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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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最新.docx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最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根据《X市X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X政办发〔X〕3X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个人诚信建设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创新、信用服务创新和诚信宣传教育,全力推动信用X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X、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要点。

一、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和实施。

根据中、省、市相关部署,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工作方案;加快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等。

各部门全面落实X县信用办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文件精神,完成文件明确的年度各项任务。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信用标准建设和实施。

依据权责清单,进一步健全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等标准规范。

(县编办牵头负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3.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X年8月底前,各行业领域相关管理、审批、服务等业务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要全面、完整地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年内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全归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全覆盖。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4.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全面记录、归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报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X),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各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的“双公示”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完善本单位“双公示”事项目录清单,在“双公示”事项产生的7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统,做到“全覆盖、零遗漏”。

部门内部建立完善“双公示”工作情况通报机制。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X办发〔X〕9X号),加快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的应用和服务,在信贷、购物、旅游、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为诚信个人优先提供优惠政策,创新和强化面向个人的激励性信用服务。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研究提出本部门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流程等,编制本级信用信息应用清单。

结合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充分利用中、省、市信用平台(系统)和行业(单位)信息系统,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行政监管或行政审批许可提供参考;依法依规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并逐步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守法诚信褒扬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8.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县法院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各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激励和惩戒事项,结合权责清单,提出本部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县发展局负责汇总形成本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X发改局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逐步签署并全面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联合奖惩全覆盖。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各类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信用额度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上市公司,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商务、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统计、交通运输、农业、质量、金融等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加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县地税局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失信问题治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政府机构、涉金融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针对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恶意欠薪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突出失信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加大惩治力度。

对列入各领域“黑名单”的失信市场主体,建立诚信教育、警示约谈、限期整改、信用承诺和第三方评估等信用监管制度,并与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相关联,指导、督促失信主体修复信用。

(县检察院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和公开。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法依规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收集和宣传,于每月15日前向县信用办必须报送1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县信用办将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开发布。

(县信用办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13.加强诚信教育宣传。

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职业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开展多样性诚信教育活动,激发学生诚信意识。

(X文广局牵头,县科教体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开展诚信主题活动。

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月(周)等诚信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信用建设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

(县信用办牵头、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科教体局、市场监管局、文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工作机制

15.创新推进信用试点建设。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创新探索信用建设的长效模式,优化中小企业和农村融资的信息服务环境,构建信用创建的示范。

鼓励开展大数据信用试点,探索推进商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推进大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县人行牵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

根据《X县X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细则》和《X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评指标》要求,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制定信用建设评价考核指标,按季度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进行考核评估。

(县信用办牵头,县政府督查室配合。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X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X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区),在我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县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各镇(办)、村(社区)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公安局签发。

第X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县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

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落户。

第二十三条随同流动人口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请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X省暂住证》或者《X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6月1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X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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