇喝循环风,罚通防科300元。

5.5KW(含)以上未安消音器,罚机电科200元/台,对出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局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科组织通防科、机电科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39条:

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专人管理风机,局扇掉电停风时,必须在5分钟内恢复正常通风。

不能按时送风或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的,由安监站进行追查,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40条:

因检查、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防科提出申请,由通防科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采掘头面局扇停风后,瓦斯检查员和施工单位带班区长必须立即撤出停风区域人员,切断断电,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瓦斯检查员不指挥撤人,罚瓦斯检查员100元,施工单位不听从指挥的罚施工单位带班区长和班组长各200元,并按“三违”处理,由安监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1条:

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采掘供电要分开。

否则,罚机电科200元。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保护,无“风电闭锁”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罚机电科300元/处,无“瓦斯电闭锁”罚通防科300元。

施工单位私自甩掉两闭锁不用,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42条:

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内开窝掘进巷道。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并停止作业,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3条:

根据矿企管科对风袋考核办法和标准,通防科负责为生产单位送风袋、接风袋、缝补风袋,每送、延接一节风袋由生产单位跟班区长或班组长签字,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通防科各一份,下月初通防科将各单位实际使用风筒的数量报企管科,由企管科对使用单位的风筒消耗进行考核,超罚节奖。

第44条:

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

岩巷不超过10米,半煤巷不超过7米,煤巷不超过5米,由瓦斯员负责日常管理,不及时延接风筒的,罚瓦斯员50元;

掘进单位私自拆开风筒造成供风距离超过规定或迎头风量不足的,罚掘进单位200元;

使用中的风筒出现破口接头漏风(迎头20米除外)等问题罚通防科20元/处。

风机吸风口前后5米内有设备、物料、杂物等罚堆放单位200元,无法落实责任单位的,罚掘进单位100元。

第45条:

施工单位必须切实保护好责任区域内风筒和铁丝,凡人为损坏风筒,除照价赔偿外,对施工单位处以100-200元/处罚款。

第46条:

巷道喷浆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用水将风袋刷洗干净,发现喷浆后不冲洗的,每次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4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把风筒挪作它用,一经发现,除按风筒原价赔偿外,另加罚100元/节。

第48条:

掘进单位在掘进期间由通防科点眼,施工单位负责打眼,煤巷4米一眼,岩巷5米一眼,不按所点眼的位置打眼,罚施工单位20元/眼,点眼后不打眼或打眼滞后,瓦斯员有权不延接风袋,并责令其停工。

第六章瓦斯管理规定

第49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作业1年以上,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公司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无证安排上岗的罚通防科100元/人。

第50条:

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安全生产的需要,做到定人定面,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的,追究劳资科的责任。

第51条:

采掘工作面要按照巡回检查图表的要求每班检查三次,具体检查时间为:

第一次:

接班后立即检查,第二次:

班中(早班12:

00,中班20:

00,夜班:

4:

00),第三次:

班末。

临时停头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由总工程师决定增加检查次数,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假填报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按“三违”交安监站进行处理。

第52条:

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采煤工作面在电话机处,掘进工作面在风机处,不坚持现场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53条:

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每次巡回检查后15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汇报,班末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做到原始记录、牌板、日报表“三对口”,记录不及时或数据有误罚瓦斯检查员20元/次;

打印的日报表数据与瓦斯原始记录不符,罚监控记录人员20元/次。

第54条:

井下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好或不执行,罚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55条: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临时停风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由瓦斯员就地排放。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1%(含)及以上,严格按公司《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56条:

采煤面回风隅角要保证及时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风隅角回料滞后不得超过2m。

否则罚回采单位200元/次,因回料滞后,造成瓦斯超限的,罚采煤单位500元。

第57条:

采煤工作面当班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在回风隅角设置便携仪,否则罚通防科100元/次。

第58条:

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通防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上述人员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替代人员审签,一次未审签,罚通防科50元。

第59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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