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5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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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50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行社是指各市县级农商行及各县级联社;债权行社是指抵债债权所在的基层行社;债务人系指负有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债权行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债权行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债权行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债权行社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管理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含资产保全部门,下同)负责,计财(会计)、稽核、法律事务(或外部专职律师)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具体分工为: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

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

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或专职律师)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各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收表内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清收表外债权形成的账外抵债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债权行社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起抵债资产项目申报,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协助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加强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法人行社是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转自用等事项的自主决策主体,按照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接收、处置、转自用抵债资产的有关事项。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是抵债资产具体事项的承办部门,是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与督促指导;负责制定、实施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内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转自用等事项的审查,对于符合制度要求的,提交有权机关审议、审批;负责对辖内抵债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对辖内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考评及自查工作。

第十条各市联社、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内法人行社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转自用、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内法人行社抵债资产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所辖法人行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转自用、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抵债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抵债资产包括:

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权行社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债权行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

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四条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以贷款抵(质)押品为主,不得随意变更,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主要资产权证不全或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债权行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禁止接收的资产。

第十五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权行社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方式。

确需依法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十七条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

属于债权行社抵(质)押物的,应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

确需依法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四章抵债资产接收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接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债权行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法人行社、债权行社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债权行社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五)借款人因国家政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的,其资产可以抵偿贷款;

(七)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的可以抵债的资产;

(八)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债权行社贷款债权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确已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的贷款,其资产可以抵债。

第十九条凡有能力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以物抵债。

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物抵债,将使债权行社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或其他资产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变现或转让;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原则上需经有权部门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二十条实施以物抵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查实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并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第三人的资产现状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

(三)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同时说明缺失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四)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五)对于通过依法评估、拍卖方式追偿债权且有可能接收抵债资产的,要树立风险前移意识,查实资产的实际市场价格,确保评估报告的估值市场公允,同时对评估价值虚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六)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经省联社入围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以及执行程序中未经法定拍卖次数及程序拍卖而直接由法院出具抵债裁定的,一律视同协议抵债,要按照本办法关于协议抵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三)原为贷款抵(质)押品的,抵债前必须履行重新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抵债金额最终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集体审议机构,下同)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十四条接收抵债资产,先由债权行社调查、发起,并申报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等资料;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抵债申请报告的可行性,审查抵债资产及操作过程中的合法性;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债权行社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报告进行审议,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债权行社受偿的大额资产,在裁定前必须先报法人行社有关机构和部门审查、审议、审批,同时必须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接收抵债资产,按照以下流程申报:

(一)债权行社调查,并发起申报

1.债权行社申请

申请报告标题为“关于××企业(自然人)以××资产抵偿××社(行)××债权的请示”,主要分为:

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债权形成及清收措施,以物抵债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抵债预案,处置预案等五部分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抵债资产接收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抵债金额确认说明、入账价值确认依据、审批过程说明、相关税费依据、账务处理办法、保管方式、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处置时间、预计处置价格及测算依据和损失列支途径等内容。

2.填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债权行社按照审批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债务人情况、资产情况和调查意见。

调查意见应包括抵债可行性和必要性、管理和处置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及机构签字、盖章。

3.债权行社上报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等资料

债权行社向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及其他抵债预案要件,具体包括:

抵债意向书、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债权合同及欠息证明(债权行社加盖公章);债务人上年末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书;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一式三份);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

1.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抵债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申报材料中的数字是否准确,要件是否齐备,资产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属抵债资产范围,接收价格的确定和依据是否合理、充分,抵债资产是否有利于变现、保管和增值等,对接收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对债权形成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字、签章。

2.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债权行社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进行审议,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审批

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法人行社主任(行长)或主管主任(主管行长)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示

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协议接收抵债资产事项,还要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在所辖行社予以内部公示,并明示举报电话。

原则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确保协议抵债事项的公平、公正。

公告期内,有关机构及个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由风险管理部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签批人汇报,取得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签批人出具的书面取消该协议抵债事项的意见,在告知债权行社后,将有关材料退回。

(四)签订抵债协议

属协议抵债的,抵债申请经审批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法人行社与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受偿的抵债资产要确保拥有完整的处置权,确需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风险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法人行社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

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支付补价。

第二十八条已确认并接收的抵债资产,按其价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账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凡列入抵债资产的,无论是否改变贷款债权形式,从收到实物之日起可不再计息。

第三十条抵债资产能当即转让他人的,必须经过产权交易部门或有关机构进行认定,债权行社要随即办理相关手续并直接收回货币资金。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人行社是抵债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法人行社可书面授权有关基层行社的人员对抵债资产进行日常保管。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履行抵债资产具体管理和维护职责;负责代表法人行社选择、委托适宜看护资产的基层行社的保管责任人,共同进行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抵债资产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建立抵债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详细登记债务人名称(如债务人名称有变更,应如实记录债务人现名称和原名称)、抵债资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产权证号、抵债金额、评估价格、入账审批文号、入账时间、入账价值、接收过程中税费、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定期检查维修情况、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净收入、处置损失、保管及处置税费、处置审批文号、收回时间等。

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账表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定期填写抵债资产保管(检查)记录单。

第三十三条受委托的基层行社保管责任人要对所保管的抵债资产进行定期查看,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现场查看一次;保管责任人要对抵债资产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查看资产是否存在毁损、灭失及被他人非法占用等情况,并及时向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提出改良及资产保值的相关建议。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场查看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盘点和账实核对。

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现场盘点的同时要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现值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确定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并比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档案保管及管理工作。

抵债资产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债权的权属资料;

(二)接收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

(四)接收资产的存放、维修、出租、自用、盘点以及有形和无形损耗等变动原因和情况的记录;

(五)抵债资产的图片或录像资料;

(六)抵债资产账表;

(七)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提出的相关建议报告及确定的防范和补救措施记录;

(八)历次处置情况记录;

(九)抵债资产毁损责任认定情况;

(十)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毁损、丢失或被他人非法占用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非责任事故损失,按核销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第三十六条抵债资产一律不得出租。

系统内法人行社、基层行社之间不得互相租用、借用抵债资产。

第三十七条对于接收前,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后再行接收。

确需承接原租赁合同而接收的,法人行社、保管责任人要加强管理,至少每季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

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三十八条承接原租赁合同后发现原租金价格约定确实过低,且原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置、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后,重新确定抵债资产租金价格,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人原租期内下一年度的租金价格。

承租人不愿按新租金价格承租的,告知其及早搬出,协议或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及时变现处置。

租赁期内,应告知承租人不得随意进行资产的维修、维护等改良行为,建议承租人减少对资产进行不必要装修、添置行为。

租赁合同到期后,对承租人添置的财物原则上要予以拆除,防止因添置的财物发生权属纠纷而影响资产的及时处置。

第三十九条租赁费用要入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抵债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四十一条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按权限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全省的评估、拍卖机构原则上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确定。

省联社合规风险部负责制定全省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定期统一组织对与本系统开展业务合作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定,结合中介机构业务情况建立淘汰机制。

第四十二条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一)债权行社发起申报

1.债权行社提出处置预案申请

报告标题为“关于申请处置××资产的请示”。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抵债的基本情况:

资产的权属;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什么时间、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受偿的;抵偿本金、表内利息、表外利息额;审批行社;入账时间。

⑵抵债资产现状:

抵债物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优劣、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持有时间等情况。

⑶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

抵债资产未及时处置造成严重损失的;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贬损的;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无偿使用的;隐瞒或截留收入的;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若出现上述情况,要详细说明对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结果。

⑷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

处置方式、对象的选择和处置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和依据,对变现收入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

⑸处置预案:

处置方式及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

2.填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

债权行社按照审批、核准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抵债资产名称、存放地点、接收情况、抵债资产情况和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债权行社负责人、债权行社签字、盖章。

3.债权行社上报处置抵债资产申请报告等资料

债权行社向上级法人行社提交处置抵债资产申请报告及以下处置预案要件:

处置意向书;受偿时经有权部门审批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进入“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进账单;拟处置资产清单及图片;抵债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省联社入围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一式三份);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

1.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债权行社上报处置申请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处置抵债业务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同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经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审批

处置抵债资产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法人行社主任(行长)或主管主任(主管行长)在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实施处置方案

1.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核准同意后,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如公开拍卖后签订正式处置协议等,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

2.抵债资产处置后,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索取相关材料文件进行归档。

拍卖的归档材料主要有:

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公证书、公告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移交单、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文件。

协议转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

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负责审查(审批)、核准的法人行社审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五条对2000年(含)以来发放的贷款形成抵债资产且处置发生损失的,需说明对贷款责任人处理情况。

对抵债资产处置造成损失的,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和追究。

因保管不善、处置不及时或其他人为的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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